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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纯属虚构,若有雷同实属巧合,请勿对号入座】

昨天刷到一条消息,消息内容大概是宁夏某地一家公司因为公告了旗下控股产业转让股权,在本地网络大V整理信息发布之后,把这位网络大V给告了!理由是“泄露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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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威记也略微看了一下。

首先,按照关键词检索,威记也操作了一遍,看到了这些所谓“秘密”的内容,这就有意思了,能够在网上公开检索和查询能看到的,也叫秘密?

其次,既然是发布了股权转让公告,按理说是广而告之,想把这个转让落实和得到结果才对。并且在网络大V的整理发布后,确实也起到了效果,那就是有人后台咨询相关事宜,说明还是有人有兴趣的。这应该是是皆大欢喜的事情,可是与其相反的是,股权方却以泄密为由给网络大V给发了律师函。

这是威记觉得最有意思的地方。

02

现在是一个流量为王的时代,很多商家为了宣传自身,都绞尽脑汁,比如说餐饮店,甚至花钱买流量,请网络红人给宣传,为的就是把自家产品推销出去,或者让更多人看到。

按理说,这个事件中,网络大V起到的是一个正面推广和宣传的作用(还不收费)。可这家企业偏偏想着“泄露商业秘密”,这是想捂着还是想惜售?到底是想转让还是不想转让?或者说是不是有什么操作不想受到过多关注?

这也让威记想到了一个词:公开的秘密

公开的秘密,有很多种解释,其中一种是这个秘密人人都知道,但是没有摆到明面来说。这起事件,就好像是网络大V把这层“纸”捅破了,让操作也被公开了,少了一些回旋的余地。这大概也是发律师函的缘故吧?

03

威记觉得这封"泄露商业秘密"的律师函,发的或许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泄密",发的是一种"控制权焦虑"

啥叫控制权焦虑?就是企业心里那点小九九:这事我想让大家知道,但又不想让大家知道得太透彻;我想引来买家,但又不想让买家觉得我急着出手;我想制造点舆论热度,但又不想让舆论反向牵着我的鼻子走。于是,当网络大V把那层"窗户纸"捅破之后,企业第一反应不是"太好了有人关注",而是"糟了,主动权没了"。

法律上这封律师函站不站得住,得打个大问号。

威记不是法律专业人士,但在兴趣之下,也查了查相关法规,发现这事挺有意思。

按照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企业拟披露的信息如果涉及商业秘密,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才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换句话说,商业秘密的天敌就是"公开"——一旦信息已经通过公开渠道能获得,那它在法律上就很难再被认定为商业秘密了。

威记前面也说了,按照关键词检索,这些所谓"秘密"的内容是能在网上公开检索和查询到的。既然企业在官方渠道都已经发布了股权转让公告,那这些信息理论上就已经进入了"公开"范畴。这时候网络大V做的,更多是"整理、汇编、二次传播"——他把散落在各处的公开信息,用普通人能看懂的方式串了起来。

这就好比你在朋友圈发了条"我家房子打算卖了",中介把这条朋友圈截图发到房源平台上,然后你反过来告中介"泄露商业秘密"。——法理上,这有点站不住。

当然,如果大V在整理过程中,加入了未公开的细节——比如具体的转让底价、潜在买家名单、企业内部评估价、谈判底线这些公告里没写的东西,那企业确实有理由主张侵权。但威记看了下目前公开的信息,似乎大V整理的也就是公告里那些内容,顶多做了点通俗化解读。这种情况下,律师函的象征意义,远大于法律意义。

可能企业觉得被“泄露”的核心,在于信息被系统详细整理解读清晰明了,丧失了“主动权”吧!

