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夏季,省内一处乡村网红河道点位,发生一起令人揪心的险情。一名六岁半幼童,在网络引流形成的河道游玩区域,于水坝排洪孔附近被急流吸附,手脚卡在老旧锈蚀的铁栅栏之中,经现场群众奋力施救才脱离险境。孩子溺水被困时间较长,伤情危重,送入重症监护室抢救治疗,身心遭受巨大伤害。撕掉 “野河” 的简单标签:本案和普通天然河道溺水案件存在本质区别:二、民事维度:待行政程序固定基础事实之后,锁定民事赔偿责任主体三、律师办案思维:不能局限于打官司,要多视角看待纠纷
导语:孩童在河道网红打卡点遭遇溺水重伤,家属多方信访维权,多家职能单位几乎众口一词:这是野河,家长监护不到位,风险自担。表面看维权似乎走入死胡同。但律师介入之后,不被 “野河” 这一口号困住,奔赴现场勘查、固定网络宣传证据、参加多方协调会议,搭建民事、行政多维代理方案。复杂争议案件,律师不能只看表层结论,要穿透案件表象,深挖事实链条;既要做好精准证据收集固定,也要把握办案节奏火候,谋定全案布局,既不打草惊蛇,又能够精准推动问题解决,要具备民事、行政,甚至政策治理层面的多维思考视角。
事发之后,受害人家属第一时间向属地村集体、街道及各职能部门反映事故隐患,提交信访诉求,申请多部门开展专项调查,厘清涉事水坝建设权属、河道内构筑物合规性、周边经营业态、网红打卡引流传播、安全防护警示设施、部门履职情况等一系列事实,要求出具正式书面调查说明。
但维权之路举步维艰。涉事相关单位形成统一回应口径:案涉水域属于 “野河”,并非正规收费景区,家长监护失职,玩水风险应当自行承担。各方相互推诿,没有实质性调查结论,没有隐患整改,没有责任认定,家属信访维权迟迟得不到有效答复。
很多普通人,甚至部分法律从业者看到这个局面,第一直觉就是:案子很难。天然河道溺水,监护人监护责任优先,过往大量同类司法判例中,受害者维权存在不小阻力。如果简单停留在这个表层认知,案件就会直接走进死局。
律所代理团队接受家属委托之后,没有被 “野河 = 无责” 这个标签限制住思路。律所主任亲自带队赶赴事故现场实地踏勘,参加政府组织的多方协调会,第一时间对网络平台关于该点位的引流宣传、打卡推广材料进行证据保全固定,完整梳理全案法律关系,形成一套民行并行的完整代理思路。
这个案件带给法律实务界一个深刻启示:越是看似无解的案件,越考验律师综合判断能力。不能孤立看待单一法条、单一案由,必须穿透案件表象,深挖背后事实链条;既要做好精准证据收集固定,也要把握办案节奏火候,谋定全案布局,既不打草惊蛇,又能够精准推动问题解决,要具备民事、行政,甚至政策治理层面的多维思考视角。
大量裁判案例中,确实有不少天然河道溺水,行政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裁判逻辑一般是:天然开放河道,行政机关主要职责保障行洪安全,法律没有要求对全部自然水域做到全时段、全范围防护值守,监护人应当承担主要监护责任。
但本案不能直接套用上述裁判逻辑,关键区别在于:
第一,事发水域不是纯粹原始自然河道,属于人为建设的水利水坝工程,存在排洪孔、人为加装的锈蚀铁栅栏、人行过水设施、景观坝、景观水车、休憩长廊等大量人工构筑物。这些构筑物是谁建设、是否经过审批、是否妨碍行洪、是否留下重大安全隐患,是案件的核心事实,不能简单用 “野河” 三个字一笔带过。水利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河道范围内构筑物负有法定监管职责,相关水事法规明确要求对河道内违法障碍物进行核查处置。
第二,该区域并非人迹罕至的偏僻水域。通过网络平台对外引流传播,逐步演变为网红打卡点位,河道两岸滋生休闲消费、戏水商品售卖等各类经营业态。一边是自发流量带来的大量游客与商业经营;另一边,多家职能单位却均表示不在自身监管范畴。矛盾就此产生:如果不允许作为游玩打卡点,那么针对已经形成的游玩人流、河道内违规构筑物、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经营活动,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过排查、监管、处置职责?是客观条件无法监管,还是履职缺位?
