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1月17日,广东汕头人民广场,原海丰县委书记王仲被押赴公审大会,随后执行死刑。这个曾经参加革命、担任县级领导的干部,最终因贪污、受贿共计69749元,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件之所以引起强烈震动,不只是因为数额巨大,更在于王仲掌握着查缉走私的权力,却把被查扣的物资变成了自己的“仓库”。他一边打击走私,一边从走私物资中牟利,身份与行为形成了极大的反差。

故事的转折,始于一台17英寸黑白电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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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深秋,海丰县一名广播员带着纸箱登门,请王仲帮忙办理赴港澳探亲手续。那时出境探亲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来者自然不会只为叙旧。广播员指着纸箱,小声说:“里面是一台电视机。”

这类电视在当地并非罕见,可对县委领导来说,收下它意味着另一层关系的建立。王仲起初推辞,后来还是留下了。几天后,探亲批文办了下来。门一旦打开,权力便有了价码。

从1979年底到1981年7月,王仲先后收受电视机、收录机、电冰箱等物品,并将自己用不上的东西转手出售,所得价值达1.1万余元。最初他还把这种行为看成“人情往来”,后来却逐渐发现,利用职务办事,来钱比正常工作快得多。

王仲当时兼任海丰县打击走私指挥部总指挥,汕尾镇的缉私仓库里,堆放着大量查扣物资。手表、收音机、衣料和家用电器,都是紧俏商品。仓库管理混乱,出入登记不严,给了他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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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思的是,王仲并不满足于偶尔拿取。他会亲自到仓库挑选物品,甚至以“照顾领导”“奖励工作人员”等名义,将物资带走或分给亲信。调查显示,仅从仓库侵吞的物资,价值就超过5.8万元,其中包括331只手表、17部收录机和其他电器、衣料。

1980年7月,当地公安机关截获一艘走私船,王仲接到报告后赶到现场。他没有只看查缉情况,而是在货物中挑选物品,装车带回。到了这一步,缉私权已经被他当成了私人物权。

权力失去约束,家庭也被卷了进来。王仲曾帮助退职多年的妻子安排职务,还把子女安插进缉私系统。亲属、下属和关系网彼此牵连,使他在当地形成了较强的控制力。举报信不断出现,但调查往往被拖延,甚至有人被拉拢后改变说法。

1980年3月,汕头地委曾责令王仲停职检查。面对调查,他没有主动交代,反而与妻子、子女及相关人员商量对策,分散赃款赃物,并在多个储蓄点开户,有些还使用化名。案件由此从单纯的贪污,发展为对抗组织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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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中央决定严厉打击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陈云看到有关简报后,明确主张严办一批典型案件,以整顿党风。邓小平也作出“雷厉风行,抓住不放”的批示。海丰走私问题严重,王仲案很快进入中央有关部门视野。

调查最棘手的地方,是许多物资根本没有完整记录。仓库保管员王泗吉后来提交了两本账册:一本是正式出入库账,另一本是根据记忆补记的手写账。两本账之间存在差异,办案人员只能通过证人证言、物品去向和其他材料相互印证。

王仲被监视居住期间,仍辩称部分物资是领导购买,自己只是“先记账”。被转押后,办案人员还在他床头柜上发现用胶带藏着的刀片,说明他已经产生轻生念头。即便如此,他在法庭上依旧拒不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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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并不顺利。1982年9月15日,汕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9月17日庭审中,王仲因心脏病发作晕倒,审理延期。12月20日,法院再次开庭。经过审理认定,他利用职务侵吞缉私物资、索贿受贿,数额达69749元,且在案发后串供、转移赃物,情节特别严重。

1982年12月21日,汕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死刑判决。王仲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判决确定后,曾有人以王仲参加过革命、过去有过贡献为由,希望从轻处理。陈云没有同意。他认为,改革开放初期,海丰毗邻港澳,经济活动复杂,县委书记带头侵吞缉私物资,造成的影响不能用一般贪污案件衡量。

据看守干部回忆,王仲临刑前曾说:“当官千万不要贪,不属于自己的东西不要伸手。”这句话没有改变判决。1983年1月17日,他被依法执行死刑,成为改革开放后因贪污犯罪被判处死刑并执行的县委书记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