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带货中,不少主播为博取消费者信任、提升销量,常会放出重磅售后承诺。可一旦消费者真的要求兑现承诺,商家、主播、平台就相互推诿扯皮、拒不履约,让消费者维权陷入两难。

日前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起

依法规范平台经营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

其中一起直播售假消费纠纷案件

明确划定直播带货责任红线

案情回顾

直播间高调承诺假一罚四

买到假货后商家反悔拒赔

2025年4月,消费者周某通过某视频平台直播间,在某商贸公司开设的美妆专营店,花费1859元购买了一款面霜。直播过程中,直播推广方某购物公司主播当众作出郑重承诺:“有任何问题我们赔付到底,假一罚四倍现金,给大家做售后的兜底”,并宣称商品为专柜正品、资质齐全、可溯源。

基于对主播公开承诺的信赖,周某下单购买。收货后,他通过细节比对发现商品存在异常差异,随即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最终确认所购面霜为非正品,为此支出鉴定费用500元。

周某要求该商贸公司赔付四倍货款及鉴定费,商贸公司同意赔付但未实际履行,市场监管部门协调未果,无奈之下,周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某商贸公司、某购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要求平台运营方某网络科技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销售商家承担首要赔付责任

买卖合同出卖方为某商贸公司,其应承担出卖人法律责任。

直播推广方承担连带责任

某购物公司主播在直播推广过程中,明确作出赔付到底、售后兜底等承诺,该承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周某基于对上述承诺的信赖,通过直播间链接购买案涉商品,双方就此形成合意,成立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某购物公司应当依约履行售后兜底义务。

平台运营方无需担责

平台方未参与交易、未作出承诺,且已经尽到了法律规定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资质审核、信息披露以及如实告知等义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只有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商家的相关信息,消费者才可以向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最终法院判令

某商贸公司赔付周某7936元

某购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并驳回周某的其他诉请

典型意义

实践中,直播推广方带货时经常承诺对产品进行兜底赔偿,但消费者维权时却推诿扯皮,这一现象屡见不鲜。

本案明确

销售方系商品质量和违约赔偿的第一责任人;

✅直播推广方作出的售后兜底、赔付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除了赔偿问题

关于“七天无理由退货”

也有不少问题困惑着消费者

近日

中国消费者协会提醒消费者

针对“七天无理由退货”相关问题

发布消费提示

商家以超过七天为由不退货合法吗?

要区分退货原因

不能一概而论

如果是消费者原因导致的退货,比如买完不想要了或者买错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远程购物场景下,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申请无理由退货。

如果是商家销售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比如质量瑕疵、质量缺陷等,消费者有权依法要求退货、更换或修理(俗称三包)等。此时退货条件不区分线上线下都遵循“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法定,约定不得低于法定”的原则,法定最短退货时间为7天。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无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质量问题退货期限最低为消费者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7日后,若质量问题较为严重,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比如无法正常使用、多次维修仍故障等,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消费者仍可主张解除合同,要求退货。

“无理由退货”规定适用于哪些场景?

法定仅限远程购物消费场景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和《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远程购物消费场景下,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线下商家自愿承诺“无理由退货”

近年来,市场监管部门、消协组织大力开展放心消费主体培育,推动线下无理由退货,改善消费体验。

已拆封还能退货吗?

适用远程购物

“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时

消费者应当保障退回的商品完好,但需要注意的是拆封和商品完好没有直接关系。所谓商品完好,是指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商家不得单纯以“已拆封”为由拒绝七天无理由退货。

哪些商品不适用远程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法定四类商品

和经消费者确认的

三类商品不适用

远程消费场景下,以下四类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 消费者定作的商品;

  • 鲜活易腐商品;

  • 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 交付的报纸、期刊。

以下三类商品,购买时经消费者确认的,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 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 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 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除以上情形外,商家不得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侵害消费者的法定退货权。

❗❗❗版权提示:文中图片来源于授权网站,未经授权不可转载。

中国消费者报新媒体编辑部出品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记者/任震宇

编辑/李晓雨

监制/何永鹏 任震宇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2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 - 883154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