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打人、没留DNA,女生哭着顺从就不算QJ?”吉林长春,2000年出生的无业本科男子,用软件炮制校园“瓜条”威胁东师大女兼职,逼其3次发生关系,一审判刑5年上诉喊冤,称女方体内无其DNA、系仙人跳,长春中院终审裁定亮了!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人物为化名)
2024年12月2日之前,刚成年的女大学生陈丽在长春新区多家酒吧兼职做营销师,日常靠RMG酒吧等平台拉客源维持开销,常在SOUL软件及各类社交渠道发布动态拓展人脉。
同在长春的2000年出生、大学本科文化却无业的李某,盯上了这名青涩的女学生,通过SOUL私信搭线后得知陈丽身份,便以“能帮介绍稳定客源、提升酒吧业绩”为诱饵,诱导陈丽添加其他平台好友。
彼时陈丽社会经验尚浅,对前辈抱有信任,未察觉背后暗藏的猎陷逻辑,爽快通过了李某的好友申请,两人线上寒暄起拉客细节与校园近况。
12月2日当天,李某线上聊得火热,突然露出獠牙,直白向陈丽提出要以发生关系作为拉客交换条件,陈丽当即明确拒绝,言语间透着厌恶与警惕。
见软磨不成,李某转而祭出阴招,他利用此前截取的陈丽平台账户信息、私聊记录、朋友圈生活照,恶意拼接伪造出标题为“师范大学新瓜,以YP名义组局喝酒”的图文“瓜条”。
他将这张足以毁掉女大学生名誉的“瓜条”截图发给陈丽,赤裸裸威胁:不同意睡就发到学校频道、发到全网让你社死。
陈丽看着屏幕上自己被恶意P图的模样与熟悉的校区名,瞬间陷入巨大恐慌,刚成年踏入校园的她最怕隐私曝光、同学指指点点,在精神强制的无助中颤抖着同意了李某的要求。
同日,李某在长春新区自己办理的像素公馆日租房内,违背陈丽意志与其发生两次关系,过程中,陈丽没有剧烈肢体搏斗,但曾在聊天录音与现场视听资料里多次哭泣、求饶、反复说不情愿,只是慑于“瓜条”随时可能炸裂的恐惧不敢真的撕破脸反抗。
李某得逞后并未收手,反而握有更多把柄,他用手机偷录了12月2日2次亲密行为的隐私视频,又截下陈丽更多生活截图,拼凑出第二版更恶毒的瓜条。
标题写着“长春拼桌瓜:有个女的找我磕炮,磕完后说自己心脏病,然后就走了,某校区,欠我110”,还附上隐私视频片段与照片,威胁陈丽必须跟他保持四年关系,否则全网扩散、校园群转发。
12月2日至12月6日,李某不断通过平台发送瓜条成品与已发布到校园QQ频道的截图给陈丽看,反复碾压她的心理防线。
陈丽在恐惧中煎熬,既要假装配合又要寻思脱身,而李某吃准了她不敢声张,12月6日,李某约陈丽到其办理的阳光假日日租公寓见面,再度以发布隐私材料为要挟,发生了第三次关系。
当天房内还有证人徐某某、韩某宇在场外敲门,视频记录显示陈丽开门或沟通时多次申明“不是来要钱的”,流露出无助与被迫,而李某则继续掌控局面。
事情最终败露源于陈丽鼓起勇气报警,2024年12月7日,李某因涉嫌QJ罪被长春警方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正式逮捕,羁押于长春市看守所。
侦查阶段,李某在公安机关做过四次稳定有罪供述,详细讲了自己制作瓜条、威胁手段、三次发生关系的经过,每次都有同步录音录像固定。
可到了审查起诉与一审阶段,他全盘翻供,拒不认罪认罚,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以散布隐私、毁坏名誉为胁迫手段,使妇女产生精神强制不敢反抗,违背意志发生关系,构成QJ罪。
公诉机关举证了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决定、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提取笔录、事件单、病历、证人证言、陈丽陈述、李某前期有罪供述、鉴定意见、人身检查笔录、手机视频光盘、录音光盘、同步录像等,形成完整链条。
虽在陈丽送检内裤中未检出李某DNA,但客观证据与言词证据吻合,不影响事实认定,因李某拒不认罪不予从轻,判处有期徒刑5年。
李某不服上诉,他坚称发生关系与违背意志均有合理怀疑,要求改判无罪,并提出五点理由:一是陈丽初期互动无排斥、不能排除自愿配合或设局动机;二是无DNA等客观物证证明性行为发生,物证缺失应疑罪从无;三是胁迫证据有瑕疵,未达到不敢反抗标准;四是侦查阶段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一审未启动非法证据排除;五是本案系陈丽索钱800元(实付110元)及5000元未果的仙人跳,因他报警反被诬告QJ。
二审法院如何判?
