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V"四叶花"败诉案深度解读:传统纹样的公共属性能否被品牌垄断?
摘要: 广东高院二审改判,LV"四叶花"商标争议迎来关键转折。法院认定四叶花原型为中国传统宝相花与柿蒂纹,属公共文化资源,驳回LV全部诉求。与此同时,网传"北京知产法院判决LV败诉"被官方辟谣,案件尚未宣判;茉莉奶白案1030万判赔亦在上诉中。本文从专业知识产权律师视角,对三大核心问题逐一拆解。重要事实澄清
8月21日下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官方辟谣:网传"LV起诉国知局败诉"的消息不实,该案仍在审理中,尚未作出一审裁判。 LVMH集团中国媒体联络人士亦回应称上述消息不属实。
因此,目前确已生效的裁判仅有广东高院"时间廊"案二审改判。本文分析以已公开的权威信息为准,对尚未宣判的案件不作预判。
一、法院判决LV败诉的决定性依据是什么?LV能否上诉? 已生效裁判:广东高院"时间廊"案二审改判
项目
内容
案件名称
路易威登马利蒂诉时间廊等商标侵权案(广东高院二审)
一审
认定构成侵权(支持LV诉求)
二审
广东高院改判,驳回LV全部上诉请求,认定不构成侵权
裁判核心
案涉四叶花图案原型为宝相花、柿蒂纹,系流传千年的公共文化符号;LV受保护的商标仅限"LV字母+四叶花"完整组合标识,脱离LV字母的单独四叶花造型不具备独立独占权利
决定性依据有三层:
第一层:纹样的公共属性定性。 法院查明,宝相花与柿蒂纹是源自隋唐时期、流传数千年的中国传统公共文化符号。宝相花在唐代广泛用于建筑装饰、铜镜纹饰与佛教艺术,柿蒂纹则见于古代陶器、青铜器与服饰纹样。二者均早已进入公有领域,属于全社会共享的文化资源,不属于任何企业私有。这一认定从源头上否定了LV对"单独四叶花图形"的独占主张。
第二层:商标保护范围的精准界分。 法院明确,LV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是"LV字母+四叶花"组合而成的完整Monogram老花标识,而非脱离品牌字母的单一花卉造型。换言之,法律保护的不是"那朵花"本身,而是"那朵花+LV字母"经过百年商业使用所积累的品牌识别功能。一旦脱离字母组合,单一四叶花图案退回到公共纹样领域,任何品牌不得独占。
第三层:混淆可能性的否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此前在行政程序中已认定,被诉商标与LV商标在花瓣形状、花心结构、线条弧度等细节上差异明显,普通消费者不会产生混淆。法院在民事侵权认定中亦采信了这一判断。
LV能否再次上诉?
广东高院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我国民事案件二审终审制)。LV的救济途径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6条,LV可在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以"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等法定事由向最高法申请再审。但再审审查门槛较高,且最高法对于传统公有纹样的司法态度与广东高院一脉相承,再审改判概率较低。
关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的真实状态
关键纠正: 8月21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辟谣——该案尚未宣判,网传"一审驳回LV全部诉讼请求"的报道不实。关于此案后续走向的任何分析均为推测,待正式裁判作出后,方可评估。
此前同类案件LV胜败记录
据公开报道,这是LV至少第6次就四叶花图案相关事宜将国家知识产权局告上法庭。此前5起一审案件中,LV三胜两败。此外,近五年LV在中国发起的商标维权诉讼高达1691起,仅2026年上半年就新增56起,维权对象覆盖餐饮、百货、珠宝等多个行业。在"时间廊"案之前,LV在多数民事侵权诉讼中获得了有利判决。
二、茉莉奶白被判赔1030万的判决生效了吗?能否翻案?
