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是遛狗不牵绳的代价!河南辉县,57岁男子牵绳遛自家小狗时,遇到同小区居民未牵绳大狗,大狗突然向小狗扑来,男子见状弯腰抱起小狗,不料被大狗只咬伤大腿,对方狗主人当场转500元后翻脸不认账,男子起诉索要3509.73元医疗费,法院判决:狗主人全责,扣已付500,补足3009.73元。
(案例来源:封面新闻,人物为化名)
2026年4月16日早上6点刚过,辉县市某小区外头还蒙着晨雾,57岁的郭某牵着自己家小狗往外走,迎面碰上同小区住户刘某。
刘某手里攥着烟,脚下跟着一条没戴嘴套也没拴绳的成年犬,犬种不算小型,肩高过膝。
两只狗一照面,刘某的狗突然挣脱主人控制蹿向郭某这边,郭某下意识弯腰把自家小狗抱起来,右大腿外侧就这么露在犬齿下,被咬出两处开放性伤口,血一下子洇透裤管。
郭某疼得站不稳,刘某凑过来瞅了眼,没吵没闹,掏出手机用支付宝在6点44分转了500元过去,嘴里说“先去冲个针”。
郭某收了钱,但伤口深、怕狂犬病,3分钟后(6点47分)还是拨了110,派出所民警到场调解,刘某这时候口气已经变了,说“500块够了吧,别的跟我没关系”,双方没谈拢。
郭某自己去县医院急诊,清创、狂犬疫苗、免疫球蛋白、抗感染输液连着做,门诊票据攒下来一共3509.73元。
立案后刘某在法庭上把三句话翻来覆去讲:第一,郭某拿的是翻拍监控,不是原始视频,证明不了是他家狗咬的;第二,转那500块是“出于邻里情分帮忙”,不是承认侵权;第三,自家狗打了狂犬疫苗,性质温和,郭某抱狗动作激了狗,算郭某自己有过失。
郭某这边则甩出四样东西:小区外商铺角度拍到刘某狗扑咬瞬间的监控翻拍件+原始存储卡说明、大腿咬伤照片、医院门诊收费票据、报警记录和民警调解笔录。
链条一对,时间、地点、犬只颜色、刘某在场、转账节点全对得上。
法官先把《民法典》第1245条摊开:饲养动物致害,饲养人管理人担无过错责任,免责减责唯一口子是“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且这个口子的举证责任在饲养人那边,不在受害人这边。
刘某说“翻拍监控无效”,但法院认为翻拍件结合原始载体说明、伤情照、转账时间、报警笔录,已达民事诉讼“高度可能性”标准,完整证据链成立。
刘某说500元是人情不是自认——法院没把这笔钱当“自认侵权”的独立证据,而是作为“事后部分履行”在总赔偿额里直接抵扣,逻辑上绕开了自认争议,算得巧。
刘某拿“狗打过疫苗”抗辩,法官在判决书里直接点破:打疫苗只解决公共卫生风险,不消灭致害赔偿责任,更不能倒推受害人有过错。
2026年8月,判决落定:刘某作为饲养管理人未尽管束义务,未牵绳致害,无证据证明郭某故意或重大过失,全责;郭某合理医疗费3509.73元,扣已付500,刘某再赔3009.73元。
没支持精神抚慰金,因为门诊治疗未构成伤残或严重精神损害;也没摊上误工费,因为郭某没交休假医嘱。
此事法律上怎么看?
第一,饲养动物致害是无过错责任,跟“我有没有错”“狗乖不乖”“打没打疫苗”基本无关。
只要是你养的狗咬了人,且对方不是故意去挑逗、不是重大过失送脸给狗咬,赔偿责任自动落在你头上。
刘某“我狗温顺”“我转了钱”“监控是翻拍”的整套抗辩,在归责原则面前全是隔靴搔痒,法院根本不需要论证刘某“主观坏”,只论证“狗是他的+咬了人+无减责事由”就够了。
第二,动物致害案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普通人打官司讲“谁主张谁举证”,但动物致害案里,受害人只需证三样:被咬事实、伤情、大致因果关系;而“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这个免责杠杆,法律强制压给饲养人去证。
本案刘某从头到尾没拿出郭某踢狗、逗狗、把自家狗往刘某狗嘴里送的任何证据,光靠“他抱狗动作不对”口头赖账,达不到“重大过失”门槛,法院既往判例里,连“边看手机边路过拴绳狗被咬”都不算重大过失。
第三,“先转一部分钱”在诉讼里可以相应扣减。
刘某想把这500块包装成“邻里救济”规避自认,法院没接这茬,也没说“转了钱就等于全认了”,而是按民法典第1179条把医疗费总额核清楚,把500当作“已履行部分”做减法。
这给所有类似纠纷提了个醒:现场别瞎说“我赔你到底”,但也别以为转几百块就能买断后续;真要一次性了结,得签书面和解协议写清“含后续所有费用”,否则转账记录只会被法院拿来抵扣,不会拿来免债。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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