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医院草菅人命!江苏南京,50岁男子被诊断为胃溃疡、慢性胃炎伴糜烂,70天后去三甲医院确诊胃角低分化腺癌(T3期、G3),胃切2/3、癌细胞转移、已化疗一次,院方称“医师水平有限非主观故意”愿退费,卫健委介入,这案子不是医生看走眼那么简单,里头藏着误诊维权的全套教科书。

(案例来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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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6日上午,郝某因反复上腹隐痛、餐后胀、偶有黑便,走进南京远大中医医院消化科,接诊医生开了胃肠镜,镜下见胃角一处溃疡,周边黏膜糜烂,报告写胃溃疡、慢性胃炎伴糜烂,同时取了活检。几天后病理纸质报告回执:慢性炎症,未见癌变。

医生开了一堆质子泵抑制剂和中成药,交代吃一个月复查,郝某问过一句会不会是坏的,医生回复:看着就是普通溃疡,年纪轻轻哪来癌。没提复查时限,也没写如症状不缓解立即复诊的书面医嘱。

从5月到6月,药吃了两轮,体重掉了七八斤,隐痛变成持续性钝痛,最明显是夜里痛醒,7月初他在家人坚持下跑去江苏省某三甲医院,门诊医生一看远大的老病理号,眉头皱起来:溃疡边缘质地偏硬,当时就该多点活检或超声内镜,你这70天拖不得。

7月5日前后三甲复做胃镜,胃角溃疡型肿物,活检钳刚碰到就出血,病理回报:低分化腺癌(G3)。CT提示胃壁外膜受侵、区域淋巴结可疑转移。

7月中旬手术,远端胃大部切除约2/3,淋巴清扫,术后病理肿瘤2.8×2.7×1.2cm,浸润至浆膜下层(T3),脉管有癌栓。8月14日第一次化疗,18日出院,医嘱6—8次辅助化疗。

郝某拿着三甲手术记录和病理玻片找远大对账。远大法定代表人接待时表态:当时接诊医师资历浅,鉴于医师水平,没发现癌变,但不是主观故意,愿退4月26日那次挂号、胃镜、病理、药费共千余元。

郝某没接:退费是认错还是打发要饭的?我胃没了、化疗要做半年,你跟我说水平不够?双方僵住。

8月19日媒体报道,南京市卫健委当天启动初步调查,调出远大留存的胃镜报告、病理报告、手术文书、病案、收费票据,称“资料完整齐全,真实规范性需进一步核实”,同时约郝某做笔录比对诊疗过程。

律师赵银仁点出关键:纸质病理报告不算终局证据,原始病理玻璃切片才是,远大4月那次活检要么没钳到癌组织(取样偏差),要么钳到了但阅片医生把低分化腺癌细胞看成炎症肉芽(读片偏差),这两种情形法律评价完全不同。

前者看胃镜医生有没有在溃疡边缘、坏死组织周边多点取样,有没有对“溃疡型病变”按规范做超声内镜或染色胃镜;后者看病理科有没有双签复核、有没有结合临床年龄和症状。

即便远大把病理外包给第三方实验室,按民法典1218条,接诊医院仍是责任主体,外包合同是内部追偿问题,不挡患者索赔。

郝某现在手里该攥紧的东西有几样:

第一,4月26日远大全套病历复印件,去医务科复印时要求加盖公章,最好当场封存原件;《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23条赋予患者封存权,医院不配合可请卫健委到场。

第二,远大那张原始病理玻片,不是报告单,是载玻片本身,必须向卫健委申请调保全,送江苏省病理质控中心或协和、肿医级别的病理科会诊,会诊意见写“原切片可见低分化腺癌成分”还是“原切片确为慢性炎症、未含癌组织”,直接决定过错落在哪一端。

第三,三甲全部病案、手术记录、术后病理、化疗医嘱,用来算损害后果。第四,工资流水、请假单、陪护人身份与收入证明,算钱用。

法律上怎么看?

一、误诊不等于赔,但水平有限不是免责金牌。

医疗损害责任是过错责任,民法典第1218条只看三件事:诊疗有没有违反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注意义务、有没有造成实质损害、过错和损害间有没有因果关系。

医师水平有限如果是该医院同级中医专科医院普遍达不到三甲病理科能力,且已按规范转诊或提示复查,可能算医学局限。

但胃溃疡伴长期不适+体重下降+溃疡型镜下表现却只取一点活检、不约复查、不提示警惕恶变,这已经偏离胃癌诊疗规范里对胃溃疡鉴别诊断的基本要求,不是水平问题,是注意义务缺位。院方拿“非主观故意”搪塞,法律上故意和过失都担责,过失致害一样赔。

二、70天间隔不必然切断因果,但会压低责任比例。

辩护方一定会说“70天肿瘤自己长的,不全是我耽误的”,司法鉴定会按肿瘤生物学行为推算:胃角低分化腺癌从原位到T3伴淋巴结转移,通常不止70天,4月那次镜下大概率已含癌变成分,远大的漏诊把“可内镜下ESD切除或早期根治”拖成“胃大部切除+化疗”,这部分损害差额就是可主张的因果区间。

鉴定机构会给出原因力大小,同等、主要或次要责任,法院据此划赔偿比例,不是全赔也不是不赔。

三、维权路径先行政后民事,别只盯着退费调解。

卫健委调查结论是行政处理依据,不直接判赔;真要拿钱得走两条:一是医调委调解,快但金额保守;二是向远大所在地法院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立案同时申请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伤残鉴定。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