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视角解读孙宇晨与景甜纠纷:网络公开表态不等于事实裁判
徐灋
一、事件背景
孙宇晨发布一篇长文,以“关灯搬家”的文学化叙事回顾与景甜过往纠葛,文字情绪色彩浓厚,在社交平台快速传播,引发全网热议。币安创始人CZ发文表态,认为商业矛盾可以通过诉讼解决,不应当上升为人身攻击,不应当披露过多私人细节,呼吁双方互相尊重、妥善处理。
随后孙宇晨转发回应,表示认同观点,后续交由法院处理,不再公开发声。 这起事件,把一个现实法律难题摆在公众面前:民事纠纷当中,当事人在网络公域发表大篇幅情绪化长文,披露双方私人过往,边界究竟在哪里。大众很容易被文学叙事带动情绪,但从法律层面,网络发文、名誉侵权、隐私权保护、民事诉讼之间,有着清晰的法律界限。
二、核心法律问题分析
(一)民事纠纷,能不能在网络公域大篇幅披露私人过往 很多人有一个误区:双方存在纠纷,我就可以把全部过往故事发到网上,让网友评理。但在法律上,维权不等于网络公开叙事。 民事主体享有隐私权、名誉权。《民法典》明确,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私密信息,都受法律保护,未经允许不得公开。即便双方存在矛盾,也不代表一方有权把两人之间私密交往细节公之于众。 即便叙述的内容全部属实,真实的事实,也未必可以随便公开。如果公开的是双方恋爱交往、私人生活这类与案件争议本身没有直接关联的私密信息,即便内容没有捏造,依然有可能构成侵犯隐私权。真实≠合法。
如果发布内容当中,存在主观加工、夸大、虚构情节,导致社会公众对另一方社会评价降低,就会构成名誉权侵权。 本案孙宇晨长文使用大量比喻修辞,没有直接罗列具体事件,整体偏向个人情绪抒发,没有直接披露大量细碎隐私细节。但该类发文依旧存在法律风险:一旦文中部分暗示解读,被大众结合现实指向特定当事人,造成对方社会评价下降,就会落入侵权的审查范围。 CZ的观点本质上契合民事法律精神:有争议优先走司法途径,法庭才是查清事实的场所,而不是社交网络。打官司,证据提交给法官,而不是把故事写给全网网友观看。
(二)“交给法院处理”意味着什么,网络发文会影响后续诉讼吗 孙宇晨回应“剩下交给法院”,代表将争议交由司法程序评判。但要厘清:网络公开发文,并不会剥夺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同样,网络发文行为本身,也可以成为新的诉讼证据。 如果后续双方提起民事诉讼,这篇社交平台长文,会直接作为电子证据提交法庭。法官会审查:文章内容是否存在侮辱、诽谤,是否非法披露私密信息。 实务当中大量同类案例:男女双方分手后,一方发布小作文叙述过往,哪怕部分内容属实,只要公开私密生活、带有贬损性表述,法院经常认定构成隐私权、名誉权侵权,需要承担删除内容、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责任。 值得注意:即便当事人主观上没有恶意损害对方的想法,只是抒发个人情绪,主观善意不能成为免责理由。民事侵权看行为造成的客观后果,只要公开行为造成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私人生活被曝光,就需要承担责任。
(三)区分:陈述案件事实 VS 情绪宣泄式文学叙事 维权可以公开陈述案件基本事实,但有明确边界。合法:简明扼要说明双方存在民事纠纷,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待法院裁判。️高风险:用大段文学化叙事,渲染私人感情过往,引导网友解读、共情,把私人感情纠葛放到网络舆论场审判。 法庭审理,依靠书证、聊天记录、转账凭证这类客观证据。网络上面的情绪、比喻、文学修辞,不能作为法庭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网上写的再动人,也不等于法庭会采信。
(四)网络舆论审判的法律风险 当一篇长文发布之后,海量网友会根据文字进行解读、站队,形成网络舆论压力。但舆论不能替代司法裁判。 对发文一方而言,风险在于:一旦后续法院查明事实,和网络叙事不一致,发文者有可能反过来承担名誉侵权责任。 对被指向一方,同样拥有救济途径:如果认为网络文章侵害自身权益,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人格权诉讼,申请平台保全证据,要求删除博文,追究侵权责任。人格权案件,精神损害赔偿是重要的维权手段。
三、同类司法判例参考
司法实践中,大量“网络小作文”案件已经形成裁判尺度。
判例一:情侣分手后,一方发布长篇网文,讲述二人恋爱经历,虽然没有捏造重大事实,但公开大量两人私密聊天与交往细节,法院判决构成侵犯隐私权,判令删除文章、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裁判观点:即便事情真实,私人恋爱生活属于隐私,不因双方有矛盾就可以向全网公开。
判例二:当事人因为经济纠纷,在社交平台发布带有大量主观贬损比喻的长文,没有使用明确侮辱词汇,但整体行文引导公众对另一方作出负面评价,法院认定构成名誉侵权。法院认为,文学化隐喻,如果足以让公众对特定人产生负面联想,同样落入法律评价范围。 从现有判例可以看出: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表达自身感受,但不允许把私人情感纠葛,通过社交网络进行大范围公开传播。
四、给普通民众的现实启示
第一,发生民事纠纷,优先选择调解、诉讼等法律渠道。不要寄希望于网络发文博取舆论同情。网络舆论不受自己控制,很容易反过来给自己带来新的侵权诉讼。不要觉得“我说的都是真的,我就随便发”,真实也有边界。 第二,如果确实需要在网络发声,尽量只客观陈述纠纷状态,少渲染私人感情、少使用暗示性、比喻性文学叙事,避免被认定侵犯人格权。 第三,当自己遭遇网络“小作文”侵权,不要仅仅在网上回怼。第一时间固定网页、截图、录屏保全电子证据,可以向平台申请下架,协商不成直接提起人格权侵权诉讼。 第四,要分清:网络舆论评判,不等于法院裁判。
网上的输赢,不代表法庭上的输赢。网络上的情绪表达,不能代替证据。 结语 孙宇晨与景甜这一场风波,是互联网时代很典型的民事纠纷样本。CZ呼吁互相尊重,交由司法解决,恰好点出现代法治的内核:私人之间的恩怨,理应交由法庭依靠证据定分止争,而不是社交网络上的文学叙事和大众舆论。 抒发个人情绪是每个人的自由,但自由的边界,是不能侵害他人隐私权、名誉权。
感情是非,大众可以讨论,但法律会有一套独立的评判标准。网络上的文字,不仅仅是情绪宣泄,同时也是具备法律效力的电子证据,每一次公开发布,都需要承担对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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