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质量与认证)

导读: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对《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标准化活动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2015年第36号公告,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管理办法》由原来的六章53条增至十二章58条,主要在五个方面做了修改:

1.强化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职责。贯彻落实“管行业必须管标准”要求,明确行业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业、本领域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的职责,细化具体工作任务。

2.改革国内技术对口委员会管理。将“国内技术对口工作组”改为“国内对口委员会”,明确委员组成、设立条件、工作程序和管理要求,提高委员的广泛代表性,突出各相关方面共同参与决策,畅通各相关方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渠道。

3.明确监督管理工作职责。提出对国内技术对口单位、ISO和IEC技术机构秘书处承担单位的履职情况进行动态监测,细化补充责令整改、调整或撤销的相关规定。增加了ISO和IEC技术机构负责人违反要求的相关处理规定。

4.规范工作全流程管理。将原《管理办法》中“工作程序及要求”细化为成员身份管理、提交提案、投票、参加工作组、参加和承办技术机构会议、承担ISO和IEC技术机构负责人和秘书处等6个独立章节,优化调整各环节工作内容、工作步骤、信息化管理流程,系统规范了国际标准化工作全流程管理要求。

5.加强其他国际标准化活动管理。新增一章对参加其他国际组织标准化活动的管理规定,明确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本行业、本领域各有关方面参加国际组织标准化活动的指导、管理,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负责跨部门重要国际标准化工作事项的统筹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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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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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我国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的管理,提高我国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有关外事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是指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等相关活动。具体包括:

(一)参与ISO理事会及其常委会、技术管理局(TMB)等,IEC局、标准化管理局(SMB)、合格评定局、市场战略局等各类治理机构工作;

(二)担任ISO和IEC主席、副主席、治理机构成员,中央秘书处管理机构官员或职员,ISO和IEC技术机构如ISO和IEC技术委员会、分委员会、项目委员会、系统委员会等的主席、副主席和秘书等负责人,各类工作组召集人、项目负责人、国际标准注册专家等;

(三)承担ISO和IEC技术机构秘书处工作,ISO和IEC技术机构国内技术对口单位(以下简称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工作,以积极成员、观察员或联络组织身份参加技术机构的活动;

(四)提出国际标准新工作项目(包含修订项目)和新技术领域提案,牵头或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跟踪研究国际标准文件,并进行投票和评议;

(五)参加或承办ISO和IEC的国际会议;

(六)开展标准化交流合作,宣传推广国际标准,开展国际国内标准比对分析,推动国际标准转化;

(七)其他参加的ISO和IEC标准化活动;

(八)参加其他国际组织标准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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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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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统一组织和管理我国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的各项工作,并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名义代表中国参加ISO和IEC组织,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落实我国参加国际标准化工作的政策、规划和计划;

(二)作为ISO中国国家成员体和IEC中国国家委员会,协调和指导国内各有关行业、地方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

(三)负责确定和申报我国参加ISO和IEC技术机构的国家成员身份,审议和提交新工作项目和新技术领域提案、各类国际标准文件投票,提名各类治理机构成员代表和技术机构负责人,审核和注册我国专家参加各类技术机构,申请参加或承办ISO和IEC的国际会议等需要以国家成员身份对外开展的工作;

(四)确定、调整或撤销我国承担的ISO和IEC技术机构负责人、秘书处承担单位,指导和监督有关负责人和秘书处承担单位的工作;

(五)确定、调整或撤销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审核成立国内对口委员会,指导和监督相关工作;

(六)参与国际标准组织标准数字化转型发展,推动国内国际协调对接;

(七)负责国际标准化人才培养,组织开展国际标准化培训和宣贯工作;

(八)负责我国ISO和IEC国际标准化工作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九)其他与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分工管理本行业、本领域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我国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制定和实施本行业、本领域国际标准化工作规划,指导和支持各有关方面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

(二)提出国内技术对口单位承担机构建议,审查国内对口委员会组建方案,指导和监督相关工作;

(三)审查并提出参加ISO和IEC相关技术机构的国家成员身份建议,指导、审查相关ISO和IEC国际标准新工作项目和新技术领域提案及重要国际标准投票和评议意见,指导、审查各有关方面参加或承办相关ISO、IEC国际会议的申请;

(四)提出相关技术机构负责人、秘书处承担单位建议;

(五)培养国际标准化人才,组织开展国际标准化培训和宣贯工作;

(六)组织和管理参加其他国际组织的标准化活动;

