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瑞丽、贵州六枝、山东潍坊、云南红塔、重庆石柱等多地农业农村部门集中公布了一批农资领域行政处罚案例,涉及经营劣质农药、标签违规、无证经营、销售包装不合格农药等典型违法行为。这些案例为所有农资生产者和经营者敲响了警钟。

一、经营劣质农药:售卖过期农药,两家被罚

【案例1】云南瑞丽:货架摆放过期农药,被罚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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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29日,瑞丽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瑞丽市某农资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其销售架上摆放着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包括噁酮·霜脲氰、精草铵膦铵盐、2甲4氯钠、氟啶虫酰胺、苯甲·嘧菌酯等5个品种。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的规定和第五十六条处罚标准,执法部门没收全部涉案过期农药,并处罚款2000元。

【案例2】贵州六盘水:39袋过期农药被查,罚款2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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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2日,六枝特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某农资经营部经营的“唑醚·氟环唑”已超过质量保证期,共39袋(10克/袋),合计390克。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的规定、第五十六条处罚标准,以及《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的规定,执法部门没收全部涉案过期农药,并处罚款2100元。

二、农药标签违规:标签不符合规定

【案例3】山东潍坊:农药标签不合规,企业被罚23.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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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潍坊市农业农村局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山东瑞喜登药业有限公司在农药生产中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农药生产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经核准的农药的标签内容,不得在农药的标签中标注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的规定。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项关于农药生产企业违法生产的产品处罚标准和《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二类第7项“药生产企业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处罚基准”,执法部门做出处罚:没收违法生产的农药、标签卷材、外包装箱、空瓶及原料;处货值金额3.2倍罚款,共计233088元。

三、无证经营:未办执照和经营许可证

【案例4】云南红塔:无证经营农药,被罚没52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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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15日,玉溪市红塔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某农资店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农药的举报,立即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发现店内陈列有大量农药,涉及彪阔·乙羧氟草醚、匠心竞秀·烯酰吗啉、百农思达·唑醚氟环唑、潜灭·灭蝇胺等9个品类,共计428袋、34瓶。经查验台账,该店已销售部分玉米杀菌药、杀虫剂等产品。经查,该农资店既未办理《营业执照》,也未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关于农药经营许可制度的规定。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执法机关作出处罚:没收全部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1097元);没收违法所得288元;罚款5000元;合计罚没款5288元

四、销售包装不合规农药:无生产日期也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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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7日,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在沙子镇进行日常检查时,在裕龙化肥便民店的货架上发现5袋未标注生产日期的敌草隆除草剂(后续又回收7袋,共计12袋)。根据《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农药标签应当标注生产日期、产品批号、质量保证期、净含量等内容。

该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之规定。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及《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执法机关作出处罚:没收12袋敌草隆,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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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综合整理自化肥农药助手、农资导报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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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崔志欣

责编:张亚静

监制:张博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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