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是不是扫黑除恶对象?是不是敲诈勒索?
惩罚性赔偿制度自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立"退一赔一"、2013年修法升格"退一赔三"以来,已拓展至食品药品、知识产权、生态环境等多个领域,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制度成果。它既惩戒违法经营,也激活社会共治。这项制度必须坚守:既要防止被滥用,更要防止制度本身受到不当冲击。
今年中央政法委部署的扫黑除恶专项行动,把恶意索赔列为打击对象之一,各地警方纷纷发布线索征集通告。
什么是恶意索赔?以阿拉善警方的定义为例:"为牟取非法利益,虚构、编造损害事实或以商家存在经营瑕疵为由,假借消费维权、侵权索赔等名义,通过投诉、举报、诉讼、曝光、差评和滥用行政救济权利等方式对被害人施压,索要赔偿。"
注意这个定义的两个关键词:牟取"非法"利益、"虚构编造"损害事实。打击的是没有事实基础、没有权利基础的强索。至于"以经营瑕疵为由",也得放在"牟取非法利益"这个总前提下理解:针对真实存在的瑕疵,依法主张修理、更换、退货,本就是《消法》《民法典》白纸黑字规定的权利,不在打击之列。
说白了,专项行动的靶子不是打假,是假打。
实践中假打的数量,几十倍、几百倍于真正的职业打假。仅冒用我们公司员工名义进行的恶意投诉索赔,就高达三千多起。我们比谁都支持打掉假打。
那么,真正的职业打假会不会被按敲诈勒索一并打击?说说我的看法。
敲诈勒索主要两种结构:一是恶害胁迫,"不给钱就祸害你、造谣、滋扰",本质就是抢;二是封口分赃,自己没有请求权,却以不举报为条件收封口费。
真正的打假两条都不沾。正常情况下都已经举报、投诉甚至起诉了,"给钱就封口"的筹码根本不存在;尚未启动的,投诉举报起诉本身就是法定救济渠道,预告行使权利不是威胁要挟。打假人索的是自己作为购买者、消费者依法享有的退一赔三、退一赔十,不是替违法经营者遮掩的报酬。
要价高、法院只支持一部分,是民事裁量问题,刑法不能替经营者砍价。王健林诉自媒体名誉侵权索赔一千万只判7万,谁敢说王健林涉嫌敲诈勒索?
打假打的是欺诈,不是一般瑕疵。欺诈就是故意隐瞒、捏造影响购买决定的信息: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伪造产地、冒用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虚假宣传等等,法有明文。生产和故意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本质上同样是欺诈:把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卖给消费者,隐瞒的正是最影响购买决定的安全信息,所以《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了十倍惩罚性赔偿。最高法法释〔2024〕8号说得更明白:知假买假,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索赔,依法支持。
那么职业打假漫天要价就是敲诈勒索吗?不是,对方也可以就地还钱。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当事人之间的有效约定,效力优先于法律中的任意性规定。
说白了:真的打假利国利己利民,假打才是扫黑除恶的对象。欺诈事实是经营者造成的,就是打假;"违法事实"是索赔人自己造出来的,那是假打。
PS.法律保护的是"索赔权"本身,无论金额多高;刑罚打击的是"毫无依据的强索"。法院的"砍价"是民事审判对价额的裁量,绝不是用刑法给民事权利"定价"。
#扫黑除恶# #蜜雪冰城5家门店疑遭同一伙人恶意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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