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为全力推动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走深走实,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和一线员工岗位职责,现通过集中曝光一批执法典型案例,以案为鉴、以案促改。

案例一

福建省南安市某石化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违法案

基本案情

2025年12月25日,南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福建省南安市某石化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福建省南安市某石化有限公司2025年12月7日在95.5M内摆放抽纸、瓶装水等商品,在92.5M内摆放抽纸、瓶装水等商品;2.2025年12月7日1名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穿着防静电工作鞋。

处罚情况

1.“在加油机危险区域内摆放纸巾、瓶装水等可燃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鉴于该违法行为已整改到位且具备从轻处罚情节,对福建省南安市某石化有限公司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的行政处罚;2.“未为进入加油区的员工配备防静电工作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鉴于该违法行为已整改到位且具备从轻处罚情节,对福建省南安市某石化有限公司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的行政处罚。合计对福建省南安市某石化有限公司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适用

1.“在加油机危险区域内摆放纸巾、瓶装水等可燃物”,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2.“未为进入加油区的员工配备防静电工作鞋”,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案例二

南安市丰州镇某加油站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违法案

基本案情

2025年12月24日,南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南安市丰州镇某加油站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南安市丰州镇某加油站在1号加油机中心线距离2.8M危险爆炸区域内堆放汽车尾气处理液等可燃物;2.两名现场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穿着防静电工作鞋。

处罚情况

1.“在加油机危险区域内摆放汽车尾气处理液等可燃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南安市丰州镇某加油站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2.“未为进入加油区的员工配备防静电工作鞋”,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南安市丰州镇某加油站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合计对南安市丰州镇某加油站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适用

1.“在加油机危险区域内摆放汽车尾气处理液等可燃物”,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2.“未为进入加油区的员工配备防静电工作鞋”,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案例三

黄某购进并销售来源不明的烟花爆竹、在许可证载明的场所外储存烟花爆竹违法案

基本案情:

2026年1月21日,南安市公安局对南安市丰州镇旭山村开展检查,发现黄某购进来源不明烟花239件、鞭炮96件,储存于南安市丰州镇旭山村,南安市公安局当场扣押该批烟花爆竹。2026年2月9日,我单位收到《南安市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南安市公安局以黄某变更烟花爆竹零售场所未重新办理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案由移送我单位行政处罚。

处罚情况:

1.黄某购进来源不明烟花239件、鞭炮96件,属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及《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黄某该项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从轻或不予处罚情节,我单位对黄某该项违法行为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并没收其非法经营的物品(现场查获的烟花239件、鞭炮96件)的行政处罚;2.黄某将其购买的烟花239件、鞭炮96件存放至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零售点以外的南安市丰州镇旭山村进行储存并销售,该行为属增加烟花爆竹零售点未重新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黄某该项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从轻或不予处罚情节,我单位对黄某该项违法行为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的行政处罚。合计我单位对黄某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并没收其非法经营的物品(现场查获的烟花239件、鞭炮96件)的行政处罚。

法律适用:

1.黄某购进来源不明烟花239件、鞭炮96件,属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以上行为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及《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2.黄某将其购买的烟花239件、鞭炮96件存放至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零售点以外的南安市丰州镇旭山村金鸡溪墘198号进行储存并销售,该行为属增加烟花爆竹零售点未重新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上行为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来源:南安应急管理

编辑:陈青青

一审:尤逸群 | 二审:苏敬元 | 三审:林培元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点亮

转发分享更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