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改革报)
转自:中国改革报
□ 本报记者 程 晖
8月18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26年9月20日起施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99年颁布以来,经历了2002年第一次修订、2019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也是最大的一次系统性修订。
整体来看,修订后的《条例》扩大了公积金提取用途、支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缴存、推动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强化风险管控等,将更好满足多样化住房消费需求,改善居住条件,顺应了存量房时代住房需求从“增量”向“存量维护”延伸的趋势。短期来看,预计将对稳楼市产生一定积极影响,整体相对温和,通过有效降低购房成本、提高提取灵活性等,助力刚需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释放;中长期来看,住房公积金制度根据行业发展形势变化灵活调整,向“租、购、修、养”全周期、多样化住房消费侧重,将加速推动租购并举、激活存量市场,有助于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助力行业高质量发展。
这项力度空前的制度修订,植根于我国30余年公积金制度的发展实践,其诞生之初就紧扣当时最迫切的民生难题。早在1991年春天,上海在全国率先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彼时,上海人均居住面积仅6平方米,住房问题被称为“天字第一号”难题。这项制度创新打破了长期以来住房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格局,建立了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筹资的新机制。短短几年间,这项发端于黄浦江畔的制度创新便从上海走向全国——1994年国务院明确“全国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1999年《条例》颁布施行,标志着公积金制度正式纳入法治化轨道。30多年来,住房公积金制度累计支持数以亿计的城镇职工实现了安居梦,成为中国特色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基石。
然而,时代在变,需求在变。当我国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40平方米,群众住房需求已从“有没有”转向“好不好”;当灵活就业人员规模已超2亿人,传统公积金制度仅覆盖固定就业人群的局限日益凸显;当人口跨区域流动成为常态,公积金“全国漫游”的呼声日益高涨。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2025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今年8月,对《条例》进行自1999年出台以来力度最大的一次系统性调整。
改革的落地,离不开地方实践的先行先试。在制度覆盖面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分3批推进36个城市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公积金制度试点,目前已吸引200多万灵活就业人员参与。苏州走在前列,截至2025年末累计62.4万名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试点,并创新将农民纳入公积金制度;四川2025年实现21个市(州)灵活就业人员“愿缴能缴”。在使用场景上,各地积极探索:甘肃推出最高10万元的适老化改造提取额度,沈阳落地住房适居性改造支持政策,成都允许子女提取公积金为父母住宅加装电梯。在跨区域服务上,兰州市与白银市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推行异地互认互贷等。这些来自基层的改革探索,为国家层面的制度修订积累了宝贵经验。8月以来,已有多地发布或实施公积金新政,将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进一步扩展至支付自住住房装修、物业费等支出,如上海公积金提取新增购房契税和购买配套车位(库)、储藏室情形,有助于减轻居民购房综合成本。《条例》正式发布后,预计未来将有更多城市拓宽公积金提取范围,并探索更多资金使用方向,住房公积金与租房、装修、物业、老旧住房更新改造等多元居住场景的衔接将更加紧密,公积金政策仍存在优化空间,有望继续向“住房消费支持工具”升级。
此次修订的意义,远不止于条款的增删。从制度普惠性看,明确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缴存公积金,打破了就业身份壁垒,让住房保障制度的覆盖面从“单位人”延伸至“社会人”。从功能适配性看,提取情形由6种拓展为9种,新增装修自住住房、支付物业费等场景,构建起“租、购、修、养”全周期住房消费保障体系。从服务效能看,贷款审查时限缩短,缴存记录实现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让公积金真正能够“跟人走、随人用”。从风险防控看,将公积金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为资金安全筑牢防线。
展望未来,公积金制度改革仍有广阔空间。一方面,制度覆盖面还需持续扩大。当前全国公积金实缴人数约1.76亿人,与全国城镇就业人口相比仍有较大提升空间,尤其需要进一步降低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门槛、增强政策吸引力。另一方面,资金使用效率有待提升。目前存量公积金余额超过10万亿元,如何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实现更高效的运用,平衡好“沉睡的资金”与“渴求的住房需求”,仍是重要课题。此外,数字化赋能将释放巨大潜力——随着全国公积金信息互联互通逐步实现,跨区域就业人口的住房保障将更加便捷。有专家预计,未来政策调整将更系统化,扩大使用范围、提高使用效率、支持异地互认互贷仍是重点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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