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青岛西海岸新区自然资源局公开了由其起草的《关于青岛市黄岛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收储补偿工作,保障被收回土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促进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以下是意见稿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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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工作

意见明确了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标准,其中未登记、未取得规划和施工建设相关手续的房屋,且未被区综合执法部门认定为违法建设的,工业类房屋给予重置成新价补偿;商业、办公等其他类房屋按照同类已登记房屋评估值的60%予以补偿。上述房屋现状用途与批准的土地用途不一致的,按照土地用途进行评估补偿;涉及的土地按出让合同约定用途的剩余年限的现评估值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按照同类已登记房屋标准的60%,一次性计发12个月;搬迁补助费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的标准计发,总额低于1200元的,按1200元计发。上述补偿原则上为货币补偿,自2022年5月26日起该类新建的房屋,不再认定补偿。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工作

意见要求,收回未开发建设或地上附着物为非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属地功能区或镇街查明未开发建设原因后开展工作。

1.因政府行为未开发建设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土地原出让用途现评估值确认补偿金额,评估时因政府行为导致不能使用的年期不予扣减,评估时点为管委批准收回日期。对于现时点评估价格低于原成交价格的,按照原一级市场成交价格进行年期修正后进行补偿(不考虑因政府行为导致不能使用的年期)。

以无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以标准划拨价款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按照缴纳的原标准划拨价款进行补偿;以其他有偿方式或划拨权益价格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按照评估划拨土地权益价格的方式进行补偿。

经批准,土地使用权人可以进行土地置换。

2.因企业行为未开发建设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

因企业行为导致土地未开发建设的,应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依法追究违约责任,涉嫌违法闲置的,应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置。

除以上情形外,企业自行申请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结合城市发展需求,经管委(区政府)批准,按照合同约定予以办理;未约定的,按照土地市场价格评估、再出让扣除相应费用后剩余出让金等多种方式合理测算补偿价格,补偿价格按照合理、从低原则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