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酒店马桶脏蹲上去,结果摔骨折索赔3.2万!云南昆明,男子带家人旅游入住酒店,因担心大堂公卫坐便器不卫生,擅自蹲在马桶圈上如厕,不慎摔落致手骨骨折,并被摔碎马桶盖划伤,事后酒店已免房费并垫付医药费合计近3000元,陈先生仍以未设蹲厕、未提供一次性坐垫为由起诉索赔3.2万元,法院审理后这么判!

(案例来源:昆明中院,人物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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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当天傍晚大概18时,陈先生和妻子带着孩子、父亲一块到昆明旅游,在酒店前台开了两间房,13楼,房费一共968元,手续办完拿到房卡,一家人本来打算先出去吃晚饭。

临出门时,陈父忽然想起来,要吃的药忘在房间了,陈先生就让妻子带着大孩先陪父亲乘电梯回13楼去取,他自己带着小娃在大堂等着。

在大堂等了没几分钟,陈先生肚子一阵翻涌,突然想上厕所,还挺急,大堂前台旁边拐角就有个公共卫生间,他领着孩子跟沙发上的行李打了个招呼,独自推门进去,一看公卫只有一个虹吸式马桶,没有蹲坑。

陈先生对公共坐便器天生抵触,总觉得不干净,尤其是这种酒店大堂的公卫,“谁知道前面多少人坐过”,心里膈应。

他又低头翻了翻隔间里有没有挂一次性马桶垫纸或消毒湿巾,啥也没有,公卫墙上倒贴着每日清洁两次的温馨提示,但他还是接受不了直接坐上去。

陈先生纠结了几秒,做出了一个很多有马桶洁癖的人都会干、但其实非常危险的决定,他脱了鞋,直接踩上马桶圈,半蹲在上面准备如厕。

这里要提醒大家,家用或酒店标配的坐便器陶瓷圈,设计承重是按坐着分布受力的,不是按站踩或蹲踩集中受力设计的,而且釉面遇水、遇鞋底汗渍极其光滑。

陈先生态度还算小心,双手扶着隔间侧壁,慢慢蹲了上去,可就在他调整重心、准备解裤带的瞬间,脚下一打滑,他整个人失去平衡,猛地从马桶上向后摔了下来!

更要命的是,人在空中下意识去抓东西扶,他右手正好抓到了隔间后上方那个塑料水箱盖,而那个水箱盖压根没固定死,被他一拽,连人带水箱盖、连带马桶盖板一起砸向地面。

只听砰一声闷响,陈先生重重摔在瓷砖地面上,左手被摔碎的马桶盖板瓷片划开一道深口子,剧痛传来,他想撑着起来却使不上劲,右手腕已肿胀变形,后来鉴定为骨折。

孩子在外面等半天不见爸爸出来,跑进来喊人才发现他倒在地上、满手是血,保洁员听到动静赶过来,看见陈先先躺地上、隔间内马桶盖碎了一地,马上通知前台。

酒店经理和大堂副理迅速到场,一边安抚受惊的孩子,一边帮家属把陈先生扶上担架送上120,同时酒店当场垫付了2000元医药费。

经医院诊断:陈先生左手皮肤裂伤、右手桡骨远端骨折,住院治了7天。事后酒店方也主动提出,把陈先生一家当次入住的两间房房费968元全额免除。

也就是说,酒店前后拿出了约2968元,算是出于人道关怀的自愿补偿,但陈先生一家不干了。

他认为:自己之所以蹲马桶,是因为酒店公卫没蹲厕、没一次性坐垫,逼得他不得不采取危险姿势,酒店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才导致他受伤,这点补偿远远不够,要酒店赔3.2万元。

酒店方的态度也很明确:公卫马桶每天上下午各清洁一次,卫生达标,不存在不洁导致客人无法使用的情形;陈先生是住店客人,完全可以回13楼自己房间用坐便器,偏要在一楼公卫如厕且违规蹲踩马桶,属不当使用设施。

谈不拢,陈先生再次打110报警,要求警方处理,民警出警了解后告知双方:这是民事侵权纠纷,公安机关不介入赔偿认定,建议去法院起诉或找消协调解。

陈先生遂向法院起诉索赔3.2万,理由:

一是酒店公卫除一个维修锁门外全是坐便器,未设蹲厕不符合规范,他觉得按国人习惯酒店就该配蹲厕;二是未提供一次性马桶垫,迫使他为卫生考虑蹲上去,酒店过错与损害有因果关系;三是依据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赔全部损失。

酒店答辩:公卫配置坐便器不违反任何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行业规范,法律从未要求酒店必须装蹲厕或配一次性坐垫;陈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马桶非供踩踏仍故意为之,且可回房间如厕却选在一楼违规使用,属自甘风险;已自愿补偿近三千元,不应再赔;即便法院认为酒店有责也顶多承担次要责任,适用民法典第1173条过失相抵。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合理限度内采取防范措施、消除隐患,而非无限责任。

本案中酒店公卫配备坐便器、定期清洁、有温馨提示,已尽合理范围内的安保义务,法律未强制酒店公卫必须设蹲厕或提供一次性坐垫。

相反,陈先生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可以乘坐电梯回13楼房间使用房内坐便器(房内还有一次性坐垫),却选择在公卫将仅供坐姿使用的马桶当作蹲坑踩踏,明显属于不当使用设施设备,且应当预见踩陶瓷圈有滑倒风险却未尽注意义务,自身存在主要乃至全部过错。

故判决驳回原告诉求。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