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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起故意伤害案的当事人张某专程来到浙江省象山县检察院致谢。这次再见到办案检察官,他的心境已不同往日。

今年3月17日凌晨,象山县街头,身为某娱乐场所领班的张某回家途中遇见一名员工,因该员工未报备下班事宜,张某与该员工的同行人员李某、高某发生口角。李某、高某率先出言侮辱并暴力围攻张某。冲突初期,张某全程躲避退让、未曾还手,并第一时间报警,围观人员也多次拉架。然而对方的不法侵害不断升级,高某再次上前击打,甚至当场打电话纠集人员扬言携带刀具到场施压,给张某造成持续的人身安全威胁。

在言语辱骂、反复暴力殴打及行凶威胁下,报警与退让均无法阻断侵害,张某被迫开始反击。在此过程中,李某倒地后仍不收手、起身继续施暴,张某为制止持续侵害而反击,导致李某眼部、上颌骨等多处损伤,经鉴定构成轻伤。5月19日,公安机关以张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并提请批准逮捕。

张某的行为究竟是互殴还是正当防卫?案件定性关乎当事人的命运。

办案检察官全面核查事实、梳理证据链,调阅全部卷宗并查看现场监控与执法记录仪影像,精准拆解冲突起因、升级节点及暴力强度。针对多次中断、反复再起等复杂特征,检察官通过提审当事人、走访目击证人补强关键证据,锁定了对方率先滋事、持续施暴及扬言行凶的事实。

围绕核心争议焦点,象山县检察院组织专业力量开展专题研讨,严格对照刑法第20条及最高检指导性案例,精准把握正当防卫认定标准。该院先后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和检委会会议审慎研判,最终认定张某反击行为符合正当防卫法定构成要件,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5月28日,象山县检察院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出具《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面对公安机关后续提出的复议、复核申请,该院组建专项复查专班全方位复盘核查,依法维持原决定,上级检察机关复核亦予以认可。公安机关最终采纳检察监督意见,于7月10日依法撤销该案。检察机关持续跟进,联合公安机关向当事人开展释法说理,化解矛盾争议,彻底消除认知误区,赢得了双方当事人的认可。

(来源:检察日报·要闻版 全媒体记者:蒋杰 通讯员:方芳 陆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