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判死刑!湖北襄阳,一男子追求女子被拒,冲进女方父母家持刀捅刺颈部数十刀,割断颈动脉与气管,中途还伸手探鼻息确认后继续补刀,一审以“情感纠纷+坦白认罪”判死缓,检察院抗诉:有预谋、手段特别残忍、量刑畸轻,应判死刑立即执行。

(案例来源:智慧生活报,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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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下半年,在襄阳跑大货车的四十多岁男子朱虎,和同乡女子朱群正式确立恋爱关系,朱群家人一开始就反对,朱虎染黄发、欠外债、社会关系杂、脾气暴躁,家人甚至撂话“要跟他交往就别回这个娘家”。

朱群还是跟车跑了两三个月,发现对方不守承诺,2025年6月回娘家,不久正式提出分手,分手没换来清净,换来的是纠缠。

朱虎频繁打朱群和家属电话骚扰,多次口头死亡威胁,其舅舅周某后来向警方证实:案发一个多月前,朱虎打电话说“正在找朱群,不和好就对她不客气”。

2025年9月3日,朱虎曾持刀威胁过一次,家属在河北报警,两地警方衔接未果,隐患没排掉。

2025年9月15日14时许,朱虎开车拉着父母、舅舅到朱群父母家栅栏外,打电话说来商量复合,朱群一家拒不开门,双方隔门几句就谈崩,朱虎父母舅舅被拒之门外,朱虎先开车离开。

当天下午16时许,他独自一人再返现场,隔着栅栏找朱群谈复合,被拒。下一秒他强行撞开院门冲进去,单刃刀直接朝朱群颈部猛戳。

家中监控拍下全程:第一刀就切在脖子大动脉位置,朱群大出血倒地,朱虎没停,连续捅刺颈部十数刀,尸检后颈部加手臂共20余处创口,气管部分离断、左颈总动脉断裂。

最瘆人的是中间一段,他伸手凑到朱群鼻下探鼻息,感觉到还有气,弯腰继续补刀,直到彻底不动,才朝自己腹部扎了几刀伪装自杀,开车逃离。

逃窜途中他给舅舅周某打电话:我把她杀了。周某劝自首,他回:投案也是死,不投案也是死。

朱虎自伤不致命,警方很快抓获。法医鉴定:朱群系生前被单刃锐器多次切刺颈部致左颈总动脉断裂大出血死亡。

2026年3月23日,襄阳市中院一审开庭,7月31日宣判:朱虎构成故意杀人罪,无自首(被动到案、无投案主动性),但“到案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算坦白,无前科,关键是“本案确因情感纠纷引发”,于是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判死缓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民赔偿39032元。

家属炸了。朱先生说:两人早分手,女方躲回娘家,不是纠纷是被追杀,死缓太轻。8月3日交抗诉申请,8月6日襄阳市检察院决定抗诉,8月23日送达刑事抗诉书。

抗诉书三点理由:

第一,“情感纠纷”从宽不成立,女方已明确分手并躲避,男方追到娘家门前预谋杀人,不是互有责任的小两口吵架;

第二,有预谋、动机卑劣,一个多月前放话、9月3日持刀威胁、当天两次往返现场,报复性杀人;

第三,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探鼻息补刀、割颈动脉气管、家门口行凶,且未赔偿未获谅解,坦白认罪压不住“罪行极其严重”,死缓属量刑畸轻,应改判死刑立即执行。

法律上怎么看?

1.本案一审把情感纠纷当核心从宽锚点,是找错了适用场景。

最高法《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2条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正确适用死刑问题的指导意见》里“婚恋纠纷慎用死刑”。

其指向的是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等民间矛盾中,双方对矛盾激化均有责任、突发冲动、对象特定、社会危害性相对可控的类型,且通常还需叠加自首、积极赔偿、被害方谅解等条件才考虑不杀(见指导案例4号王志才案中“坦白+积极赔偿+婚恋矛盾”组合)。

本案女方提分手、躲回娘家、无任何过错,男方是被拒绝后预谋报复,早已滑出纠纷范畴,变成单方极端暴力,把曾交往过等同于情感纠纷并据此留命,等于用标签替代因果,压缩了分手自由的法律保护带。

2.坦白认罪不是免死金牌。

刑法第67条里自首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坦白是可以从轻,都不是应当从轻,更不自动抵扣死刑。

司法解释一贯立场:当犯罪动机卑劣、有预谋、手段特别残忍、后果极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时,即便坦白也不足以保住不立即执行。

探鼻息后补刀这一细节,直接证明主观上是确保死亡而非激情失手,属于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的典型表征;案发前持刀威胁、跨省报警未果、两次往返现场,证明预谋性而非突发;未赔偿、未谅解、家属坚决不原谅,也剔除了死缓常见的矛盾化解前提。

一审把无前科+坦白加权过重,把探鼻息补刀的残忍性加权过轻,量刑天平歪了。

3.死缓的制度定位是罪行极其严重但有不立即执行的理由,本案三条都不占:不是突发义愤、不是双方过错、不是真诚悔罪赔偿。

检察院抗诉要的不是单纯重一点,是把分手后被纠缠威胁直至割喉补刀这种案件,从婚恋轻判惯性里拉出来,回到故意杀人罪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轨道。

二审若维持死缓,传递的信号会是只要曾谈过恋爱,割喉数十刀也能留命;改判死立执,才对得上妇女拒绝交往不受暴力报复的底线。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