(七)每年1月31日之前向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报告上一年度参加国际标准化工作情况。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协调推动本行政区域内的各有关方面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我国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国际标准化工作规划,指导和支持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方面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

(二)组织跟踪、研究、分析与本行政区域经济贸易发展密切相关的国际标准化活动;

(三)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优势和特色,组织提出国际标准新工作项目和新技术领域提案的建议;

(四)提出相关国内技术对口单位承担机构、技术机构负责人和秘书处承担单位的建议,指导和监督相关工作;

(五)对没有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域,审查国内对口委员会组建方案并指导和支持相关工作,审查并提出参加ISO和IEC相关技术机构的国家成员身份建议,指导、审查相关ISO和IEC国际标准新工作项目和新技术领域提案,指导、审查各有关方面参加或承办相关ISO和IEC国际会议的申请;

(六)培养国际标准化人才,推荐国际标准注册专家,组织本行政区域开展国际标准化培训、宣贯和推广应用;

(七)每年1月31日之前向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报告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参加国际标准化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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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内技术对口单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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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国内技术对口单位按照ISO和IEC技术机构设置,组织和协调各有关方面参加相应技术机构国际标准化活动。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应在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指导下组建国内对口委员会。国内技术对口单位主要职责为:

(一)严格遵照ISO和IEC的相关政策、规定开展工作,负责对口领域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的组织、规划、协调和管理,跟踪、研究、分析对口领域国际标准化的发展趋势和工作动态,开展本领域的国际标准化技术交流;

(二)严格遵守ISO和IEC知识产权政策的有关规定,及时分发ISO和IEC的国际标准、国际标准草案和文件资料,定期印发有关文件目录,建立和管理国际标准、国际标准草案文件、国际标准注册专家、国际标准会议文件等国际标准化活动相关工作档案;

(三)结合国内工作需要,对国际标准的有关技术内容进行必要的试验、验证,协调并提出国际标准文件投票和评议意见;

(四)广泛征求和统筹各有关方面意见,组织提出国际标准新工作项目和新技术领域提案建议;

(五)广泛征集各有关方面代表组建中国代表团,参加对口的ISO和IEC技术机构国际会议,提出我国承办ISO和IEC技术机构会议的申请建议,负责会议的筹备和组织工作;

(六)研究提出参加ISO和IEC技术机构的国家成员身份建议;

(七)组织各有关方面选派专家,提出参加国际标准制定工作组注册专家建议,负责对口领域国际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和国际标准注册专家日常管理;

(八)负责对口领域国际标准数字化转型发展任务实施;

(九)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行业主管部门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重要事项,每年1月15日之前报送上年度工作报告;

(十)与相关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其他国内技术对口单位保持联络;

(十一)其他本技术对口领域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设立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原则:

(一)设立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应当与ISO和IEC技术机构相对应,ISO和IEC技术委员会的国内技术对口单位不自动成为其分委员会的国内技术对口单位;

(二)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原则上由本专业领域对应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承担,没有对应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由本专业领域技术实力强、具备组织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能力的企业事业组织或社会团体等单位承担。

第八条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

(二)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影响力,有较强的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有熟悉国际标准化工作程序和较好英语水平的工作人员;

(四)有专门机构及开展工作所需的资金和办公条件;

(五)其他需要具备的条件。

第九条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应当将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相关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规划和日常工作。

第十条国内技术对口单位的设立程序包括提出申请、资质审查、批复和成立,具体包括:

(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根据工作需要,公开征集国内技术对口单位。符合条件的单位均可从国际标准化工作管理信息系统下载《承担国内技术对口单位申请表》进行填报,经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同意后提出申请;

(二)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负责受理有关单位承担国内技术对口单位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三)公示期届满,符合条件的,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组织考察论证,根据论证结果决定并予以批复;

(四)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批复成立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启动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国内技术对口单位不再承担相应工作的,应提前6个月提出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同意后,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审核后予以调整。

第十二条由于对口的ISO和IEC技术机构撤销,或其工作范围发生调整,承担单位不再适合担任国内技术对口单位的,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可对其予以撤销或调整。

第十三条ISO和IEC技术委员会与其分委员会的国内技术对口单位由不同单位承担的,分别负责对应技术机构的国际标准化工作。分委员会的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应定期向技术委员会的国内技术对口单位报告工作情况,重要事项应及时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应根据需要组织本领域国际标准技术研讨,开展国内国际标准比对分析,推广应用国际标准,与本领域其他国家成员开展交流合作,为本领域注册专家开展国际标准相关程序规则的宣贯培训。

