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的,在量刑时应当依法予以综合考量。对于涉案金额较小、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表现真诚的被告人,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

案情简介

2024年,被告人张某1伙同张某2、张某3(均为某快递工作人员),将5646条含有公民姓名、手机号码、收货地址的信息以每条0.2元的价格出售给电商老板苗某,共计获利人民币1200余元。公安机关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张某1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悔罪表现真诚。

该案由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赵飞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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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飞全律师

辩护观点

辩护人围绕“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初犯偶犯”等情节开展罪轻辩护:

第一,张某1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本次涉案系法律意识淡薄所致。

第二,张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悔罪表现真诚。

第三,张某1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调查取证。

第四,涉案金额较小(违法所得仅1200余元),社会危害性相对有限,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张某1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其判处缓刑并处罚金,对作案工具及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认罪认罚、退赃与缓刑的适用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快递、金融、医疗等行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对于积极认罪悔罪、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的被告人,法院在量刑时应当依法予以综合考量,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