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名及分析

烟草制品属于国家限制进境物品,自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境的旅客可免税携带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或者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3个,合计烟液容量不超过6毫升。其他进境旅客可免税携带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或者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6个,合计烟液容量不超过12毫升。为牟取非法利益,行为人将电子烟弹藏匿在随身行李中,入境时选走海关无申报通道将超量电子烟弹走私进境。上述行为涉嫌的罪名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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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量刑标准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定罪量刑主要是依据偷逃应缴税款的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个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量刑为:偷逃税款10到50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50到25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250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量刑为:偷逃税款20到100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100到50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500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详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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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评析:王某走私普通货物案

1.案情简介

2018年9月24日,王某乘坐9C8516次航班从日本东京飞抵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入境过海关时选走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货物物品。经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查验,在其携带的1个行李箱、1个行李袋和1个背包中,查获电子烟弹共计263条。海关于2018年9月24日扣留了上述涉案货物。王某于同日乘坐9C8516次航班从上海浦东国际机场飞抵日本东京。

经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计核,王某涉嫌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143,493.99元。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5日对本案立案侦查。

2025年9月6日,王某从日本回沈阳探亲,在沈阳入境时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王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一审期间,王某向法院预缴罚金十五万元。

2.律师分析

王某违反海关法规,以瞒报方式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电子烟弹入境,偷逃应缴税额达14万余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其面临的刑罚应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考虑到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预缴全部罚金,法院决定对王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3.裁判结果

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王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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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丹律师 高级合伙人

海关转律师 专攻走私辩护,

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国贸委副主任,2005年开始进入海关系统,曾担任上海海关公职律师,精通各项海关业务,有20多年海关与律师工作经验。秉承“专业、敬业”的理念,取得一系列不批捕、撤案、不起诉、减轻处罚、缓刑、二审改判等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