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裁判要旨】

(1)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并未终止,劳动者权利仍受保护。

(2)此种情形不属于"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主张未续签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3)用人单位决定解散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未及时通知劳动者的,还应支付额外一个月工资。

【关联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

【法律关系】

海某(劳动者/原告/上诉人/再审申请人)→ 某策划公司(用人单位/被告/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劳动合同关系,合同期满后续续用工未续签书面合同。

【原告诉请】

(1)确认与某策划公司于2020年1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支付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期间未续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1个月);

(3)支付拖欠的7个月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4)赔偿因公司未缴纳失业保险造成的损失。

【被告答辩】

未答辩。

【法院查明】

(1)海某于2020年11月1日入职某策划公司任销售内勤,双方签订为期一年的书面劳动合同(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也未解除劳动关系,海某继续工作至2023年3月。某策划公司于2023年3月决定解散,打卡记录显示正常上班到2023年3月20日。

(2)2023年4月公司口头解除劳动合同,未出具书面解除通知,也未支付经济补偿金。

(3)案外人姜某向海某转账约3万元备注"代支付营销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工资"。

【法院认为】

(1)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继续按原条件履行权利义务,视为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合同,不属于初次订立合同的情形,故不适用二倍工资罚则。

(2)某策划公司决定解散符合法定终止情形,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约1万元。

(3)海某未能举证证明系用人单位违法解除,额外一个月工资请求缺乏依据。但二审补充认定:公司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即辞退,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规定,应支付额外一个月工资约3987元。

(4)失业保险损失因海某未提交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据,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1)确认海某与某策划公司于2020年1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某策划公司十日内支付经济补偿金约1万元;

(3)确认公司已支付拖欠的7个月工资共计约3万元;

(4)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一审第一、二、三项,撤销第四项,限期十日内支付额外一个月工资约3987元,驳回其他请求。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案例来源】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豫民申【】号民事裁定书;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2023)豫1326民初【】号民事判决书。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