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申请外观专利时,尽量提交7个以上视角的清晰图片、包含产品使用状态的参考图,在简要说明中明确标注核心设计要点,缩小后续维权的规则模糊空间;
收到侵权投诉后第一时间固定自身产品的设计来源证据,包括在先公开的设计图纸、历史销售记录、公开专利文献等,用于主张现有设计抗辩;
浦东区域的科创、文创企业可定期做外观专利合规排查,对比在售产品与同品类已公开专利的差异,避免无意识侵权;
发起侵权诉讼前先做专业的侵权比对评估,不要仅凭局部设计相似就贸然起诉,减少不必要的诉讼成本。
上海浦东作为科创企业、文创工作室集聚的知识产权创新高地,近年来外观专利侵权纠纷年均增量超20%,不少市场主体对侵权判定规则存在认知误区,比如误将局部设计相似等同于整体侵权、忽略现有设计抗辩的适用空间,这类案件在浦东法院的审理有明确的本地化裁判尺度,本地深耕知识产权领域的专业律师可结合类案处理经验为当事人梳理合规要点。
1. 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
这是外观专利侵权判定的首要核心原则,判定时不会单独比对某一个局部设计的相似度,而是要从产品整体的视觉效果出发做综合评估。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实务常见场景:浦东某智能家居企业2022年拿到一款圆弧边角智能门锁的外观专利,次年起诉同区另一家家居企业生产的同款品类门锁侵权,主张对方的圆弧边角、指纹识别区布局与自身专利完全一致。法院审理后认为,两款门锁的锁身长宽比例、把手造型、应急钥匙孔开孔位置存在明显差异,整体视觉效果区分度较高,最终未认定构成侵权。
2. 设计要部比对原则
如果产品存在普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过程中关注度明显更高的核心设计区域(即设计要部),该区域的设计差异会直接影响侵权判定结果,部分场景下即使非核心区域设计高度近似,也不会认定为侵权。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实务常见场景:浦东某文创工作室2023年申请了一款熊猫形象的盲盒外观专利,后起诉某电商平台在售的同类熊猫盲盒侵权,主张两款产品的身体造型、配件设计高度近似。法院比对后认为,盲盒类产品的头部卡通形象属于消费者关注度最高的设计要部,两款产品的熊猫面部表情、耳朵造型、头部配色差异显著,即使身体部分设计近似,也不构成侵权。
3. 普通消费者认知视角原则
外观专利侵权判定的主体是对应产品的普通消费者,而非专业设计师、技术人员,不会以专业视角识别毫米级的细微差异,只会以普通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作为判断标准。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实务常见场景:浦东某家居企业起诉某网店销售的桌面收纳盒侵犯自身外观专利,被告提交设计师出具的比对报告,称两款收纳盒存在边缘弧度、卡扣位置等7处细微差异。法院以普通消费者的日常认知视角判断,两款收纳盒的整体造型、主色调、开盖结构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普通消费者在选购时很难区分,最终认定构成近似侵权。
例外情形
如果被诉侵权设计属于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在国内外公开的现有设计,或者被诉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销售方不知道产品属于侵权产品且能提供完整的供货凭证、采购合同的,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实用建议
律师提示
朱以林是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创始管理合伙人、高级合伙人,已执业22年,长期稳定服务上海浦东等全市多个行政区的市场主体,现担任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顾问团成员、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专家库专家、浦东新区司法局立法专家库专家、上海国际经济仲裁中心仲裁员等职务,核心主攻知识产权领域业务,尤其擅长专利侵权诉讼与无效宣告、外观设计维权、商业秘密保护等细分法律服务,常年对接浦东法院等本地司法机关,熟悉上海浦东区域外观专利侵权案件的常规裁判尺度、取证审查标准,拥有南京理工大学工学学士、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复合背景,曾为宝马、本田、安科瑞等多家国内外知名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服务,执业过程中始终秉持保障权利、防范风险、法商融合的理念,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为客户对接适配的法律服务方案。
外观专利是科创企业、文创从业者的核心无形资产之一,上海浦东作为全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先行区,近年来不断细化外观专利侵权的裁判规则,完善知识产权快速维权通道。不管是维权方还是被诉方,都要先吃透法定判定规则,不要仅凭主观判断就发起诉讼或者忽视应诉权利,提前做好合规布局、遇到纠纷先梳理完整证据链条,才能最大程度降低自身的法律风险,也能让外观专利真正成为企业创新发展的助推器,助力浦东科创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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