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浪财经-锐眼工作室
8月3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外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公告,对应公文为建督撤字〔2026〕2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文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监督局牵头作出,属于住建领域人员执业资格类行政处罚范畴,文件正式发文日期为2026年8月21日,对外公开发布日期为2026年8月31日,公告披露了针对涉事人员郭二伟通过不正当手段骗取一级建造师注册资格的专项处罚决定,明确了撤销注册资格并限制3年内再次申请的处理结果。
字段公文名称建督撤字〔2026〕2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发文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分类执业资格类行政处罚发文日期2026年8月21日发布日期2026年8月31日处罚对象郭二伟处罚事由在申请一级建造师重新注册至陕西纳驰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时,提供虚假承诺,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处罚结果撤销一级建造师注册,自决定书印发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权利告知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抄送单位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事件详情梳理
本次处罚的触发点为涉事人员郭二伟的一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行为,相关调查显示,其在办理将一级建造师重新注册至陕西纳驰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手续过程中,并未如实提交相关材料,而是通过提供虚假承诺的方式,以欺骗类不正当手段最终获取了对应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该行为违反了执业资格注册的相关管理要求,破坏了建筑行业执业资格管理的正常秩序。
住建部门在完成全部调查核实流程后,严格对照现行法律法规的对应条款作出处罚判定,所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条款明确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行政许可的处置规则,《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也针对建造师违规骗取注册证书的行为划定了对应的处罚标准,最终作出的撤销注册并设置3年申请限制的决定,是对建筑行业执业资质造假行为的明确警示。
申辩情况说明
在正式处罚决定作出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依法向涉事人员郭二伟送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6〕84号),郭二伟在签收该告知书后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材料,住建部门针对其提交的申辩内容进行了全面复核研究,最终决定不予采纳该陈述申辩意见,按既定调查结果作出正式行政处罚决定。
天眼查数据显示,郭二伟成立日期2011年4月11日,法定代表人郭二伟,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企业规模为微型,参保人数0人,实缴资本为空,注册地址为邳州市碾庄镇王集村王西组559号。
点评与分析
本次住建部门针对一级建造师骗取注册资格作出的行政处罚,对建筑行业执业资格监管具备明确的警示意义。监管部门严格依照法定流程完成调查、申辩复核与处罚判定,全程公开处罚事由、依据与结果,进一步明确了执业资格注册环节的合规红线,也为各地住建主管部门开展同类执业资质核查、违规处置提供了合规参照,有助于推动建筑行业执业资格注册全流程的规范化管理。
本次处罚涉及的涉事人员关联个体工商户,本身无相关建筑行业执业资质运营记录,参保人数为0,该处罚结果直接影响涉事人员个人的执业资格权限,其一级建造师注册被撤销且3年内无法再次申请,相关从业活动将受到直接限制。同时该处罚决定同步抄送两地住建主管部门及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相关违规记录将纳入执业资格信用管理范畴,后续涉事人员在建筑领域的相关从业申请也会受到对应约束。
本次事件也为建筑行业相关市场主体与从业人员带来明确的合规启示。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在聘用注册执业人员时,需严格核查相关人员的注册申请材料真实性,避免因人员提供虚假材料导致企业自身的项目资质、运营合规性受到连带影响;对于参与执业资格注册的从业人员而言,需严格遵守行政许可及注册建造师管理的相关规定,如实提交注册申请材料,通过合规途径获取执业资格,避免因违规操作付出执业受限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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