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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近期,笔者接连接到多起咨询,情节高度相似:投资者经熟人或网络大V介绍,认购了某香港机构的"新股基金"或开立了"黄金交易账户",投入数十万至数百万不等,如今赎回无门。他们问的第一句话几乎都是同一句:钱还能要回来吗?

这些咨询的背景,是财新网近期连续披露的两起事件。其一,大批内地及香港投资者通过ZD Group参与香港新股基金项目,资金无法按期兑付,规模达十亿港元级别;香港警方接获的报案人数已增至39人,案件暂列"诈骗",由湾仔警区重案组跟进。其二,设于香港中环的星桥资本(SBCFX)发生伦敦金交易异常爆仓,投资者账户在数秒内被系统自动生成巨额反向空单,本金归零甚至出现负值欠款,约180人报案,案件暂列"欺诈"。

两起事件形态不同,一为类固收基金的兑付危机,一为高杠杆衍生品的异常爆仓,但解剖开看,结构惊人一致:获客在内地,签约在境外,品牌在香港,资金去向成谜。财新的火线评论将其概括为"贴牌资管与监管真空下的内地投资者困局",笔者以为准确。

事件仍在调查,责任有待有权机关认定,本文不作预判。但作为执业者,有必要把这类事件中的法律问题讲清楚:投资者究竟买进了什么,爆雷之后能做什么、该先做什么。全文分六个部分,前两部分拆解产品与法律关系,中间三部分讲救济路径,最后分别给三类读者一点实务建议。

01

先弄清你买的到底是什么:四层结构的拆解

维权的第一步不是报案,而是读懂自己签过的文件。据财新报道中投资者披露的细节,这类产品通常是四层结构。

第一层是获客层,在内地。社交媒体大V引流、熟人圈层推介,甚至高尔夫球场的工作人员私下推介,报道中均有提及。这一层没有合同,只有话术。

第二层是品牌层,在香港。以"集团""联合家族办公室"名义对外宣传,办公场所设于中环,营造出持牌金融机构的观感。但品牌不是法律主体,出事后品牌方可以像报道中那家券商一样,一纸公告撇清关系。

第三层是签约与收款层,在离岸地。据财新报道,ZD Group相关产品的认购协议以英文签署,投资者的资金流向其关联实体,即一家注册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独立投资组合公司(SPC)旗下的SP1账户,而该账户目前处于冻结状态。SPC制度的要害在于:各独立投资组合之间资产负债相互隔离,你认购的份额挂在哪个SP,追索就原则上限于哪个SP的资产。

第四层是底层资产层,真伪难辨。宣传中号称参与港股基石投资、锚定投资,但多名投资者对财新表示,无从核实资金是否真实投入,甚至有人指出资金被挪作他用。今年3月流传的一封举报信更直指,相关IPO项目系"全包盘"坐庄,待上市拉高股价纳入港股通后抛售给散户。值得注意的是,香港证监会已于7月30日下令冻结某实体在富途证券账户内1.25亿港元资产,怀疑涉及虚假营造IPO股份需求。监管的收网,其实已经开始了。

与结构同样值得拆解的是收益条款。据报道,相关产品设置了年化固定收益加超额收益分成的安排,并按募集资金收取通道费。平心而论,一只真正投向新股配售的基金,收益必然随行就市,承诺固定收益本身就是与"投资"性质相悖的信号。承诺越是刚兑,越说明对手方赚取的不是投资收益,而是本金再分配的游戏。星桥资本的伦敦金差价合约则是另一种包装:最高数百倍杠杆、USDT入金、宣称持有多国牌照,而财新向香港黄金交易所查询,至发稿未能证实其持牌。

拆解至此,结论有些冷峻:投资者以为自己"买了一只产品",实际上进入的是一套跨三个法域、四个层次的法律结构。爆雷之后的一切困难,都预埋在这个结构里。

02

告谁、在哪告:相对方识别与管辖选择

民事追偿的第一性问题,是合同相对方是谁。答案往往令人沮丧:不是宣传材料上的集团,不是微信里热情的业务员,而是一家远在BVI的SPC。合同相对性决定了,起诉的第一被告通常只能是签约主体。