第十五条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应在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指导下组建国内对口委员会,由国内对口委员会负责研究确认国内技术对口单位提出的本领域参加各项国际标准化活动的工作建议。

第十六条国内对口委员会委员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可包括生产企业、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消费者团体和行业协会等各有关方面,所代表的专业领域应覆盖对口的ISO和IEC技术范围内涉及的所有领域。国内对口委员会原则上不少于15人,设主任委员1名,秘书1名。国内对口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和秘书应来自不同的单位。主任委员应在本专业领域内具有较高声誉和影响力,熟悉国际标准规则,具备良好的外语能力,原则上应作为中国代表团团长参加国际会议。秘书应为来自国内技术对口单位的专职工作人员。来自任一方面的委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2。鼓励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成为相应国内对口委员会委员。国内对口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工作组。

国内对口委员会组建方案经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同意后,由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在国际标准化工作管理信息系统中提交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审核,审核通过后对外公布。

第十七条国内对口委员会之间应当加强联络:

(一)ISO和IEC技术委员会的国内对口委员会与其分委员会的国内对口委员会委员不是完全一致的,应建立联络关系;

(二)ISO和IEC技术机构之间有联络关系的,相应的国内对口委员会之间应同样建立联络关系;

(三)国内对口委员会可指派观察员参加建立联络关系的国内对口委员会的工作,获取相关国际标准文件,参加会议讨论,但没有投票权;

(四)国内技术对口单位与相对应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秘书处不是同一单位承担的,应与相对应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立联络关系,共同对国际标准进行研究分析,形成我国对国际标准草案的投票意见。在采用国际标准时,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应向相对应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供国际标准草案和国际标准等文件资料,通报相关国际标准最新进展与发展趋势,并提供技术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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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成员身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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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参加ISO和IEC技术机构的国家成员身份有积极成员和观察员两种。能够保证履行积极成员义务,按照ISO和IEC工作要求出席国际会议,及时处理国际标准草案投票等有关事宜的,我国应申请为积极成员身份。对于新成立的ISO和IEC技术机构,我国原则上应申请为积极成员身份。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可申请为观察员身份。

第十九条国内技术对口单位根据国内对口委员会意见,提出对国家成员身份的调整建议,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同意后,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批准。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也可根据工作情况,调整我国参加ISO和IEC技术机构的国家成员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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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提交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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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鼓励各有关方面积极向ISO和IEC提出国际标准新工作项目和新技术领域提案建议。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公民均可提出提案建议。有关要求和材料可通过国际标准化工作管理信息系统下载。

鼓励各有关方面基于国内标准化工作基础,积极提出国际标准提案,促进国内国际标准相通相容。

第二十一条提交国际标准新工作项目提案建议应遵照以下工作程序:

(一)提案方通过国际标准化工作管理信息系统按要求上传国际标准新工作项目提案建议材料,进行项目登记;

(二)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应在项目登记后30个工作日内,组织国内对口委员会对提案建议材料提出评议意见。符合要求的,经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后,通过国际标准化工作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过国际标准化工作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反馈并说明理由;

(三)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对建议的可行性、协调性、科学性组织审查,通过后按程序统一向ISO和IEC相关技术机构提交申请;

(四)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应协助提案方密切跟踪提案进展情况,积极推进国际标准制修订,在国际标准化工作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更新国际标准立项后各阶段进展情况。

第二十二条提交新技术领域提案建议应遵照以下工作程序:

(一)鼓励各有关方面针对国际标准空白、符合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趋势、具备一定国际共识的领域,提出新技术领域提案建议;

(二)提案建议材料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提案方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

(三)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对提案建议的可行性、协调性、科学性组织审查,通过后统一向ISO和IEC相关机构提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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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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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广泛征求国内各有关方面意见,经国内对口委员会研究提出国际标准文件投票和评议意见,按程序提交。

重要国际标准投票和评议意见应征得行业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四条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应通过国际标准化工作管理信息系统完成ISO和IEC国际标准文件的预投票,提交投票和评议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审核同意后统一对外投票。

新工作项目投票阶段应同时提出我国负责持续跟踪研究该工作项目的专家人选建议,项目正式立项后,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将专家信息通过国际标准化工作管理信息系统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统一审核注册。

