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案号:(2026)川0422民初337号 | 地点:四川盐边 | 代理律师:丁建军

2025年3月30日,盐边县新九镇菠萝箐组“盐边钒钛产业开发区钛材加工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期工程——场平工程”工地上,挖掘机轰隆作响。普工龚先生像往常一样在现场作业时,不慎被挖掘机撞倒。剧烈的疼痛让他当场倒地不起,被工友紧急送往医院。

诊断结果令人揪心:腰椎骨折、腰骶横突骨折、肋骨骨折——多处重伤。

然而,更让龚先生感到寒心的是后续的维权之路。他不知道自己该找谁负责——发工资的是工地管理员姚开华,姚开华的上家是王某,而工地现场挂着的是“盐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牌子。层层转包之下,究竟谁该为他承担用工责任?

2025年8月,龚先生向盐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与建工集团公司存在劳动关系。10月14日,仲裁委以“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劳动关系”为由,裁决驳回其全部仲裁请求。

走投无路之际,龚先生找到了四川亦知舟律师事务所的丁建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