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驾驶电动车正常通行时,突遇随风飘来的障碍物遮挡视线,紧急处置过程中车辆失衡摔倒,身体遭受损伤。突如其来的“飞来障碍物”引发意外,伤者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究竟应当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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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某(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二轮车行驶至烧烤店门前路段时,李某某停放于路边停车位内的小型轿车车身上的车衣受大风天气影响飘落,刮蹭张某所驾车辆,致张某摔倒受伤、车辆及眼镜损坏。交通管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定车衣飘落系自然天气原因所致,无法对事故责任进行划分。事故发生后,张某家属将车主李某某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主张李某某作为车衣管理人未尽固定义务,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要求赔偿各项损失。李某某称张某未满16周岁骑行电动车违法,自身应负主要责任;且车辆投保保险,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称车辆静止未行驶,无直接碰撞,致害物为独立车衣,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拒绝赔付。

法院审理

本案虽涉机动车,但事故发生时车辆处于静止停放状态,车辆全程未启动、无驾驶员操控,不存在任何行驶、倒车、挪车等道路交通通行行为,机动车本身并未产生道路通行意义上的运行危险,直接致害物为车衣,车衣系李某某自行购置、临时罩设在车辆外部的防护遮盖用品,不属于机动车出厂固有车体组成部分,亦不属于车辆行驶过程中必需运载的车载货物,仅属于放置于静止车辆表面的独立搁置物。损害后果系因被告对搁置物管护瑕疵所致,而非机动车参与交通之运行风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关于"交通事故"之法定构成要件。本案应定性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保险公司不承担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车主李某某作为车衣管理人,对大风天气下车衣脱落之风险应当预见并采取有效固定措施,其未能举证证明已尽到合理管护义务,存在过错。张某事发时未满十六周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关于驾驶电动自行车须年满十六周岁之规定,其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且张某骑行中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亦存在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

法官说法

车主使用车衣、篷布等外置遮盖物,应当预见大风天气脱落风险,必须使用绑带等工具加固。大风属于客观天气因素,但事前加固防范是车主法定安全管理义务,未尽管护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保险并非万能,要厘清保险理赔边界。静止车辆上的独立物件伤人不在车险赔付范围。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保障的是机动车上路行驶、移动时产生的交通风险。车辆静止停放,车上独立搁置物脱落引发损害,不存在机动车运行参与,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理赔情形,保险公司有权拒赔。法律明确骑行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家长不能放任未成年子女违法骑行上路。未成年人违法骑行发生事故,监护人需承担监护过错,自行分担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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