第二十五条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在处理国际标准投票时,应使用ISO和IEC统一规定的评议意见表,评议意见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时应同时提供中英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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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参加工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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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对于我国以积极成员身份参加的ISO和IEC技术机构,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应广泛征集、积极推选能力突出的专家注册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争取担任工作组召集人、项目负责人等,并结合国际标准化工作情况对国际标准注册专家的注册、退出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七条注册专家的专业技术、标准化能力和语言水平等应满足参与相关国际标准制修订工作的要求,有意向参加各类工作组的专家,经专家工作单位同意后,应通过国际标准化工作管理信息系统向国内技术对口单位提出申请,申请时要明确工作任务。国内技术对口单位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反馈申请方。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对注册专家建议人选进行审核,将审核通过的专家在ISO和IEC专家系统中进行注册。

第二十八条国际标准注册专家应积极参加工作组活动,履行专家义务,与工作组召集人保持密切联络,为相关国际标准制修订作出积极贡献。专家个人联络信息变更,应及时报国内技术对口单位确认,确认后由国内技术对口单位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审核修改。

第二十九条国际标准注册专家参加工作组活动的技术意见应报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审核。参加工作组会议的,应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国内技术对口单位报告会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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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参加和承办技术机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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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国内技术对口单位负责参加ISO和IEC技术机构会议中国代表团的组织及参会预案准备工作。

第三十一条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在收到ISO和IEC会议通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会议通知转发国内对口委员会全体委员及相关单位。国内各有关单位参加国际会议,应向国内技术对口单位提出申请,参加由国内技术对口单位统一组织的中国代表团,不得自行与ISO和IEC联系。

第三十二条国内技术对口单位负责对参加国际会议的代表进行审查,组织对会议议题进行研究、制定发言提纲,提出中国代表团组成和团长建议,形成参会方案。

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应通过国际标准化工作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参会申请、上报参会方案,经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后,由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统一向ISO和IEC提出参会申请并对参会代表进行注册。

第三十三条参加国际会议的代表应遵守以下工作要求:

(一)严格遵守外事纪律;

(二)严格执行参会任务,按时参加国际会议,不得缺席;

(三)认真准备参会预案,所有代表团成员应按参会预案的统一口径,在参会期间开展国际沟通和交流工作,进行会议发言;

(四)参会代表团在参加会议时,只有团长有权对会议决议投票、表态,经团长授权后,其他代表方可在会议发言或进行表态。

第三十四条未经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审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代表我国出席ISO和IEC会议,违规擅自参会的,停止其参会资格并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派出单位承担。

第三十五条参加ISO和IEC会议代表的外事手续,由代表派出单位根据国家外事管理的有关规定自行办理。

第三十六条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应在会议结束20个工作日内形成参会书面总结,经国内对口委员会审议后通过国际标准化工作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同时抄报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国内技术对口单位有意在华承办ISO和IEC技术机构会议的,应先与ISO和IEC技术机构秘书处初步协商,经征求上一级具有独立外事审批权的主管部门意见,并报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同意后,通过国际标准化工作管理信息系统向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提交申请。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审核通过后,统一向ISO和IEC提出承办会议的正式申请。

第三十八条国内技术对口单位或其委托的其他单位作为会议的承办单位,应按照ISO和IEC相关要求组织会议,并遵守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有关规定。会议承办单位不得以注册费等名义向会议代表收取费用。

第三十九条会议承办单位在会议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际标准化工作管理信息系统报送承办会议总结,同时抄报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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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承担ISO和IEC技术机构负责人和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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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ISO和IEC技术机构秘书处承担单位应为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组织或社会团体,能按照ISO和IEC要求开展秘书处日常工作。

技术机构秘书处承担单位设立程序具体包括:

(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根据需要公开征集技术机构秘书处承担单位。符合条件的有关单位均可按要求,经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同意后提出申请;

(二)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组织对提出承担技术机构秘书处的申请进行审核、公示、评审等工作,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单位予以书面批复。

第四十一条 ISO和IEC技术机构负责人是指ISO和IEC技术委员会、分委员会、项目委员会、系统委员会等技术机构的主席、副主席、秘书。

ISO和IEC技术机构负责人应熟悉ISO和IEC履职相关规定、国际标准化工作程序,在本专业领域内具有较高声誉和影响力,具备良好的外语能力和主持召开国际会议、协调国际观点的能力。

第四十二条担任技术机构负责人程序具体包括:

(一)ISO和IEC技术机构秘书处设在中国的,秘书处承担单位提出技术机构负责人人选建议。秘书处设在其他国家的,国内技术对口单位提出主席、副主席人选建议;

(二)技术机构负责人人选建议经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同意后,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组织对人选建议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向ISO和IEC提名;

