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法学》2020年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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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苑》总第一百一十六辑要目
【执行主编手记】
1.什么是金融法研究的“真问题”
袁野(3)
【证券法研究】
2.证券交易所强制退市的司法审查
鞠真(9)
3.论证券行政和解协议的司法审查及程序配置
唐明月(26)
4.小额公开发行的再定位与构建:美国条例A的教训
杭雅伦(49)
【公司法研究】
5.对赌协议纠纷中违约金调减规则的适用
吴飞飞、周正阳(71)
6.企业集团整体预重整的司法困境及对策
王泽钧(87)
7.从有限开放到动态平衡:英国双层股权结构改革路径及对中国的镜鉴
胡婷(112)
8.《公司法》新治理结构与规则的法人本质逻辑探析
——以修正拟制说为视角
潘克三(134)
9.公司表决中弃权票的价值激活与规范展开
张嘉彦(157)
10.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研究
袁彬(173)
【金融法研究】
11.利他人身保险合同赎买权制度之反思与规范再造
卢锦泉(197)
12.有追索权保理的程序实现
杜雨钊(216)
13.奖励型众筹的法律性质廓清和相应规制进路
刘日超(239)
【民法与金融】
14.未来应收账款质押规范构造论
赵子诚(257)
15.论长期合同违约损害赔偿计算
孙伊(271)
【执行主编手记】
1.什么是金融法研究的“真问题”
作者:袁野(北京大学法学院)
【证券法研究】
2.证券交易所强制退市的司法审查
作者:鞠真(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证券交易所是国家设立的金融基础设施,具有提供证券交易服务和监管自身场域内证券交易的公共职能,属于国家为特定公共事务而设立的公务法人。证券交易所通过与上市公司缔结契约的形式提供服务,但这一契约不属于私法契约。在缔约过程中,双方的意思自治受到明显的限制;在履约过程中,上市公司受证券交易所监管,且证券交易所负有采取监管措施的义务。证券交易所与上市公司之间是通过私法的形式(契约)建立了具有公法性质的法律关系。而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业务规则是该公法契约的组成部分。证券交易所依据业务规则采取强制退市措施,是契约的一方基于约定对另一方作出的,以消灭契约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属于公法契约的单方解约行为。对证券交易所强制退市实体争议的审理,应当审查单方解约条件是否成就,以及解约行为是否符合程序,进而判断公法契约是否存续。若契约关系存续,则对证券交易所课予继续提供证券交易服务的行为义务。
关键词: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公法契约;公务法人
3.论证券行政和解协议的司法审查及程序配置
作者:唐明月(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证券行政和解制度适用率不高的根本原因在于制度设计缺少司法手段的保障,未能契合证券市场风险治理的特点。证监会只能独自平衡保护私人利益与维护市场秩序的难题,在适用证券行政和解时难免持保守态度。司法审查能够填补证券市场风险治理中的私法空缺,发挥衔接公法与私法的“枢纽”作用,确保和解协议的正当性,提高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促进诉讼与非诉讼机制的协同。美国法和法国法在证券行政和解制度中设计了独立的司法审查环节,二者各有千秋。在综合比较法经验与我国证券行政和解制度逻辑的基础上,证券行政和解协议司法审查程序的程序机制应是经略式程序原理改造后的司法确认程序,启动方式兼采美国的嵌入式和法国的分离式,其余程序规则也应进行相应的调整。
关键词:证券行政和解;和解协议;司法审查;公私法合作;司法确认程序
4.小额公开发行的再定位与构建:美国条例A的教训
作者:杭雅伦(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美国证券法下条例A的失败实践证明,对小额公开发行必须设置一定程度以上的信息披露要求与更高的发行限额。小额公开发行仅适合发展到特定阶段的企业,并非所有小企业都适合。2015年修订的条例A+已十分接近注册发行,其本质是差异化的注册监管制度。鉴于我国新兴资本市场的现状,小额公开发行应定位为全面注册制下的差异化注册监管,需向监管部门履行注册程序,并设计更具针对性、更有效的差异化规则。应以差异化信息披露为核心,设定更高的发行额度上限,并辅之以发行条件、投资限额、转售限制、严格法律责任等投资者保护规则,以及“试水”规则、简易程序等成本降低规则。除制度设计外,还应同步完善配套的中介机构服务体系、金融基础设施等市场生态,以更好地发挥其直接融资功能,促进中小企业融资便利,提升经济活力。
关键词:条例A+;小额公开发行;小额豁免;差异化;注册监管
【公司法研究】
5.对赌协议纠纷中违约金调减规则的适用
作者:吴飞飞、周正阳(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九民纪要》发布后,对赌协议的履行受到资本维持原则的严格限制,其违约责任成为司法领域的突出问题。违约金调减规则在对赌协议中的适用具有正当性,违约方不能以履行不能为由逃避责任,“抽屉协议”的效力认定也不宜采用“一刀切”的模式。违反对赌协议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充分考量当事人的预期收益,合同的履行情况和当事人过错是影响调减幅度的重要因素,公平和诚信原则应当尽量避免成为违约金调减的理由。对赌协议违约金责任的承担不构成资本维持原则的违反,法院应当根据对赌协议综合收益率来确定调减后的违约金数额。
