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4月21日早晨8点,救护车司机曾某在下夜班后感觉身体不适,在医院休息了一段时间后返回宿舍休息,但是在宿舍所在小区保安亭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当地人社部门作出对曾某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曾某家属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驳回曾某家属诉讼后,曾某家属不服提起上诉,红星新闻记者近日从裁判文书网了解到,二审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当地人社局对关键事实并未查清,径行作出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显属证据不足,并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同时责令当地人社部门在法定期限内对曾某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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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图 图据图虫创意

救护车司机夜班后回宿舍路上晕倒,抢救无效死亡

二审判决书清晰梳理了曾某发病前后的时间线。2025年4月20日18时30分至4月21日8时,曾某执行医院安排的急诊救护车夜班任务,21日11时30分左右,其回到医院宿舍所在小区的保安亭,宿舍小区邻居见其倒地,将曾某送医抢救,当天21时35分曾某抢救无效宣告死亡。

4月21日值早班的同事谭某称,曾某交接班时自述几天连着上班很累,有点不舒服,想在值班室休息一下再回家。二审法院认为,上述事发时间与曾某夜班履职行为具有高度关联性,存在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内先期发病、病情持续发展并最终致死的盖然性。加之,疾病发展往往具有隐蔽性,无法苛求普通劳动者对其自身出现的发病征兆作出精准判断并就医。故在2025年4月20日18时30分至4月21日8时这一时间段,曾某是否具有发病征兆成为本案能否依据关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之规定来进行工伤认定的重要事实。

不过当地人社部门在去年8月,对曾某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当地人社局辩称,上班时感觉累和突发疾病是两个概念,不能混淆,累有可能是体力上的累,或者是心理上的累,也即心累等。

当地人社部门在作出对曾某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后,曾某的家属提起诉讼,一审被驳回后,曾某家属又提出上诉。

二审审理认为人社部门对关键事实并未查清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当地人社局对关键事实并未查清,径行作出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显属证据不足。

二审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还在判决书中进行了具体分析。

第一,当地人社部门未调取监控视频核查曾某在岗期间的具体表现。医院作为具备完善安防条件的医疗机构,其急诊区域及值班休息室等均安装有监控设备,上述设备可客观记录曾某在2025年4月20日18时30分至4月21日8时值班期间的精神状态、身体反应及行为举止,是否存在明显不适、疲惫或异常情形,均可在监控画面中予以印证。人社局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完全具备调取条件,却未依职权调取,亦未就此作出合理解释,导致对曾某在工作岗位上的实际身体状况缺乏客观证据支撑。

第二,当地人社部门未核实曾某下班后是否因身体不适在值班室休息。医院在《工伤认定申请表》中明确陈述,4月21日8时交班后,曾某因身体疲劳,在医院司机值班室洗漱并休息片刻,后准备返回明雅苑住所。而当地人社部门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则载明,曾某4月21日8时下班后离开司机值班室,11时30分左右回到明雅苑保安亭。两者关于“8时交班后是否曾因疲劳在值班室休息”以及“曾某实际离开医院的时间”等关键细节存在明显矛盾。人社局既未对此作出合理说明,未调取监控,也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认定的事实。

第三,未对相关关键证人进行询问核实。人社局在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期间,未对4月21日接班的值班人员刘某进行询问,亦未对其他可能知悉曾某当班期间及交班前后身体状况的同事进行调查取证,构成调查不全面。

因此,二审法院认为,湛江市人社局在未调取监控视频、未核实值班室休息事实、未询问关键证人的情况下,对曾某在2025年4月20日18时30分至4月21日8时这一时间段是否突发疾病、是否因不舒服而休息等核心事实均未查清,即径行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属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二审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撤销此前当地人社部门对曾某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同时责令当地人社部门在法定期限内对曾某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红星新闻记者 付垚

编辑 杨珒 审核 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