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宇晨起诉景甜父母追讨三千余万彩礼,发小作文标注虚构就能免责
法意与温情
孙宇晨在同一天做了两件事:委托律师发文确认已起诉景甜及其父母追讨三千余万彩礼,同时发布一篇以“我的女友景甜”为叙事口吻、包含大量专属细节的万字长文,文末标注“纯属虚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这个标注在法律上几乎没有任何免责效力——认定名誉侵权的核心标准不是发布者写没写“纯属虚构”,而是普通公众能否通过内容细节组合把文中人物对应到现实中的特定自然人,以及相关内容是否客观上降低了这个人的社会评价。
《民法典》条文写得很清楚,侵权认定只看两件事:能不能对上号,有没有贬损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七条直接说了这件事: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关键在那句“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你有没有点名不重要,你用不用真名也不重要,重要的是普通读者看完能不能把这个人认出来。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同时定义了名誉是什么: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换句话说,只要你的内容让别人对这个人的评价降低了,而你写的内容又足够让公众认出是谁,侵权就可能成立。标注“纯属虚构”这个行为,不在上述任何一条的判断标准里。
孙宇晨这篇小作文,完美踩中了“不允许免责”的所有条件
现行规则下,标注“纯属虚构”真正能免责的只有两种情况:一是你的创作根本不指向任何现实特定的人,只是个别情节偶然和某人经历相似,撞上了;二是你是在为公共利益做正常的新闻报道或舆论监督,没捏造事实也没用侮辱性言辞。
除此之外,哪怕你全文加粗写八百遍“纯属虚构”,只要内容通过婚恋经历、个人身份、家庭线索等专属细节让公众能唯一对应到现实中的人,而且内容带有贬损性,这个标注在法律上就是一张废纸。
孙宇晨的做法正好踩中了全部红线。
他写的内容以第一人称叙事,详述恋爱、相处、分手细节,发布时间和他代理律师张起淮确认“已起诉景甜及其父母追讨彩礼”是同步的——读者看到律师声明说“这是真的官司”,再看到这篇长文用第一人称讲“我和景甜”,谁会相信末尾那句“纯属虚构”?
2021年到2026年,同类案子法院全都判了侵权,一个免责的都没有
广州互联网法院2026年审理的“六易友彩礼案”是最直接的参照。被告盗用六名女生的毕业合照,配上“六易友彩礼十万任选”的文案,辩称属于娱乐创作。
法院认定普通网络用户足以识别出照片对应的真实主体,客观上导致多名当事人社会评价降低,“娱乐创作免责”的抗辩直接被驳回,判决被告公开道歉并赔偿。
这个案子入选了年度法治进程十大案件,等于最高法用典型案例向全网交底:移花接木编造婚恋虚假内容指向特定自然人的,标注什么都没用。
北京四中院2026年的“影射式发帖”案同样明确了一个原则:认定侵权的关键不在于是否点名,而在于普通公众是否能通过内容细节把对象认出来。
这个案子里被告用代称和姓名缩写指代一位公众人物,法院认定结合话题标签和发布背景,足以让公众将言论对应到特定人,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被告道歉并赔偿。
标注“纯属虚构”为什么在法律上没用?因为受众认知优先于单方声明
侵权判断的主体是“普通公众”,不是发布者自己。法院的逻辑是:你发布的内容在公众那里产生了什么认知效果,就按什么效果来认定。你在文末加一句“纯属虚构”,不能抹掉前面一万字给读者形成的确信。
尤其当你的律师同步公布起诉事实、你本人接受采访时说“绝大多数是符合我意愿的真实陈述”“没办法保证100%”,这种自认反过来会进一步削弱“纯属虚构”的标注效力——你自己都承认大部分是真的,法院更不可能采信这个标注。
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松涛在事件发生后接受采访时说得更直接:即便文末标注“纯属虚构”,也不能掩盖内容直接指向景甜这一特定自然人的客观事实,孙宇晨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发布此类内容会导致景甜社会评价降低,仍主动实施,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相关话题登上热搜后在全网大范围传播,客观上已经造成景甜社会评价明显降低,符合名誉权侵权的全部法定构成要件。
“内容是真实的”也不是免责理由,隐私权是另一条线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在解读中把这个问题拆得很清楚:事实真假主要解决的是名誉权问题,如果内容基本属实且没有侮辱贬损,名誉侵权风险会降低。
但即使内容全部真实,擅自公开他人的恋爱私密细节、身体和医疗信息、家庭内部矛盾,仍然可能构成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真实不等于有权利向全社会公开。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包括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孙宇晨长文中披露的婚恋细节、生育规划、大额财产往来等内容,即便全部属实,也属于未经同意公开的私密信息,仅凭这一点就可以单独构成隐私权侵权,标注“纯属虚构”在这个维度上同样没有抗辩效力。
真实目的不是免责,而是舆论施压——这让“标注虚构”显得更讽刺
孙宇晨在接受采访时说,起诉要回彩礼“有点讽刺的感觉”“可能也是我们两个之间唯一的联系了”。这句话反过来印证了发布小作文的真实动因:不是搞文艺创作,而是通过公开隐私细节制造舆论压力。
在起诉同日同步发布,律师那边走法律程序,小作文这边走舆论程序,两条线一明一暗同时推进。这种操作方式本身,恰恰说明发布者明知内容会对景甜造成伤害,仍然选择发布——主观过错在侵权认定中是加重情节,不是减轻因素。
景甜在国内起诉,法律上完全可行
景甜是中国籍公民,住所地在中国境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被侵权人住所地属于侵权结果发生地,国内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景甜可以在中国境内法院提起名誉权诉讼。
这和孙宇晨起诉的彩礼返还属于两个完全独立的法律关系,不能在同一案件中反诉,但可以另行单独起诉。
结论:标注“纯属虚构”在法律上就是一个心理安慰,对法院没有约束力
这件事放到任何一个中国法院,判断逻辑都是一样的:先看小作文能不能让普通公众认出景甜(能,因为律师声明、采访、热搜已经把名字和细节焊死了),再看内容有没有贬损(大量私密细节和负面表述,公开传播后客观上已经降低社会评价),最后看标注能不能免责(不能,因为现行法律和司法实践从来没把“发布者自己写的免责声明”当成侵权判断标准)。
孙宇晨这波操作,不仅没规避掉法律责任,反而因为起诉和发布小作文同步进行,给法院提供了“明知会损害他人名誉仍主动实施”的完整证据链。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