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张向勃

在婚姻家庭法律实践中,彩礼返还问题始终是争议最为集中、社会关注度最高的法律议题之一。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婚姻观念深刻变迁,高额彩礼现象日益普遍,由此引发的纠纷亦呈上升趋势。如何界定彩礼的范围?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短暂,彩礼应否返还?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子女,彩礼又当如何处置?这些问题的回答,不仅关乎婚姻当事人的切身财产权益,更涉及移风易俗、治理高额彩礼的社会治理目标。2024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又陆续发布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对上述问题作出了系统性的裁判指引。

一、典型案例引入

一、典型案例引入

参考案例一: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批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一)

案情背景:2020年9月,王某某(男)与李某某(女)登记结婚。王某某家在当地属于低收入家庭。为与对方顺利结婚,王某某给付李某某彩礼18.8万元。李某某于2021年4月终止妊娠。因双方家庭矛盾加深,王某某于2022年2月起诉离婚,并请求李某某返还彩礼18.8万元。

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双方婚姻已无存续可能,准予离婚。结合当地经济生活水平及王某某家庭经济情况,王某某所给付的彩礼款18.8万元属于数额过高,事实上造成较重的家庭负担。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女方曾有终止妊娠等事实,酌定李某某返还彩礼款56,400元。

案例评析:本案确立了一项关键裁判规则——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给付彩礼的目的除了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因此,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本案双方共同生活仅一年多时间,给付彩礼的目的尚未全部实现,给付方不存在明显过错,彩礼数额过高且已造成较重家庭负担,法院酌情判决返还部分彩礼,较好地平衡了双方利益。

参考案例二:张某与赵某婚约财产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批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二)

案情背景:张某与赵某(女)于2018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自2019年2月起共同生活,于2020年6月生育一子。2021年1月双方举行结婚仪式,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赵某收到张某彩礼款16万元。后双方感情破裂,于2022年8月终止同居关系。张某起诉主张赵某返还80%彩礼,共计128,000元。

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双方自2019年2月起即共同生活并按民间习俗举行了婚礼,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一子,且共同生活期间必然因日常消费及生育、抚养孩子产生相关费用,若在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数年且已共同养育子女后仍要求返还彩礼,对赵某明显不公平,故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本案确立了另一项重要裁判规则——男女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较长时间且已育有子女的,一般不支持返还彩礼。该规则体现了对“夫妻之实”的尊重,即在处理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的情形时,不能仅以未办理登记为由简单判决返还彩礼,而应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时间、孕育子女等事实。

参考案例三:赵某诉孙某离婚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批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一)

案情背景:赵某(男)与孙某(女)于2020年10月认识不到一个月便“闪婚”,赵某给付彩礼8.6万元。后赵某提起离婚诉讼,以孙某将婚姻作为获取财物的手段为由,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孙某返还全部彩礼。尽管双方从办理结婚登记到提起离婚诉讼的时间不足一年,但人民法院无法仅依据该事实认定孙某存在不法目的。

裁判结果:赵某向法庭提出孙某在近四年中还身涉两起其他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后发现,孙某不仅在较短时间内多次“闪婚”、均接收较高数额彩礼、婚姻存续时间均较短,更重要的是,历次离婚诉讼中男方对于婚后双方无夫妻之实、孙某回娘家居住的共同生活状态等描述基本一致,结合孙某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对维系婚姻作出相应努力,人民法院据此认定孙某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判令解除婚姻关系,孙某返还全部彩礼8.6万元。

案例评析:本案确立了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认定规则。《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在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判断一方是否以彩礼为名索取财物,不仅要审查是否办理结婚登记这一形式要件,还要结合双方相识背景、共同生活情况、过错等事实予以综合判断。

二、核心法律规则体系解析

二、核心法律规则体系解析

(一)彩礼范围的法律界定

彩礼范围的认定,是处理彩礼返还纠纷的首要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同时,该司法解释明确排除了三类不属于彩礼的财物:(1)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2)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3)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值得注意的是,以结婚为目的给付的购房款、购车款等大额款项,亦具有彩礼性质,可按照彩礼裁判规则予以处理。

(二)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情形下的返还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了基本原则: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该条同时设定了例外规则: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这一裁判规则体现了对给付彩礼目的的实质解读——给付彩礼的目的不仅是办理结婚登记这一形式要件,更重要的是双方长期共同生活。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情形下的返还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该规则突破了此前司法解释仅以“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作为返还条件的简单化处理,引入了共同生活事实作为核心考量因素,体现了对“夫妻之实”的充分尊重。

(四)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认定与法律后果

《民法典》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何区分借婚姻索取财物与恋爱中的赠与行为?应当结合双方具体行为予以认定。如果一方仅是将“缔结婚姻”作为哄骗的噱头,实质上是想让另一方陷入对未来长久共同生活的错误认知,从而心甘情愿地为其出钱买单,即构成“婚骗”行为,无论是办理结婚登记,都不能掩盖其非法目的。

(五)诉讼主体资格的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这一规定明确了在婚约财产纠纷(即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中,实际给付和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参与诉讼。

三、风险防范与实务建议

三、风险防范与实务建议

第一,彩礼给付方应审慎评估给付金额并注意保存证据。在给付彩礼前,应充分评估自身家庭经济状况,避免超出负担能力给付高额彩礼。同时,应注意保存银行转账记录、收条、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能够证明彩礼的实际数额及给付事实。对于以结婚为目的给付的购车款、购房款等大额款项,建议在给付时明确约定性质,避免被认定为一般赠与。

第二,彩礼接收方应理性对待彩礼并注意保存消费及嫁妆证据。根据司法解释,法院在确定彩礼返还比例时,将综合考虑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建议彩礼接收方注意保存彩礼用于双方共同生活的消费记录、嫁妆购置凭证等,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能够证明彩礼的实际用途。

第三,离婚时主张彩礼返还应理性评估。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的,离婚时请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只有在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例外情形下,法院才可能酌情支持部分返还。双方均应客观评估自身处境,避免不切实际的高额诉求或无谓诉讼。

第四,遭遇借婚姻索取财物情形时应及时固定证据并寻求司法救济。如发现对方存在多次“闪婚”、接收高额彩礼后拒绝共同生活等情形,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返还全部彩礼。根据司法解释,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充分利用多元解纷机制化解彩礼争议。彩礼纠纷往往涉及复杂的感情因素和家庭利益冲突,诉讼并非唯一解纷途径。建议当事人在发生争议时,优先尝试协商、调解等方式化解矛盾,对于确实无法协商解决的,再及时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