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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

是威胁道路安全的“头号杀手”

无数血的教训早已敲响警钟

但仍有部分驾驶人漠视法规

心存侥幸

酒后铤而走险

酒驾醉驾 害人害己

文明交通 拒绝 “酒” 驾

芦山公安交管大队

现对近期查获的酒醉驾典型案例曝光

希望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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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曝光一

2026年8月18日20时许,聂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芦山县芦阳街道迎宾大道时被芦山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查,聂某体内酒精含量为58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聂某的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驾驶证状态为暂扣。聂某2026年8月7日因酒驾被四川省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高速公路六支队一大队处罚,聂某的行为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摩托车、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在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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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25日,芦山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聂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驾驶证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车、驾驶未按规定登记、备案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拘留3天,罚款3300元,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增驾A、B类驾驶证的处罚。

案例曝光二

2026年8月25日22时许,曾某某驾驶川T96***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芦山县芦阳街道迎宾大道时被芦山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查,曾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36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曾某某的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驾驶证状态正常。曾某某的行为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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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核查处理中。

案例曝光三

2026年8月26日23时许,付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轻便摩托车行驶至芦山县芦阳街道姜维路时被芦山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查,付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75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付某某的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D,驾驶证状态正常。付某某驾驶的车辆未按规定登记、备案,付某某的行为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未按规定登记、备案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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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核查处理中。

案例曝光四

2026年8月26日23时许,彭某某驾驶号牌为川A85***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芦山县芦阳街道姜维路时被芦山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查,彭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58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彭某某的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D,驾驶证状态正常。彭某某的行为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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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核查处理中。

饮酒者在酒精的麻痹作用下

可能会产生神志不清、疲劳困倦

反应迟钝、视线模糊的情况

驾车极易发生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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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驶危害大、代价高

今天

交警蜀黍就来跟大家算一下

酒驾的代价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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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山公安@广大交通参与者

请深刻认识到酒醉驾的危害性

杜绝侥幸心理

喝酒不开车

开车不喝酒

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

芦山公安将

持续开展酒驾醉驾查处行动

全时段、全路段、全覆盖

严查严处酒驾醉驾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