但这不意味着其他环节无责可追。推介方若在销售中作虚假陈述、隐瞒结构、承诺刚兑,可能构成侵权层面的责任;代销渠道若收取佣金而未尽基本的告知说明义务,亦非当然置身事外。需要提醒的是,香港法对"专业投资者"设定了较宽松的销售规则,不少投资者在开户文件中被默认勾选为专业投资者,销售方的适当性义务随之大幅减免。翻开当年签署的文件确认这一点,是评估索赔对象时的第一步骤。

在哪告,先看协议中的争议解决条款。英文认购协议多约定香港或离岸地法院管辖,甚至约定仲裁。但管辖条款约束的是合同之诉,若改走侵权路径,侵权行为地与结果发生地的连接点可能落在内地。推介、签约、付款均在内地完成时,内地法院并非没有管辖空间。更现实的考量是:判决最终要对着资产执行,被告的资产在哪里,战场就应优先选在哪里。

03

刑事报案:追赃的利器,也是一把双刃剑

两起事件均已被香港警方分别暂列"诈骗"与"欺诈",这对投资者是好消息。刑事侦查的取证能力与资产冻结力度,远非民事诉讼可比。据报道,ZD Group关联实体账户的冻结即与警方正在处理的事宜有关,实控人委聘的律所已两度向投资者发函说明,两名独立董事正配合警方提供资料。

但有三点必须向投资者提示:

其一,刑事冻结不等于返还。账户冻结只是保全,最终如何处置须经法定程序,刑事案件周期以年计。指望"报案之后很快拿钱",大概率失望。

其二,投资者在刑事程序中是报案人、被害人,而非当事人,对进程的影响力有限。报案人数持续增加,从首批24人增至39人,星桥案约180人,这会实质推动案件的侦办规格,而这恰是"抱团报案"的价值所在。

其三,能否在内地报案,取决于管辖连接点。刑事诉讼法上的犯罪地包括行为发生地与结果发生地。若推介、签约乃至收款环节发生在内地,内地司法机关并非没有管辖空间;据报道,ZD Group在内地多个城市设有办公室。此类涉众型案件存在以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罪名评价的余地。若所谓交易平台实为私自搭建的对赌黑盘且操盘环节在内地,还可能触及非法经营类犯罪。但需如实说明:平台主体与资金账户均在境外时,内地的侦查、取证与追赃高度依赖跨境协作,不宜给投资者不切实际的预期。

刑事与民事之间的先后策略同样关键。内地实践中"先刑后民"意味着刑事立案后,基于同一事实的民事诉讼可能不予受理或中止;而刑事追赃在涉众案件中通常按集资参与人比例清退。先刑后民、先民后刑还是刑民并行,要结合被告资产分布与证据状况个案设计,这正是专业介入的价值。

04

判决如何落地:跨境执行与清盘程序

假设拿到胜诉判决,钱就回来了吗?未必,但路比多数人想的宽。

2024年1月29日起,《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正式生效,香港民商事判决可在内地申请认可和执行,反之亦然。对于被告或其关联方在内地有资产的案件,这一安排的意义是直接的。若义务主体是BVI公司,则需面对更复杂的离岸执行与清盘路径。现实一点的次序仍然是:先摸清资产在哪里,再决定程序在哪里发动。

清盘是另一条主线。债权人可对资不抵债的公司提出清盘呈请,清盘人接管公司后有权追收资产、审查并申请撤销破产前的不公平优惠与低值交易。据财新报道,相关实体已委聘法证会计师事务所介入。法证调查发现的资产转移线索,正是清盘人行使撤销权的弹药。对投资者而言,进入清盘程序后的关键动作只有一个:及时、足额、有据地申报债权。错过申报期限,法律上再无补救。