关键词:对赌协议;违约责任;违约金调减规则;资本维持原则
6.企业集团整体预重整的司法困境及对策
作者:王泽钧(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内容提要:企业集团预重整制度是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预重整规则的差异、预重整与合并规则的缺失以及预重整效力贯通的不足,造成企业集团整体预重整程序启动难、协调难、审理难的司法困境。统一预重整规则的缺失导致我国企业集团整体预重整实践十分复杂,并出现了“程序协调预重整”“实质合并预重整”“程序协调与实质合并并行预重整”三种模式。德国通过《破产法》及《企业稳定与重整框架法》为企业集团提供了“集团重整”和“破产外重整”两种制度工具,在关联企业破产、集中管辖及协调管辖以及庭外阶段的中止执行等方面形成了有益经验。立足于本土司法实践,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我国加速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的背景下,有必要建立统一的预重整制度,并设计关联企业预重整规则,通过效力衔接规定贯通庭外重组与司法重整程序,创新完善预重整制度对化解企业集团债务风险的价值。
关键词:企业集团;预重整;关联企业;实质合并;德国
7.从有限开放到动态平衡:英国双层股权结构改革路径及对中国的镜鉴
作者:胡婷(莱顿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为了提升资本市场的竞争力和吸引力,英国自2021年起启动双层股权制度的立法改革,并于2024年正式确立更具灵活性的上市监管框架。我国双层股权制度自引入以来仍处于不断完善的阶段,部分监管规则的刚性约束在实践中影响了该制度的适用性与市场接受度。借鉴英国的改革经验,提出制度优化建议,包括放宽特别表决权股东的持股比例限制、引入合理性评估机制、调整投票权倍数规则以及构建引导性的默认治理规则,以期为我国双层股权制度的完善提供比较法视角的借鉴。
关键词:双层股权结构;英国;立法改革;比例性限制;默认治理规则
8.《公司法》新治理结构与规则的法人本质逻辑探析
——以修正拟制说为视角
作者:潘克三(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内容提要:民法对法人本质的认识趋向于修正拟制说,在此理论框架下,利益与意志的独立性构成了公司独立人格的两大支柱。其中,公司意志的独立性通过董事执掌公司意志获得实现,并以此拱卫公司独立利益的存续和发展。沿此逻辑进路解析,《公司法》中新治理结构与规则的核心要义,可被解释为趋向于董事会中心主义的立法确认——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意志中枢”,基于法人拟制的制度建构,享有不依附于股东会的广泛经营权。公司须臾不可抽离董事会对公司意志的执掌,一旦该机制被实质性掏空,公司独立人格便徒具形式。同时,该逻辑进路也为治理问责重心向董事下沉,并将滥用控制权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并纳入事实董事、影子董事进行规制,提供了体系化的解释支撑,从根本上回应了“谁来执掌公司、谁对公司负责”这一公司治理的核心命题。
关键词:2023年《公司法》;法人本质;修正拟制说;董事会中心主义
9.公司表决中弃权票的价值激活与规范展开
作者:张嘉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学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公司表决中弃权票的独特价值在理论与实践中长期被忽视,但激活其价值对公司治理的深化改革有重要意义。弃权票的价值体现为提供阻却决议通过的温和路径、保障决议机制下意思表示体系的周延、维护投票者的人格尊严与自由。对弃权票进行价值激活需赋予其独立内涵并作规范展开,使其促进决议机制对集体意思的真实反映。首先需回溯考察动机层面——弃权的动机可能是怠于行权、心存犹疑或碍于情面。通过附加说明义务等手段,上述动机可被识别并受违信审查等规范评价。进而应赋予弃权票独立的意思表示内涵,分割投票可更精确地实现意思表示认定,若投票者坚持弃权则应作完全中立的推定。通过对弃权票作价值激活和规范展开,公司决议可获得更精细的操作空间,也能为未来人工智能辅助甚至主导商事决策提供相应的制度土壤。
关键词:弃权票;公司治理;分割投票;中立
10.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研究
作者:袁彬(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确立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虽在理论上回应了制度正当性争议,但实践中因缺乏实施细则面临操作困境。本文通过立法溯源、学术争议辨析与典型案例解析,系统论证该制度的功能定位及适用规则体系建构。研究重点聚焦两个方面:其一,厘清公司自主启动与债权人请求的适用顺位,明确公司董事会商业判断主导下的催告程序优先性;其二,构建差异化程序机制,区分公司治理场景中董事会的决策权责与债权人救济场景中补充赔偿责任的司法认定标准。
关键词:股东;加速到期;董事会;商业判断;债权人
【金融法研究】
11.利他人身保险合同赎买权制度之反思与规范再造