项目
内容
案件名称
路易威登马利蒂诉深圳市茉莉奶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
审理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判决时间
2026年6月29日
判决结果
认定侵害LV旗下7件四叶花卉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判赔1000万元+维权合理开支30万元=合计1030万元
连带责任
涉案苏州加盟店在1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其他责任
需在官网、微博、公众号、小程序、小红书、抖音6个平台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上诉状态
茉莉奶白创始人已明确表示提起上诉,截至8月21日判决尚未生效
判决是否生效? 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4条,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茉莉奶白已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一审判决暂不生效,需等待二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
上诉翻案的可能性分析:
第一,广东高院"时间廊"案二审改判的辐射效应。 广东高院在"时间廊"案中改判认定"单独四叶花图案属公共纹样,脱离LV字母组合不具备独占性"——这一裁判逻辑与苏州中院在茉莉奶白案中的认定存在张力。茉莉奶白上诉时极有可能援引广东高院的改判要旨,主张其使用的四叶花标识与LV字母组合标识不构成近似,不侵害商标专用权。如果江苏高院采纳与广东高院相似的裁判逻辑,翻案并非不可能。
第二,茉莉奶白的使用方式与主观状态。 一审法院认定侵权的重要依据之一,是茉莉奶白此前曾自行申请同类图形商标被驳回,仍全渠道铺开使用,主观上存在一定恶意。这一事实在上诉中被推翻的难度较大。
第三,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问题。 LV的四叶花图形商标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依法享有跨类保护。即便法院认可传统纹样的公共属性,LV仍可主张其"LV字母+四叶花"组合标识的驰名商标权益受到混淆性使用侵害。因此,即使二审认定"单独四叶花不构成侵权",仍可能认定"实际使用方式构成对LV组合商标的混淆性使用",从而维持部分赔偿判决。
综合预判: 二审翻案概率中等偏低。最可能的结果是部分改判(降低赔偿金额或调整侵权认定范围),但完全推翻侵权认定的概率不高。1030万元赔偿金额可能有所下调,但全额免除的可能性较小。
三、判决明确了哪些界限?LV受保护的商标标识包含哪些部分? (一)本次判决明确划定的四条法律界限
序号
界限名称
裁判要旨
1
公共纹样不可独占
宝相花、柿蒂纹、回纹、万字纹、缠枝纹等中国传统纹样已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企业不分国内外,均无权独占垄断
2
商标保护=组合标识≠单一图形
LV受保护的是"LV字母+四叶花"完整组合标识;脱离字母的单一四叶花造型不具备独立品牌独占性
3
传统纹样≠禁止注册
含传统纹样元素的商标仍可注册,但保护范围限于其具有显著性的组合方式及经过商业使用积累的识别功能
4
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有边界
驰名商标跨类保护不延伸至公共纹样本身,他人对公共纹样的正当使用不构成侵权
(二)LV受保护的商标标识构成
根据公开信息与法院认定,LV的商标保护体系包含以下层次:
第一层:完整Monogram老花组合标识(核心保护对象)。 由乔治·威登于1896年设计,包含"LV"字母 + 四叶花卉 + 星形 + 菱形等元素的综合排列组合。1896年诞生,1905年完成全球商标注册,1986年在中国核准注册(专用权期限至2036年1月)。这一完整组合是LV最核心的受保护标识。
第二层:单独"LV"字母商标(独立保护)。 "LV"字母本身作为独立商标受保护,具有独立的品牌识别功能。
第三层:单独四叶花图形商标(有限保护)。 1997年,LV就单独的四叶花图案在中国成功注册商标。但根据广东高院"时间廊"案二审改判要旨,该单独图形商标的保护范围受到限缩——当他人使用的是与传统宝相花/柿蒂纹高度近似的四叶花图案(而非对LV组合标识的模仿)时,不构成侵权。换言之,LV对单独四叶花图案的商标权,不能对抗他人对公共纹样的正当使用。
第四层: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有条件的延伸)。 LV的四叶花图形商标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享有跨类保护。但"时间廊"案二审判决明确: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不延伸至公共纹样本身。他人对公共纹样的使用,即便与LV单独的四叶花商标视觉近似,只要未构成对"LV字母+四叶花"完整组合标识的混淆性使用,即不构成侵权。
一句话总结: 法律保护的是LV经过百年积累的品牌识别功能("LV字母+花"的组合),而非"花"本身。"花"是全社会的,"LV+花"才是LV的。四、对行业的深远影响
广东高院"时间廊"案二审改判,叠加北京知产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审理(待宣判),正在从民事与行政两个维度构建一套关于传统公有纹样保护的司法标尺。其影响至少涵盖以下层面:
1. 对国际奢侈品牌: 不能将含有公共纹样元素的商标等同于对纹样本身的独占。后续维权诉讼需更加精准地界定保护范围,避免"保护过度"引发反噬。
2. 对本土中小商户: 正当使用传统纹样不构成侵权。但需注意,如果使用方式刻意模仿"LV字母+花"的组合排列,仍可能构成混淆性使用。
3. 对设计与文创行业: 宝相花、柿蒂纹、回纹、万字纹、缠枝纹等传统纹样的公共属性得到司法确认,为本土设计师提供了更大的创作空间。
4. 对商标注册实践: 含传统纹样元素的商标仍可注册,但审查员在无效宣告与行政诉讼中将更加关注"组合显著性"与"公共纹样元素"的区分。
本文核心观点速览
广东高院"时间廊"案二审已改判,认定四叶花原型为宝相花/柿蒂纹,属公共纹样,LV败诉
北京知产法院案件尚未宣判,网传"LV败诉"系不实消息,法院与LVMH均已辟谣
茉莉奶白案一审判赔1030万尚未生效,已提起上诉,翻案有难度但存在降低赔偿的可能
LV受保护的商标 = "LV字母+四叶花"完整组合;单独四叶花 = 公共纹样,不可独占
传统纹样注册商标不等于垄断纹样本身,保护范围限于组合标识的识别功能
近五年LV在中国发起商标维权诉讼1691起,本次判决为后续类似案件树立司法标尺
免责声明: 本文基于2026年8月21日前公开信息撰写,不构成法律意见。北京知产法院案件尚未宣判,相关分析仅为学术探讨。如有具体知识产权法律问题,请联系本所律师。
关于作者
夏燕峰,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专注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公司法、民商事诉讼领域。如需咨询具体法律问题,欢迎联系本所知识产权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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