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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化新网)

近日,生态环境部、科技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推动生态环境领域科技创新多元化投入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我国生态环境科技创新能力持续提升,但投入仍存在渠道相对单一、长期稳定支持不足、金融和社会资本参与不充分、多元主体协同不够等问题,亟需进一步加强政策协同和机制创新,提升创新资源配置效能。

《指导意见》围绕加强财政引导作用、丰富金融产品供给、广泛汇聚社会资源三个方面,提出“4+3+2”九项具体举措,即4项财政引导举措、3项金融支持举措和2项社会资源投入举措。

“4”即加强财政资金引导作用,一是加强国家科技重大项目央地协同,围绕地方重大科技需求,探索建立央地协同、资金共担、协同推进的工作模式,推动科研任务与地方实际治理需求紧密结合。二是完善生态环境联合基金,充分发挥生态环境联合基金作用,强化生态环境领域基础科学研究,围绕我国生态环境领域重大问题和发展战略,组织开展基础性、前沿性和探索性研究。三是深化部省联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加大对生态环境区域科研投入力度,对符合国家战略导向、具有显著区域特征、能够解决区域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的地方科研项目,按程序纳入生态环境区域科研专项管理,探索“部门统筹、地方投入、协同实施”的项目组织模式。四是加大新技术推广应用财政支持力度,鼓励中央生态环境资金支持项目推广应用适用性新技术,促进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成果和国家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相关技术落地推广。

“3”即丰富金融产品供给,一是构建金融机构与科技创新主体供需对接模式,支持金融机构针对生态环境领域科技创新的融资需求和风险特征,优化金融产品供给,加强对生态环境领域国家科技重大项目、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的金融服务支持。二是支持生态环境科技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结合生态环境领域特点,从基础研究、技术研发,到中试示范、推广应用、产业化发展,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提供多元化、差异化的融资支持。三是鼓励实施生态环境科技金融综合服务,在加强防范交叉性金融风险前提下,引导银行、保险和各类投资机构依法合规开展多样化业务合作,强化“投、贷、保、债、租”金融支持,为生态环境领域技术研发、示范与产业化提供全流程金融服务。

“2”即广泛汇聚社会资源,一是引导公益捐赠支持科技创新,鼓励企业、机构与个人等,向基金会、科技类非营利机构进行公益捐赠,支持生态环境领域科研项目的设立与实施,重点支持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的攻关与集成,具有重要应用前景的科技成果的工程化示范与产业化培育等。二是发挥优势企业示范引领带动作用,支持企业建设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创新平台。鼓励企业发挥“链主”带动作用,联合高校、科研院所、产业链上下游、大中小企业等创新主体,共同构建“产学研用”协同创新生态。发挥企业创业投资基金作用,支持重点绿色技术创新成果的转化与应用。

该负责人表示,通过实施“4+3+2”重点任务,进一步完善国家项目、部门公益性科研项目、地方项目和企业项目相互衔接的生态环境领域科研项目布局,推动形成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社会参与,多主体协同、多渠道保障、全流程覆盖的科技创新投入格局;构建银行、保险、投资等机构共同参与,覆盖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示范应用和产业化发展全过程,集“投、贷、保、债、租”于一体的综合金融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