第三,“野河” 不等于行政机关可以全部免责。即便不对外收费,一旦客观上已经形成常态化游玩打卡地,行政机关就负有对应的隐患排查、风险评估、警示防护、整治违法构筑物、查处河道内违规经营的法定职责,不能简单以 “不是景区” 就彻底免除全部监管义务。
所以本案首要任务,不是径直主张赔偿,而是推动行政机关查清全部基础事实:水坝设计施工、竣工验收、权属管理主体;各类人工构筑物的建设审批情况;河道周边经营主体资质、收费相关情况;网红打卡宣传引流的源头;事发前后防溺水巡查履职情况。只有把这些事实通过正式书面调查予以固定,后续行政追责、行政赔偿、民事主体追责才有事实根基。这也是信访诉求、后续行政履职救济的核心价值。
全案代理思路:行政作为突破口,民事锁定赔偿,多维视角布局,切忌单打独斗。代理方案没有优先直接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而是采用 “行政程序先行,民事责任跟进,全链条事实固定” 的办案策略。
一、行政维度:推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倒逼事实查清
1、持续xf(家属)、政府信息公开、履职申请等方式,要求各相关职能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开展专项调查,出具书面调查材料。查清工程建设、构筑物合规性、经营业态、宣传引流、安全履职全链条事实。
2、审查各部门是否存在行政不作为:水利主管部门是否查处河道内未经审批构筑物、排查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是否排查经营主体,核查相关经营、收费行为;文旅相关部门面对网红打卡引流,是否开展风险评估与隐患排查。对于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机关,后续可通过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行政不作为违法。
3、在确认行政不作为违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审查行政赔偿责任。如果行政机关怠于履职,和事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因果关系,则应当依法承担对应的行政赔偿责任。同时要求对违法建设、违规经营的单位、个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这里要厘清一个关键点:行政机关履职到位,不等于就要全额包揽全部损失。监护人监护责任依然是重要考量因素,但不能以监护义务,完全抵消行政机关法定监管义务。
民事侵权的难点,在于找准侵权主体。到底是构筑物建设单位、运营维护主体、周边经营商户,还是村集体、属地街道? 普通受害家属往往没有能力查清上述主体信息。 这正是行政程序的价值:借助行政机关的调查职权,把建设主体、管理主体、经营主体全部查清,拿到书面调查材料,这些将成为民事诉讼当中核心证据,据此提起民事侵权诉讼,划分各方民事过错比例,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如果跳过行政调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受害方极易出现举证不能,连责任主体都难以确定,陷入被动。
办理这类复杂疑难民生案件,律师不能仅仅站在诉讼代理人视角,只盯着法条、只盯着输赢,还需要具备多元思维:
1. 证据思维:证据先行,谋定而后动。接受委托之后第一时间现场勘查、网页证据保全,把网络宣传、现场设施现状、隐患情况固定下来。不能等到证据灭失之后再去补救。把握办案火候,不急于直接起诉,先通过行政程序调取客观事实,避免打草惊蛇。很多案件,输赢的关键不在法庭辩论,而在于前期证据收集是否扎实。
2. 程序思维:善用xf、信息公开、履职申请、行政诉讼组合拳。xf不是最终救济,但可以作为启动调查的敲门砖;政府信息公开、履职申请,要求行政机关书面答复,固定证据;行政诉讼作为后手,在行政机关拒不履职的时候再启动。层层递进,而不是一上来就全部程序同时启动。
3. 治理视角:跳出个案看个案。本案折射出省内乡村大量 “野生网红打卡点” 的共性治理难题:没有正式景区备案,却通过网络流量成为游玩热点;河道内出现大量人工游乐设施;滋生各类经营活动;各个部门之间权责边界模糊,出事之后互相推诿。 这类点位,不出事故无人关注,一旦发生伤亡事故,各方均以 “野河” 为由推脱责任。律师办理个案,也是推动暴露治理漏洞,督促职能部门厘清监管边界,完善隐患排查机制。
4. 当然,也要客观认清现实: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义务是第一位。即便行政机关、民事主体存在过错,也不代表全部损失由第三方承担,最终责任划分,需要结合全部事实、各方过错综合评判。
5. 写在最后:所谓 “死局”,很多时候只是停留在表层的认知。很多当事人遭遇事故之后,面对各个部门口径一致的推诿,容易陷入绝望,觉得维权没有出路。作为法律人,我们要清醒:很多案件表面看似已经定局,只是因为我们停留在对方预设的叙事框架里 ——“这是野河,家长自己负责”。律师的价值,就是跳出固有框架,重新拆解事实链条,找到关键争议点。
本案维权之路注定漫长,xf、信息公开、行政履职申请、后续可能的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程序环环相扣。但只要基础事实能够查清,责任主体能够找到,就存在维权空间。律维权,不是追求不切实际的结果,而是努力让每一处隐患、每一项履职缺位、每一个侵权行为,都能够被看见、被调查、被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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