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东海大陆架靠近“中间线”一侧,中国的油气开发设备陆续展开作业准备。海面上的钻井平台并不显眼,却让一场延续多年的争端再次浮出水面:日本控制着钓鱼岛及其周边海域,中国则在东海油气开发上不断推进,双方究竟谁握有更大的主动权?

有人曾问:“既然钓鱼岛是无人岛,为什么两国都不肯退一步?”答案不只在几平方公里陆地,更在岛屿能够带来的海洋权益。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岛屿主权往往牵动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资源。钓鱼岛面积不大,战略分量却远超其陆地面积。

争端的关键节点,出现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1945年,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和《日本投降书》,台湾及其附属岛屿被置于归还中国的安排之中。中国方面认为,钓鱼岛属于台湾附属岛屿,也应随台湾一并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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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战后东亚的领土处理,并没有完全按照这一逻辑落地。1951年签署的《旧金山对日和约》将琉球部分地区置于美国施政之下。条约第三条规定了美国对相关岛屿的托管安排,却没有明确解决钓鱼岛主权归属。

变化发生在1953年。美国管理琉球的当局发布第27号令,重新划定琉球地理范围,把钓鱼岛纳入其施政区域。此举后来成为日本主张“尖阁诸岛”属于其管辖的重要依据之一。问题在于,施政范围的划定,并不当然等于主权转移。

这恰恰是争端最复杂的地方。美国后来多次表示,交给日本的是行政管理权,而不是对主权归属作出裁决。可在现实政治中,谁掌握巡逻、执法和设施管理,谁就更容易形成事实控制。法律表述留下了余地,海上现实却逐渐固定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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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年,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组织的调查指出,东海部分海域可能蕴藏丰富油气资源。报告一出,原本长期无人关注的荒岛,突然与能源、海域划界联系在一起。地理位置、资源预期和国际法规则,三股力量叠加,争端迅速升温。

日本方面随后加强了对钓鱼岛的行政标识和巡查。1970年,冲绳方面公开提出对这些岛屿的主张。1971年12月30日,中国外交部发表声明,明确反对美日把钓鱼岛列入交还日本的区域,指出此举不能改变中国对有关岛屿的领土主权。

1972年5月15日,美国将琉球群岛的行政权交还日本,钓鱼岛也被一并纳入日本实际管辖范围。同年中日恢复邦交正常化,双方领导人在谈判中没有让钓鱼岛问题阻断建交大局,形成了暂时搁置争议的处理方式。这个安排缓解了当时的外交压力,却没有消除主权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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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思的是,钓鱼岛真正的价值,并不只是岛上那几块岩石。若按照两百海里专属经济区计算,岛屿周边可延伸出大片海域;若再涉及大陆架划界,东海资源开发、航道安全和海上活动空间都会受到影响。日本所谓“中间线”主张,中国并不承认,双方在海域划界问题上始终存在分歧。

美国因素也不能忽略。1971年美日签署归还冲绳协定时,美国把钓鱼岛纳入交还范围,却声明不对主权归属作出判断。这种“交行政权、不裁主权”的做法,为美国保留了外交回旋余地。进入21世纪后,美国又表示《美日安保条约》适用于日本施政下的尖阁诸岛,实际上增加了争端的安全色彩。

不过,美国的立场并非无条件支持日本取得主权。美国关注的是地区同盟和战略平衡,并不愿意让日本在东亚完全摆脱约束。看似支持,实则留有边界;既利用矛盾,又避免自己承担主权裁判者的责任。

再看东海油气开发。中国在春晓等油气田推进勘探和生产,部分设施位于中国主张的大陆架一侧。日本担心地下油气构造可能跨越双方争议海域,因而多次提出交涉。2005年,日本也曾向企业授予东海相关海域试采资格,但实际开发受到技术、成本、海底地质和政治风险等多重因素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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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所谓“中国采油、日本占岛”,其实是两个不同层面的比较。钓鱼岛周边,日本掌握着长期的实际控制;东海大陆架油气开发,中国较早投入设施并形成了一定生产能力。在岛屿控制上,日本占据现实优势;在资源开发和工程布局上,中国取得了时间优势。

但时间优势不等于主权优势。钻井平台能够证明开发能力,却不能单独决定岛屿归属;海警巡航能够宣示立场,也无法替代外交谈判和国际法论证。双方都清楚,任何一次海上摩擦,都可能被放大为更大的政治事件。

钓鱼岛问题之所以久拖不决,正因为它同时牵涉历史文件、战后秩序、海洋资源、军事同盟和国内政治。日本不愿放弃既有控制,中国也不会接受行政现实被直接等同于主权结论。至于东海油气开发,设备可以推进,管线可以延伸,真正决定格局的,仍是海上执法能力、持续存在能力以及围绕海域划界展开的长期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