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辽宁省海洋伏季休渔执法典型案例(第一期)

今年海洋伏季休渔期间,辽宁省各级渔业执法机构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紧盯重点时段、重点海域和关键环节,依法查处了一批涉渔违法案件。为切实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促改”的警示震慑和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强化法治宣传,提升渔业从业人员法治意识,规范渔业生产经营秩序,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选取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案例一】赵某某驾驶船舶进出渔港未按照规定报告并利用渔业船舶超载人员案

【基本案情】

2026年6月25日,辽宁省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总队水丰边境执法支队在海上巡航时,发现辽丹渔2XX52船处于锚泊状态。经检查,该船为经批准的贝类看护船,定员总人数为9人,而实际在船船员共10人,超出核定定员1人。执法人员现场通过“辽渔安”APP查询该船进出港报告情况,发现该船出港报告的人员名单与实际在船人员不符。经调查认定,该船船长赵某某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是船舶进出渔港未按照规定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船舶进出渔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并服从调度”之规定;二是利用渔业船舶超载人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八项“不得利用船舶超载人员”之规定。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典型意义】

2026年2月,农业农村部发布了《关于调整渔船进出渔港报告制度的通告》,该通告对报告责任、内容、要求、方式、结果等作了规定。“未按照规定报告”是指船舶进出渔港未报告、已报告但内容不真实或不全、未在规定时限内报告、未通过规定方式报告等情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对该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标准已大幅提高,由原来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提升至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违法成本显著提高。

船舶超载人员极易引发安全事故,对在船人员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海洋伏季休渔期间,各级渔业执法机构持续强化进出港渔船核查力度,重点查处谎报瞒报进出港信息、超载人员等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防范化解渔业船舶航行作业安全风险。

【案例二】余某某使用“三无”船舶从事捕捞作业案

【基本案情】

2026年5月16日夜间,大连市高新区居民余某某驾驶1艘“三无”玻璃钢船舶,携带简易潜水设备,在星海湾大桥附近海域擅自从事潜水捕捞作业。大连市海洋发展局执法人员在夜间巡航检查中发现该违法行为,随即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当场查获2名非法潜水捕捞人员,查扣非法捕捞的紫石房蛤39.98公斤。经查,余某某系使用涉渔“三无”船舶从事捕捞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无船名船号、无渔业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从事捕捞作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无渔业船舶证书、无船籍港且无船名船号的船舶从事捕捞作业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渔具和船舶,可以并处船舶价值二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执法机关依法没收涉案涉渔“三无”船舶和渔获物。

【典型意义】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明确禁止无船名船号、无渔业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从事渔业活动,并设立相应法律责任,为依法打击涉渔“三无”船舶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执法依据。

本案的依法查处,有效震慑了利用涉渔“三无”船舶从事非法捕捞的行为,维护了渔业生产秩序和海洋生态环境。同时警示广大渔民群众,从事捕捞生产作业前,应当依法办理渔业船舶登记、取得渔业船舶证书,切勿使用涉渔“三无”船舶从事捕捞作业。

【案例三】郝某某明知是无渔业船舶证书、无船籍港且无船名船号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仍收购其非法捕捞的渔获物案

【基本案情】

2026年8月11日,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交流岛南房身海域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三艘未刷写船名船号的摩托艇正在卸载渔获物,并将卸下的渔获物搬运至岸边一辆厢式货车上,该货车使用人为郝某某。经查,郝某某事先与三艘未刷写船名船号的摩托艇实际经营人商定收购捕捞渔获物事宜。当事人郝某某明知是无渔业船舶证书、无船籍港且无船名船号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仍收购其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当事人郝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执法机关拟给予当事人没收渔获物,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三艘“三无”摩托艇非法捕捞案件另案处理。

