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景甜应向法院起诉孙宇晨,让违法者得到应有的惩罚
近日,孙宇晨起诉景甜及其父母,主张双方相处七个多月、已经谈婚论嫁,三千余万元转账属于彩礼,请求全额返还。但从法律角度看,不能直接将案涉款项等同于应当返还的彩礼。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律意义上的彩礼,需要同时满足几个要件:给付依托本地婚嫁习俗;给付的直接目的是缔结正式婚姻;给付往往和订婚仪式挂钩。仅仅双方谈婚论嫁、恋爱相处,只代表存在结婚的主观意向,不等于恋爱期间所有大额转账,就自动变成法律上的彩礼。情理上的情感投入,不能替代法律要件的判断。
司法实践区分很明确:恋爱是双向情感付出,时间、情绪价值无法用金钱计价。恋爱中为维系感情作出的大额给付属于恋爱赠与;只有具备习俗、订婚仪式特征的给付,才适用彩礼返还规则。即便双方父母见面、资金转入女方父母账户,也不能直接推定款项就是彩礼,还需要转账聊天记录、订婚安排等证据予以佐证。
2026 年 8 月 29 日,孙宇晨又公开发文称财产纠纷已经进入司法程序,表态 “这件事到我为止”。但单方面宣告结束,不等于法律层面就此了结。此前社交平台长文披露了恋爱交往、生育规划等大量私人私密信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即便二人曾经恋爱,也无权未经许可把私人细节抛向网络。公众人物的确要接受舆论监督,但容忍边界仅限于公共利益相关事项,恋爱、生育这类纯私人生活不属于公众知情权范畴。网络传播具备不可逆特征,信息一旦流出,截图、转载会持续留存,即便发布者删除帖子,已经造成的损害不会凭空消失,一句 “并非本意” 不能免责。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财产诉讼与人格权侵权是两套相互独立法律关系。就算彩礼纠纷将来调解或者判决结案,也不能抵消网络公开爆料带来的人格侵权风险,过失泄露隐私同样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要不要追究侵权责任,选择权掌握在被侵权人手中,侵权方单方面说 “到此为止”,不具备免除法律责任的效力。现实中不少当事人习惯先网络发声抢占舆论优势,但舆论造势不能替代司法裁判。哪怕文末标注 “纯属虚构”,只要公众能够明确对应特定自然人,也不能成为泄露隐私的挡箭牌。
景甜应向法院起诉孙宇晨,让违法者得到应有的惩罚。财产纠纷归财产纠纷,网络泄露隐私、贬损名誉属于独立侵权事实,不受财产案件约束。应当完整固定社交平台发文、全网转发截图等全部证据,单独向法院起诉,主张停止侵害、删除侵权内容、赔礼道歉,并追索经济损失与精神损害抚慰金,借助生效裁判定分止争,不必被动等待对方单方面宣告事件落幕。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主张财产权利,不能践踏他人私生活安宁。感情与金钱的纠葛,应交由法庭举证质证分辨是非,不应演变为全网吃瓜谈资。舆情热度终会褪去,但已经产生的法律责任不会随舆情消散,守住人格权保护底线,才是理性化解纠纷的方式。注:本文仅基于公开信息法理分析,是否构成侵权,最终有待人民法院结合全部证据予以认定。
东方政法服务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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