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挪用资金犯罪案件中,自首是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是法定的从宽处理情节;部分退赔能够弥补被害单位损失,体现行为人的悔罪态度,是法院量刑时的重要酌定从轻情节。对于具有上述多重从宽情节的被告人,法院在量刑时应当依法予以综合考量,可以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处罚。

案情简介

周某(化名),某连锁公司工作人员。2022年至2024年间,周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487万余元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2024年底,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周某已部分退赔,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

该案由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赵飞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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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飞全律师

辩护观点

辩护人重点围绕自首、部分退赔等从轻情节展开辩护,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第一,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周某在案发后已部分退赔,积极弥补被害单位损失,体现了悔罪态度。

第三,周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第四,周某系初犯,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周某具有自首、部分退赔等情节,依法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周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挪用资金罪中自首、部分退赔与认罪认罚的量刑考量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即便涉案金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通过深入挖掘和系统运用自首、部分退赔、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仍可为当事人争取法定刑幅度内的从轻判决。上述从宽情节的综合考量,对法院依法从轻处罚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