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忙着修订《中国信托法》,得眼观六路、耳听八方,密切关注新的立法动向。近期出台的两部法律和一部条例的修订中,涉及到了信托基金,这里做简单的介绍。
1.《生态环境法典》:生态环保领域的信托基金
202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规定了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绿色基金、绿色低碳产业投资基金和清洁生产专项资金制度,这些都是由立法确立的法定信托。
另外,在环保诉讼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创造性的创设损害赔偿金专项基金,此为司法创设的法定信托。
2.《医疗保障法》:医疗保障基金信托
2026年8月28日,作为社会保障法的《医疗保障法》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该法第三章专章规定了“医疗保障基金”制度,其中第十九条规定:“医疗保障基金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1款)。医疗保障基金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和会计制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匿、转移、侵占、挪用(2款)。”该基金具有明显的社会信托属性。
3.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住房公积金信托基金
住房公积金制度由1999年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确立。该条例第3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虽然用了“职工个人所有”的表述,但是不能把职工理解为物权法意义的所有权人,而应理解为确立了职工作为信托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地位;第10条规定“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确立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为了职工的利益管理公积金的受托人地位;为了确保资金的独立和安全管理,第13条还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确立了公积金账户中的财产具有类似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条例第28条还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增加了一些合理的投资运用策略。用信托理论解释并改造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体制,最有利于该制度的目的实现。
住房公积金制度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不可由职工或者用人单位自由选择,所以,是一种由条例确立的法定信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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