【典型意义】

本案当事人郝某某明知涉案船舶属于无渔业船舶证书、无船籍港且无船名船号的“三无”船舶,仍收购其非法捕捞渔获物,为海上偷捕行为提供销路保障,是滋生涉渔违法行为的重要推手。该案查处打破以往只查捕捞、忽视岸上收购的监管短板,实现捕、收全链条打击,从需求端挤压非法捕捞生存空间,有力维护了渔业生产秩序。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禁止收购无渔业船舶证书、无船籍港且无船名船号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的非法渔获物,并设立相应法律责任,为依法打击涉渔“三无”船舶非法捕捞的全链条犯罪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执法依据。同时提醒收购环节商户应落实查验制度,切勿因一时贪利触碰法律红线。

【案例四】辽丹渔2XX88船伏季休渔期违反禁渔期规定捕捞及未按规定使用安全通信设备案

【基本案情】

2026年5月26日,丹东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队根据举报,查获辽丹渔2XX88船正在使用刺网捕捞。该船为钢质渔船,船长22.83米,经批准在伏季休渔期间从事贝类看护。现场查获颌针鱼114.6公斤、刺网20块,该船甚高频未开启,北斗、AIS正常。调查查明,船舶所有人于某某同意该船携带刺网出海,并授意船长组织捕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禁止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从事捕捞活动”之规定。船长李某某私自关闭甚高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五条“渔业船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安全通信导航设备并确保处于良好运行状态”之规定。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八条分别对两名当事人处以罚款,并没收涉案渔获物变价款和网具。

【典型意义】

经批准从事伏休期间特定看护的船舶,船舶所有人授意船员使用捕捞仍属违反禁渔期规定,体现了伏季休渔制度的刚性约束。本案处罚船舶所有人,对授意、纵容违规捕捞的所有人依法追责,防止以船员个人行为规避船舶所有人的管理责任。本案依法处罚未保持甚高频开启使用的违法行为,督促渔船船长切实履行安全通信值守义务。

【案例五】营口“5.07”非法捕捞、收购、运输、销售专案

【基本案情】

2026年5月7日,营口市海洋与渔业局联合市公安局、市海警局根据举报线索组建“5.07”专案组,启动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对某涉渔团伙组织进行侦办。经查,该涉渔团伙组织架构严密、层级分工明确,涉案人员30余人,纠集20余艘大马力快艇非法盗捕。以某海鲜市场经营者李某某为核心,负责非法渔获统一收购、囤货及终端销售。以辽河沿岸某码头为关键枢纽,提供隐秘卸货、快艇停靠、补给等配套保障,通过定点码头隐秘卸货、专用车辆隐蔽转运、固定门店集中收销的模式,形成海上非法捕捞、陆路隐秘运输、集中收购囤货、市场终端销售的完整非法产业链。

6月5日凌晨,公安、海警、渔政三方集结90名执法人员连夜行动,抓获涉案嫌疑人19名,查扣大马力快艇13艘、非法运输车辆10台,查封涉案非法经营门店1处、码头1处,批量查扣涉案渔获及全部作案工具,扣押非法渔获物价值6.7万元。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审理中。

【典型意义】

本案以李某某为核心的团伙通过“海上盗捕—陆路转运—集中收储—市场销售”的完整链条牟利,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现了全链条闭环管控。本次修订大幅提高非法捕捞处罚标准,以法律形式明确禁止“三无”船舶从事捕捞作业,结合本案涉案20余艘大马力快艇中多艘涉嫌属于“三无”船舶的事实,新法为依法没收涉案船舶、彻底铲除非法捕捞工具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同时,该法明确规定,明知是违反禁渔期规定捕捞的渔获物,仍进行代冻、转载、运输、收购、加工、销售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最高可处十万元罚款。

此前执法打击主要集中于海上捕捞环节,对陆上收赃、转运、销售等下游行为缺乏直接法律抓手。两项制度设计相互配合、协同发力,体现新法全链条治理的立法导向,为同类案件办理提供示范借鉴。

(辽宁渔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