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贷款诈骗共同犯罪中,对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从犯、坦白、认罪认罚、部分退赔等多重从宽情节的综合考量,对法院依法从轻处罚具有重要作用。坦白是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是法定的从宽处理情节;部分退赔能够挽回被害单位的部分经济损失,体现行为人的悔罪态度,是法院量刑时的重要酌定从轻情节。

案情简介

陈某(化名)在共同贷款诈骗犯罪中,按照主犯的安排提供了部分协助。经查,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归案后,陈某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在案发后主动偿还部分贷款。

该案由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赵飞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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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飞全律师

辩护观点

辩护人围绕陈某的从犯地位和从宽情节展开辩护。辩护人首先论证陈某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其次,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再次,陈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最后,陈某在案发后主动偿还了部分贷款,具有退赔情节。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第一,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第二,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第三,陈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第四,陈某在案发后主动偿还部分贷款,具有退赔情节,有效减少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考虑到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在案发后主动偿还部分贷款,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贷款诈骗共同犯罪中从犯地位与多重从宽情节的量刑考量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在贷款诈骗罪共同犯罪中,只要从犯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赔,可以获得较大幅度的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