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老头简直精虫上脑!海南,54岁男子酒后在同村17岁女孩家门口磨刀,见对方亭亭玉立,问可不可以摸一下她的胸,被女孩拒绝后直接上手摸,女孩想拿木棍防身,男子又一把抱住她继续摸,事后女孩家人报警,警方认定男子两次WX,顶格拘留15日,男子不服,称遭刑讯逼供、女孩有抑郁症不可信,把公安局告上法庭,法院这么判!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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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13日中午1点左右,海南日头正毒,54岁的王某刚和两个朋友在村头喝完白酒,脸上挂着色红,手里拎着一把不怎么利索的砍刀,说要去地里干活。

路过同村17岁女孩小梅家时,见门口水龙头淌着水,他凑过去借水磨刀,磨刀间隙,他看见小梅正蹲在檐下洗碗,边上没大人,便搬了张塑料凳挤到女孩身旁坐下,有一搭没一搭聊起来。

聊着聊着,王某得知小梅父亲下地未归、家里就她一人,酒劲混着歪心思往上涌,突然冒出一句:我摸一下你胸部行不行?

小梅那年虽才17,但性子硬,听见这话脸一下子涨红,根本没搭理他,端着碗起身就要往屋里躲,王某见女孩不吭声,竟当作默许,趁她转身空档,伸手直接捏了一把小梅的胸口。小

梅又羞又怒,弯腰去抓墙角那根晾衣木棍想防身,王某看她要反抗,绕到身后一把抱住她,另一只手再次抓揉胸部,直到自己松开手才退开。

小梅挣脱后本想抡棍子砸回去,一抬头看见王某手里还攥着那把磨过的砍刀,不敢硬碰,扭头跑进屋反锁门,抖着手给父亲打电话,边哭边把经过说了一遍。

下午父亲收工回家,听女儿说完火冒三丈,直接拨王某电话对质,王某在电话里咬死不认,反说你闺女瞎编,父亲当场带小梅去派出所报案。

民警出警后勘验了现场,提取了水龙头边凳子位置、墙角木棍、小梅袖口扯痕,让小梅做了辨认笔录,又把王某传唤到所里。

询问室同步录音录像显示,整个过程约1小时,王某一直戴着手铐,办案员中间踹过一次椅子,但没打没骂,王某在笔录里把时间、地点、对话等细节交代得清清楚楚,和的小梅父女陈述对得上。

警方据此认定:王某WX他人,且对象为独处少女、经拒绝后仍动手、有抱扼情节,属其他严重情节,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顶格裁决行政拘留15日。

王某拘期满了出来,转头申请复议,复议维持;他又以原告身份把公安局告到法院,要求撤销处罚,法庭上他翻了三套说辞:

第一,小梅以前得过抑郁症,陈述不足信;第二,自己那份笔录是警察刑讯逼供逼出来的,不能算数;第三,警察没开传唤证、用手铐把他拽回所里,程序违法。

一审法院认为:

关于小梅可信度:她接受询问时逻辑连贯,能还原凳子位置、刀在左手、先问后摸、抱住时刀被搁在灶台等具体节点;案发后她因受刺激在左臂内侧用美工刀割了十道痕,父亲陪同就医记录也在。法院认为,曾患抑郁症不等于丧失证人资格,陈述细节能与客观痕迹印证,不能一刀切否定。

关于刑讯逼供:法律上的刑讯逼供是指殴打、捆绑、吊打、电击等肉刑,或长时间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变相肉刑。本案同步录像里王某情绪平稳、表达清楚、无痛苦疲惫状,单次询问仅1小时,踹椅子算粗暴但不构成刑讯。其庭前认可、庭后翻供,无证据支撑,法院不采。

关于手铐问题:民警未持传唤证、强制传唤时戴铐,且在后续制作笔录阶段继续戴铐,确实违反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里关于传唤审批、约束性警械使用节点的要求,属程序违法。但该违法没剥夺王某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实体结论没受影响。按行政诉讼规则,这种轻微程序瑕疵+事实清楚的情形,判决确认程序违法、但不撤销处罚。

综上,一审判决驳回王某诉求,确认警方程序违法但不撤销15日拘留决定,王某上诉,二审维持。

法律上怎么看?

第一,顶格15日不是法官自由心证,是法条给的区间上限。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WX他人的,5到10日;WX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10到15日。

本案小梅17岁,不踩不满14那档,但王某先言语试探、遭拒后趁不备摸一把、见女孩拿棍又抱住续摸、手持刀具形成隐性威慑这一串动作,公安机关往其他严重情节靠,裁量没出格。

第二,行政诉讼里程序违法不等于败诉撤销。

很多人以为打行政官司只要揪出警察一处违规就能翻盘,其实法院看的是违法是否影响实体公正,手铐用早了、传唤证补晚了,属于执法规范化问题,应单独追责整改。

但王某自己笔录+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已经闭环,程序毛病理不顺实体事实,所以判确认违法不撤销,法律既纠警察的错,也不让违法者借程序漏洞脱壳。

第三,被害人有过抑郁史不是WX案的免罪金牌。

实务里常有被告拿受害人精神病史、恋爱经历、穿着打扮去泼脏水,但证人能力看的是陈述时的认知表达状态,不是过往病历。

小梅询问时条理清楚,且自残伤痕、父亲证言、现场物证形成旁证,病史反而佐证了她受侵害后的心理创伤,法院这点认定,和最高法反复强调的重点审查陈述细节与客观证据吻合度一脉相承。

顺带提一句,这案子若往前再迈半步,比如王某把刀架脖子上逼女孩不动或明知不满14周岁,就不再是两个月的治安拘留,而是刑法237条强制WX罪甚至WX儿童罪,刑期按年算。

警方按治安案件顶格处理,是综合了“无既遂侵入、未造成肉体重伤、王某认罪(虽然后翻)”后的裁量,没纵没枉。

王某输在不该赢的地方:他自己的嘴先于法律把他钉死,又拿不出半点刑讯痕迹,最后只能靠她有抑郁症、警察踹了椅子蹭程序漏洞,漏洞补不上,拘留15日就站着不动。

警方输在小事上:手铐戴过了头、传唤证慢了半拍,被法院写进判决书里记了一笔“确认违法”,算是个执法规范化提醒。

法律不因为老人弱就免罚,也不因为警察有瑕疵就放人。这一纸判决,两头都管住了。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