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打虎英雄”以曝光商品瑕疵名义维权打假,对全国百余商家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案涉20余人被抓引起热议。为此,知名打假人王海解读职业打假人为什么不等于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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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称,敲诈勒索主要两种结构:一是恶害胁迫,“不给钱就祸害你、造谣、滋扰”,本质就是抢;二是封口分赃,自己没有请求权,却以不举报为条件收封口费。
真正的打假两条都不沾。正常情况下都已经举报投诉甚至起诉了,“给钱就封口”的筹码已不存在;尚未启动的,投诉举报起诉本身就是法定救济渠道,预告行使权利不是威胁要挟。打假人索的是自己作为消费者依法享有的退一赔三、退一赔十,不是替违法经营者遮掩的报酬。
要价高、法院只支持一部分,是民事裁量问题——刑法不能替经营者砍价。王健林诉自媒体名誉侵权一千万只判7万,谁敢说王健林涉嫌敲诈勒索?
打假打的是欺诈,不是一般瑕疵。欺诈即故意隐瞒、捏造影响购买决定的信息: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伪造产地、冒用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虚假宣传等,法有明文。生产和故意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本质上同样是欺诈——把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卖给消费者,隐瞒的正是最影响购买决定的安全信息,所以《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十倍惩罚性赔偿。最高法法释〔2024〕8号更明确:知假买假,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索赔,依法支持。
职业打假漫天要价是敲诈勒索吗?并不是,对方也可以就地还钱。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当事人之间的有效约定,其效力优先于法律中的任意性规定。
说白了,真的打假是利国利己利民,假打才是扫黑除恶的对象。
PS.总结:法律保护的是“索赔权”本身,无论金额多高;刑罚打击的是“毫无依据的强索”。法院的“砍价”体现的是民事审判对价额的裁量,绝不是用刑法去给民事权利“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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