作者:卢锦泉(天津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为保障弱势投保人之利益,《保险法》规定投保人享有任意解除权。在“三分法”模式下,对投保人积极行使任意解除权不加限制可能不当损害被保险人、受益人之期待。《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虽针对无偿对价型利他人身保险合同设置了有偿的赎买权制度,但该制度在对被保险人、受益人的通知义务,赎买权的具体期限,支付对价规则这三项规范设计上存在疏漏,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部分赎买权人难以行权。因此,需明确保险人负有通知义务以及不履行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三十日的赎买期限和期限内的费用承担规则、将支付对价安排在赎买权人与保险人之间方可平衡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的利益。
关键词:利他人身保险合同;任意解除权;赎买权制度;介入权制度
12.有追索权保理的程序实现
作者:杜雨钊(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六条同时赋予有追索权保理人以追索权和偿债请求权,《担保解释》第六十六条和《会议纪要(意见稿)》进一步细化了程序实现的程序性事项。但是上述规范未能明确权利实现的先后顺位关系、程序实现的具体形态等内容,以致司法实务中各地法院在诉讼主体、诉讼形态、判决理由和程序性事项等方面出现较大分歧。有追索权保理程序实现的前提在于请求权的程序行使,需明确追索权和偿债请求权在时间维度、实体实现和效力位阶上分别呈现出次序性、择一性和两立性,在诉讼形态上宜界定为普通共同诉讼。在具体程序设计上,受诉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的准据法选择应当坚持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以诉讼主体分情况而视;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请求权为中心识别诉讼标的及择定具体诉讼形态;各主体在保理纠纷中分别享有相应的权利同时受到必要的限制。
关键词:有追索权保理;偿债请求权;诉讼形态;普通共同诉讼
13.奖励型众筹的法律性质廓清和相应规制进路
作者:刘日超(吉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奖励型众筹的交易性质,在现有学说中有买卖说、买卖与借贷复合说、投资说及买卖与赠与复合说四种观点,其中投资说较为贴合本质作为融资方式的众筹。本文拟通过对现有规模性奖励型众筹平台经营方式的分析对照,把买卖、投资和附义务赠与三种不同交易实质类型的情况区分开来,从而将奖励型众筹在发展过程中以“众筹”之名而行其他交易实质之实的其他商业模式剥离出来,进而厘清奖励型众筹的法律关系,界分奖励型众筹中参与各方的法律地位,明晰交易中各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应法律责任,并提出对不同样态交易的规制路径。
关键词:奖励型众筹;金融消费者;众筹平台
【民法与金融】
14.未来应收账款质押规范构造论
作者:赵子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未来应收账款系质押合同设立时出质人与第三债务人之间的基础债权尚未实际产生的应收账款,包括无基础合同关系的未来应收账款、有基础合同关系的未来应收账款、收费权三种类型。未来应收账款质押合同须对质押客体进行概括描述,并达到合理识别标准。未来应收账款质押宜采取登记对抗主义,且法律应当为未来应收账款质押制度配以通知机制,原则上由出质人向第三债务人发出质押通知。在权利顺位问题上,未来应收账款质权人享有执行排除效果,但不享有破产隔离效果。
关键词:将有债权处分;未来应收账款;登记对抗主义;权利顺位
15.论长期合同违约损害赔偿计算
作者:孙伊(吉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长期合同违约损害赔偿计算具有特殊性,在损失分配及计算方面法院享有更大裁量权,遵循语境主义且更包容计算误差。长期合同并非独立合同类型,在损失计算中总体遵循传统规则但有部分偏离。长期合同违约损害赔偿计算应以完全赔偿原则为指导,对可预见规则作限缩解释,对确定性规则作更宽容之解释,并尊重主体差异。《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六十一条简化了长期合同的违约损害赔偿计算,但未能贯彻替代交易精神,且仅于租赁合同等部分合同类型具有合理性。既有规则以“寻找替代交易的合理期限”为核心,其中:“合理期限”应作语境化理解;“寻找替代交易的合理期限”一般应解释为“找到或可以找到替代交易的合理期限”,并以“签订替代交易合同”作为期间终点;当替代交易实际发生时,“寻找替代交易的合理期限”应解释为“寻找替代交易的实际期限”。比较法上多采用类似资产评估的方法计算长期合同违约损害赔偿,包括市场资本化、市场比较、现金流贴现等方法,并综合考虑市场、行业惯例、合同最佳使用前景等因素。在一定程度上,比较法经验可为我国既有规则的进一步科学化提供全新视角。
关键词:长期合同;继续性合同;违约损害赔偿;价格评估
《金融法苑》由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主编,以金融法研究为对象,采用以书代刊的形式出版。自1998年创刊至今,《金融法苑》已公开出版百辑。本刊已被列为北京大学法学院学生核心刊物,并自2014年起入选 CSSCI来源集刊。《金融法苑》设有“热点观察”、“专论”、“银行实务与法律”、“公司与证券法制”、“财会与法律”、“保险与法律等栏目并及时反映金融法理论、热点事件、立法与实务等最新研究成果和动态,文风活泼,文字清新,深入浅出,侧重阐明事理,解决问题。作为专业特色明显的刊物,《金融法苑》在学界和实务界有着良好的影响,适合立法者、金融法务工作者、相关专业的师生阅读和参考。
责任编辑 | 吴晓婧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王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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