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是联合国设立的"强迫失踪受害者国际日"。

今年恰好是《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通过20周年,联合国以"受害者优先,立刻采取行动"作为纪念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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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大多数人而言,"强迫失踪"只是一个陌生的国际法名词,而对有过类似经历的人来说,公约里"将其置于法律保护之外"这句话,有着格外具体的重量。

一个人突然被带走,没有法律文书,没有人知道他身在何处,也无法与外界取得联系。家人不知道他的下落,朋友不知道他的处境。

那种感觉,并不仅仅是失去自由。

更令人恐惧的是,你不知道自己身处何地,不知道接下来会发生什么,也不知道外面的世界是否知道你已经“消失”。

多年以后再回想起来,仍然心有余悸。

也正因为如此,我对“强迫失踪”这个概念,一直有一种并非来自书本的理解。

2006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这是第一部专门针对强迫失踪问题制定的国际人权公约。

公约明确禁止强迫失踪,并要求缔约国采取措施预防和惩治这种行为,追究实施者的责任,同时保障受害者及其家属的知情权、寻求司法救济和获得赔偿等权利。

那么,什么是“强迫失踪”?

按照公约的定义,强迫失踪是指国家机关的人员,或者得到国家授权、支持、同意或默许的个人或团体,违背当事人的意愿,对其实施逮捕、拘禁、绑架或者其他形式的剥夺自由,随后又拒绝承认剥夺其自由的事实,或者隐瞒其命运和下落,从而使其被置于法律保护之外。

这里面有一个非常关键的特点,一个人失去了自由,却又仿佛从法律世界中消失了。

依法传唤、拘留或者逮捕一个人,至少应当有法律依据,有法定程序,有相应的法律文书和记录。

家属应当知道他是否被采取了强制措施,知道他被关押在什么地方;律师也应当依法了解相关情况并提供法律帮助。

但是,如果一个人被带走后,没有任何公开的法律手续,没有明确的关押地点,外界无法得知其下落,家属不知道他究竟在哪里,那么,在那段时间里,他实际上已经被置于正常法律保护之外。

这正是强迫失踪最令人恐惧的地方。

它不仅是对人身自由的剥夺,而且切断了一个人与外部世界之间最基本的联系。

家属不知道亲人是否还活着,不知道他被关押在哪里,也不知道他究竟遭遇了什么。他们无法获得确切的信息,也不知道应该向谁寻求帮助。

这种痛苦,有时甚至会持续数年、数十年。

因此,强迫失踪并不仅仅伤害被带走的那个人,也同时伤害着他的家人。

2006年通过的《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对国家权力划出了一条明确的底线。

一个人可以被依法限制自由,但不能被置于法律之外。

一个人可以被依法传唤、拘留、逮捕和审判,但不能在国家权力面前突然“消失”。

根据联合国有关资料,中国已签署《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但尚未完成国内批准程序,暂未成为缔约国;美国、英国既未签署,也未加入。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则进一步将“强迫失踪”列为危害人类罪的一种行为类型。

当然,并不是所有强迫失踪行为都会当然构成危害人类罪。按照《罗马规约》的规定,只有符合相应条件,例如作为针对平民人口的广泛或有系统攻击的一部分,并明知该攻击而实施时,才可能构成危害人类罪。

但无论如何,国际社会已经形成了一个越来越明确的共识:

任何人都不应当被强迫失踪。

因为一个文明社会最基本的底线,就是权力必须处在法律之中。

法律可以依法限制一个人的自由,却不能让一个人从法律中消失。

8月30日,当我们纪念“强迫失踪受害者国际日”时,或许更应该记住这样一个朴素的道理:

一个人,无论涉嫌什么,无论犯了什么罪,都不应当成为一个“被消失的人”。

法律可以带走一个人的自由,却不能带走他存在的痕迹。

任何人,都不应被置于法律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