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水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二次审议。此次修订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完善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制度,明确国家建立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资源状况、供水成本、用水户承受能力和节水要求等相适应的水价形成机制。同时,草案还增加加快构建国家水网、加强非常规水利用以及完善地下水和水生态保护等规定。
今年4月底,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水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有关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形成此次提请审议的修订草案二审稿。
此次修改还进一步完善水资源保护、开发利用的总体要求,提出统筹好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水灾害治理,构建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坚持和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并增加国家加强水文化遗产保护等内容。
加快构建国家水网
国家水网建设是此次修订草案二审稿新增的重要内容。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全国人大代表、部门、地方提出,应进一步充实国家水网建设相关规定。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相应内容。
修订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国家以完善水资源优化配置体系、流域防洪减灾体系、水生态保护治理体系为重点,统筹存量和增量,加强互联互通,加快构建国家水网。
这一规定将水资源优化配置、防洪减灾和水生态保护治理纳入国家水网建设的总体制度框架。
修订草案二审稿还进一步强调水资源调度与防洪调度之间的衔接,增加规定,水资源调度应当做好与洪水调度的衔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通过洪水资源化、丰蓄枯用等措施,增加水资源有效供给。
城市绿化等用水应优先使用再生水
在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方面,修订草案二审稿进一步拓展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范围。
草案规定,将集蓄雨水、海水及海水淡化水、矿井(坑)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
对于再生水利用,草案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再生水;城市绿化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此次草案还进一步明确水价形成机制,规定国家建立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资源状况、供水成本、用水户承受能力和节水要求等相适应的水价形成机制,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修订草案通过水资源统一配置、再生水优先使用以及水价机制等制度安排,进一步完善节约用水和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相关规定。
进一步明确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划定机制
地下水保护和水生态治理也是此次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完善的重点。
修订草案二审稿进一步明确,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划定全国地下水超采区;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考虑地下水利用情况等因素,组织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
对于江河湖泊生态保护,草案增加对生态恶化的江河湖泊加强治理和修复的规定,要求改善和恢复江河湖泊生态系统。
修订草案二审稿还进一步强化涉水生态环境问题责任追究,增加规定,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整改中发现的涉水重要生态环境问题及其失职失责情况,按照国家规定追责问责。
此外,为与生态环境法典有关规定做好衔接,草案进一步完善水资源保护、开发利用的总体要求,提出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水灾害治理,使水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防洪安全等制度进一步衔接。
新京报记者 吴为
编辑 张牵 校对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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