(三)经ISO和IEC确认后,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予以书面批复。

第四十三条ISO和IEC技术机构负责人任期内原则上应为在职人员,同一人不得同时在3个(不含)以上技术机构担任负责人。秘书应来自秘书处承担单位,负责技术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ISO和IEC技术机构秘书处承担单位负责统筹工作文件管理、项目推进、会议组织等国际标准化活动,确保相关工作符合ISO和IEC导则等相关规定。

ISO和IEC技术机构秘书处承担单位应与技术机构负责人保持密切联系。

第四十五条ISO和IEC技术机构主席、副主席所在单位、秘书处承担单位及其上级单位,应为技术机构负责人履职提供必要支持:

(一)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必要的办公设备,能按照ISO和IEC的要求,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和工作条件保障;

(三)根据需要选派助理秘书,配备支撑团队;

(四)每年1月15日之前向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报送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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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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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国内技术对口单位、ISO和IEC治理机构成员、技术机构主席、副主席所在单位和秘书处承担单位、国际标准注册专家所在单位及其上级单位等应将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经费列入本单位经费预算。

第四十七条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对于重要国际标准化活动给予适当经费支持。国际标准化活动经费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列支,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并接受监督检查和审计。

鼓励行业主管部门、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国际标准制修订的关键节点分批予以经费补助。

第四十八条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运用大数据分析等信息化手段,组织对国内技术对口单位、ISO和IEC技术机构负责人及秘书处承担单位履职情况开展动态监测,评估工作质效,定期通报相关情况,有针对性加强管理、指导提高工作水平。

第四十九条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对参加ISO和IEC国际标准化活动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优先推荐参评ISO和IEC各类奖项。

鼓励行业主管部门、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对本行业、本行政区域参加ISO和IEC及其他国际组织标准化活动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予以表彰、表扬,并给予相应政策支持。

第五十条国内技术对口单位、ISO和IEC技术机构秘书处承担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对其进行责令整改、调整或撤销:

(一)国内技术对口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投票或评议,不参加国际会议且未说明理由,或5年内没有提出国际标准新工作项目提案,工作履职不力的;

(二)国内技术对口单位不能有效组织开展本技术领域国际标准化活动,被ISO和IEC通报的,或成员身份由积极成员降为观察员的;

(三)我国承担秘书处的相关ISO和IEC技术机构未遵守ISO和IEC导则等相关要求,被投诉至TMB、SMB或收到TMB、SMB成员投诉的,以及技术机构成立18个月以上无国际标准新工作项目提案的;

(四)重要事项未履行审批程序,不按规定使用和管理工作经费的;

(五)工作条件保障不到位对工作造成不利影响的;

(六)以国内技术对口单位、ISO和IEC技术机构秘书处承担单位名义谋取不当利益的;

(七)长期不开展工作或出现严重问题的;

(八)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存在(一)、(二)、(三)、(四)、(五)条情形的,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整改期满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或存在(六)、(七)、(八)条情形的,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视情节对国内技术对口单位、ISO和IEC技术机构秘书处承担单位进行调整或撤销。

第五十一条ISO和IEC技术机构负责人有下列情形的,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对其进行责令整改或调整:

(一)不能有效组织开展本技术领域国际标准化活动,被ISO和IEC通报的;

(二)所负责的ISO和IEC技术机构未遵守ISO和IEC导则等相关要求,被投诉至TMB、SMB或收到TMB、SMB成员投诉的,以及技术机构成立18个月以上无国际标准新工作项目立项的;

(三)未按规定履职,不参加国际会议且未说明理由,工作开展不力的,负责人之间或负责人与成员之间不能进行有效沟通,造成不利影响的;

(四)以ISO和IEC技术机构负责人身份谋取不当利益的;

(五)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存在(一)、(二)、(三)条情形的,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整改期满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或存在(四)、(五)条情形的,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视情节对技术机构负责人进行调整,并视违法违规情形,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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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参加其他国际组织标准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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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推动本行业、本领域各有关方面积极参加相关国际组织标准化活动。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对于需跨部门协商的重要国际标准化工作事项加强统筹协调。

第五十三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月15日之前,将上年度参加本行业、本领域相关国际组织标准化活动的情况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报送内容包括:国际组织情况、参与国际规则标准制定情况、承担国际组织职务情况、重点工作成效等。

第五十四条行业主管部门可参照参加ISO和IEC活动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参加本行业、本领域国际组织标准化活动的相关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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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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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专家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按照国际标准组织和我国有关要求办理。

第五十六条参加ISO和IEC合格评定活动,按照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3月17日原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发布的《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标准化活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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