至于能否追到实控人个人,取决于有无个人担保、个人收款账户、个人作出的虚假陈述等抓手。刺破公司面纱在任何法域都是高难度动作,但报道显示实控人已委聘律师应对,说明攻防已经开始。时间在双方之间是公平的,谁的动作快,谁就先锁定资产。

05

现在就该做的事:证据固定与三个警惕

路径再清晰,没有证据都是空谈。以下几类材料应当立即固定:认购协议与全部附件(哪怕只有英文版本)、打款凭证与银行流水(特别留意收款账户名称与签约主体是否一致)、宣传材料与路演文件、与业务员的聊天记录中涉及"保底""刚兑"的表述、交易平台的后台数据与日志。星桥案中,投资者正是调取MT5服务器日志,才发现账户在数秒内被系统自动生成巨额空单。报案后务必留存报案编号,与平台及其律所的往来函件一并归档。

另有三个警惕。其一,警惕二次收割:维权群中混入的"讨债公司""债权折价收购""内部关系解冻",十之八九是冲着焦虑来的第二刀。其二,警惕群龙无首:集体诉讼或共同委托,授权范围与费用分摊务必书面化;据报道已有投资者聘请香港律师筹划集体行动,与刑事程序的协调同样要写进委托方案。其三,警惕"再等等":香港普通合同的诉讼时效为六年,内地为三年,时间上并不算紧,但真正紧迫的不是时效,是资产。冻结窗口、清盘排期、财产线索,每一项都在流逝。

06

对三类读者的启示

对已经受损的投资者,笔者的建议是八个字:刑民并举,证据先行。立即报案并固定证据,同步评估民事诉讼与清盘申报的可行性,把维权目标从"全额兑付"调整为"扩大可分配的资产池、争取更优的清偿顺位"。追偿是长跑,动作快的人未必跑得轻松,但一定站得更靠前。

对仍在观望的投资者,掏钱之前请回答四个问题:合同相对方是谁,收款账户是谁,牌照在哪个监管机构的公众纪录册里能查到,承诺的收益从哪里来。四个问题有一个答不上来,就一分钱也不要付。另有一条红线须牢记:内地对跨境投资的监管正在收口,国家发改委已就《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拟将居民个人纳入对外投资核准备案的范围。个人换汇额度、资金出境通道本身不合规的,爆雷后维权时,自己先站在被告席的边缘。

对家族办公室与各类推介渠道,笔者的话可能不太中听:推介从来不是无责的。适当性义务的边界、告知说明的程度、佣金的性质,决定了爆雷之后你是证人还是被告;情节再进一步,距离共同犯罪的边缘也并不遥远。赚通道费的钱,先看清楚通道的另一头是什么。

结语

跨境结构本身不是原罪。法律允许资金跨境流动,也允许在离岸地设立公司,问题在于,这些中性的制度工具可以被用成隔离责任、消耗时间的壕沟。普通投资者不可能、也没有必要精通每一个法域的规则,能守住的无非两件事:进去之前,核对清楚合同相对方、收款账户和持牌主体;出事之后,保住手里的每一份证据。第一件做在前面,收益高低姑且不论,至少本金不至于交给一个查无此人的名字;第二件做在当下,将来无论是刑事追赃还是清盘分配,名册上才会有你的位置。

本文基于公开报道与法律法规撰写,所涉事件尚在调查,相关机构与人员的责任以有权机关认定为准;文中提及的咨询事项均已作脱密处理,相关分析不构成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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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思安律师,律所合伙人,毕业于香港中文大学法学院,曾分别就职于香港外资所、中资投行及顶级红圈所,擅长证券及金融资管领域争议解决与刑民交叉、涉港法律服务。

风险提示及免责条款: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本文不构成个人投资建议,也未考虑到个别用户特殊的投资目标、财务状况或需要。用户应考虑本文中的任何意见、观点或结论是否符合其特定状况。据此投资责任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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