关于是否发生关系,12月2日两次、12月6日一次的事实有录音、平台截图、视听资料印证,与有罪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符,DNA缺失不阻断认定。
关于是否自愿,李某利用伪造瓜条与隐私视频威胁在校园扩散,陈丽系刚成年大学生缺乏经验,对名誉败坏极度恐慌,聊天与录音中多次哭求拒绝,属精神强制下的不敢反抗,绝非自愿。
关于仙人跳,李某称陈丽索要800元及5000元无客观证据,且其辩解“没发生关系却被索要睡觉费”“被白睡要钱”逻辑自相矛盾,证人视频里陈丽明确说不是要钱,不符合敲诈常理。
关于刑讯逼供,四次供述稳定有同步录像与公安说明,李某提不出伤情鉴定与新线索,一审已审查排除,二审不再支持。
综上,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网络时代,以散布隐私、伪造谣言实施的精神强制,同样构成QJ罪中的“胁迫手段”,本案裁判厘清了三个关键边界。
第一,QJ罪中的“违背妇女意志”不要求肢体反抗,恐惧性屈从即是违背。
传统观念误以为女生没打闹搏斗就是半推半就,但刑法评价的核心是是否具备真实同意的自由。
当行为人用“发瓜条、曝隐私、毁名校声誉”掐住被害人最脆弱的名声软肋,针对刚成年、在校住宿、极度依赖校园评价的大学生而言,这种精神压制足以形成不敢反抗的孤岛效应。
陈丽在录音里哭求、文字里拒绝、见面时萎缩,已充分表达不同意,沉默与顺从只是避免社死的本能自保,法院将其认定为胁迫下的屈从而非自愿,精准还原了精神强制型QJ的本来面目。
第二,生物物证缺失不等于事实不清,证据链闭合仍可定罪。
QJ案中许多被告人死磕“没检出精斑DNA就无罪”,但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定罪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而非必须具备某种特定物证。
本案虽内裤未检出DNA,却有被告人李某前期四次稳定有罪供述(有同步录像排非)、被害人陈述、证人听到看到的片段、威胁用的瓜条截图、发布到校园QQ频道的录屏、录音中陈丽哭求内容、手机提取的隐私视频与照片等客观材料相互印证,已经锁死“制作谣言—威胁—发生关系”的行为链条。
物证是拼图之一而非全部,当其他证据严丝合缝指向同一事实,DNA缺位不足以撼动定罪。
第三,以仙人跳、索财未果抗辩需有客观线索支撑,逻辑自相矛盾则不予采纳。
李某称陈丽先要800元实收110元、后再索5000元不成反告QJ,却拿不出转账备注、录音、聊天记录等任何客观佐证,反倒与其自己说的“没发生关系却被要睡觉费”“对方嫌白睡了要钱”的自相矛盾,更与证人面前陈丽声明不要钱、仍继续赴约见面的反常行为相悖。
司法实践中,被告人以被害人设局敲诈为由翻供的,必须提供具体线索或初步证据,不能仅靠口头推测搅浑水。法院坚守证据裁判,不被无根据的“仙人跳”猜想带偏,避免了用道德猜忌稀释法律认定的QJ实质。
网络上的一张“瓜条”,比拳头更能摧毁一个女孩的校园人生。李某懂软件、懂传播、懂戳痛点,却把聪明用在炮制谣言胁迫奸淫上,最终换来五年铁窗,正是刑法对精神强制型QJ零容忍的注脚:没打人、没留精斑、她没跑,依然是QJ;恐惧下的眼泪与妥协,法律都看得见。
对此,你怎么看?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