04

商业谈判里,"公开的秘密"是最微妙的博弈。

"公开的秘密"这个词。这个词在商业谈判里,简直是一门艺术。

什么叫商业语境里的"公开的秘密"?就是这件事人人心里都清楚,但谁也不愿意第一个挑明。就像办公室里大家都知道哪两个人谈恋爱了,但老板就是装作不知道;就像行业里大家都知道某公司要被收购了,但买卖双方都闭口不谈,直到合同签完才开发布会。

为什么要这样?因为"挑明"这个动作本身,就会改变博弈的筹码分配

放到这次银川这家公司的股权转让上: 如果悄咪咪地转让,企业可以一家一家地谈,货比三家,把价格抬到最高; 如果高调宣布转让,潜在买家会觉得"这公司急着出手",反而拼命压价; 如果通过大V的整理发布,让市场上都知道这事儿,那企业的议价空间就被压缩了——买家会觉得"反正你知道我在考虑,那我慢慢挑、狠狠砍"。

所以企业发律师函,本质上是要做两件事:

第一,对外宣告"我对信息披露有主导权",提醒市场和潜在买家——想谈,跟我谈,别通过自媒体揣测; 第二,对大V划红线——你可以整理公开信息,但不能越界挖掘未公开细节,更不能替我"制造市场预期"。

这是一种非常典型的"又想当又想立"的姿态:既享受了大V带来的传播红利(后台确实有人来咨询了),又不想让大V的反向传播失控。威记觉得,这大概也是发律师函的缘故吧。

05

威记觉得,事已至此,与其发律师函,不如把牌摊在桌面上!

企业要是真想转让股权,真想找到好买家,与其费劲巴拉地发律师函吓唬大V,不如大方一点:

第一步,主动开发布会或者情况说明。把转让的原因、标的、期望、时间表,大大方方讲清楚。主动披露比被动应对,效果好一百倍。看那些真正成熟的企业,资产重组、股权转让都是开新闻发布会,CEO亲自出来讲战略意图,反而赢得市场尊重。

第二步,设立专门的对接窗口。既然大V的整理已经带来了咨询,说明市场是有兴趣的。企业应该顺势而为,公布一个官方联系方式,专人接待潜在买家,把"散客"变成"意向客户"。这一波流量,用好了就是真金白银。

第三步,对自媒体适度开放。与其把大V当敌人,不如把大V当合作伙伴。邀请本地有影响力的自媒体到企业实地参观,给他们第一手资料,让他们帮你做高质量的深度报道。自媒体的传播力,企业自己花多少钱都买不来。

第四步,如果真有商业秘密诉求,走正规豁免程序。按照证监会的规定,企业可以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真正的商业秘密部分,但前提是得明确告诉市场和监管——哪些信息是商业秘密,为什么。而不是事后诸葛,等自媒体传播了再来"追认"。

在流量时代,企业想完全控制信息的传播,是不可能的事。那些试图用律师函"捂盖子"的企业,往往忽略了最重要的一点——公开透明本身就是最好的公关。把牌摊在桌面上,市场反而会给最公允的估值;遮遮掩掩、又想蹭流量又想控舆论,市场就会用脚投票,给企业的估值打折。

这次宁夏某地这家公司的律师函事件,表面上是个案,实际上折射出的是传统企业面对新媒体传播时的集体不适——他们还停留在"我说了算"的单向传播时代,而市场已经进入"人人都有麦克风"的多向传播时代。适应不了这个转变的企业,就算这次靠律师函暂时压住了声音,下次、下下次,还会被流量的海啸反复拍打。

威记倒希望这家企业能想明白这一点:大V不是你的敌人,流量也不是你的敌人,封闭才是。把股权转让这件事做得敞亮一点,让市场看到你的诚意和价值,好买家自然会来。至于那封律师函,威记估摸着,也就是做个姿态。对簿公堂费神费力,最后大概率是不了了之,企业继续悄悄谈它的转让,大V继续做他的内容。

只是经过这一遭,"公开的秘密"被挑明了,企业也该明白:在这个时代,你想捂住的,往往捂不住;你大方亮出来的,反而能换来尊重。这,就是银川这家企业交给本地商圈的一堂公开课。

至于课费嘛,就是那封律师函的打印钱和快递费,不贵,但教训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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