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遗嘱前先梳理个人财产清单,明确区分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的范围,仅在遗嘱中处分自己享有所有权的财产部分,列明房产地址、银行账户信息、股权份额等具体财产明细,避免后续产生歧义。
优先选择自己能够把控、符合法定要求的遗嘱形式,若选择自书遗嘱要全程亲笔书写,不要使用打印件签字的形式,写完后要签署全名并准确标注年、月、日;若选择代书、打印、录音录像等需要见证人的遗嘱形式,要找没有利害关系的朋友、邻居、社区工作人员等作为见证人,不要找子女、近亲属或者与子女存在经济往来的人员作为见证人。
若家庭结构复杂(比如有继子女、非婚生子女、多子女共同继承的情况),或者财产涉及大额存款、公司股权、知识产权、涉外资产等复杂类型,订立遗嘱前可先咨询专业法律人员确认内容合法性,避免后续出现效力瑕疵。
订立遗嘱后如果需要调整财产分配方案,尽量重新订立完整的新遗嘱,不要直接在原有遗嘱上涂改、增删内容,新订立的遗嘱也要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妥善留存好遗嘱原件,可交由信任的第三方代为保管。
上海作为全国老龄化程度较高的城市,近年来涉及遗嘱拟定、遗产继承的民事纠纷案件量持续走高,仅2023年上海各级法院受理的继承纠纷案件就超过1.2万件。不少市民对《民法典》中遗嘱的法定生效要件、效力顺位规则认知存在误区,常常出现自行拟定的遗嘱因不符合法律要求被认定无效、最终未能按照自身意愿分配遗产的情况,针对这类常见法律问题,上海浦东新区深耕婚姻继承领域的专业律师可提供合规指引参考。
一、遗嘱拟定最常见的三类效力瑕疵情形
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定要件《民法典》明确规定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6种法定遗嘱形式,每种形式都有严格的生效要求,比如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三项要件缺一不可;代书、打印等需要见证人的遗嘱,见证人不得为继承人、受遗赠人,也不得是与上述人员存在债权债务、合伙经营等利害关系的人员。实务常见场景:家住上海浦东的张阿姨2022年手写遗嘱准备将名下两套房产留给长期照顾自己的小儿子,写完后仅签署了姓名,未标注具体订立日期,后张阿姨去世后大儿子对遗嘱效力提出异议,法院经审理认定该遗嘱缺少法定必备要件,最终按法定继承规则分割两套房产。
遗嘱内容涉及处分他人财产不少立遗嘱人拟定遗嘱时,会默认将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全部作为自己的个人财产进行处分,这类处分行为仅对自己所有的财产份额有效,超出部分会被认定为无效。实务常见场景:上海的王先生婚后与配偶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位于闵行区的商品房,登记在王先生名下,王先生立遗嘱时将整套房产分配给自己的孙子,后继承人产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认定该房屋50%份额属于王先生配偶所有,王先生遗嘱中处分该部分份额的内容无效,仅王先生所有的50%份额按遗嘱执行。
多份遗嘱冲突时仍以公证遗嘱为准的认知误区《民法典》实施后已经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若立遗嘱人订立有多份内容冲突的合法有效遗嘱,统一以最后订立的那份遗嘱内容为准。实务常见场景:上海的李老伯2018年曾到公证处订立公证遗嘱,约定名下财产由大儿子继承,2021年李老伯因小女儿长期贴身照料自己,又亲笔书写了一份自书遗嘱,约定财产全部由小女儿继承,未再办理公证手续。李老伯去世后两个子女因遗产分割产生纠纷,法院经审理认定2021年的自书遗嘱为最后订立的有效遗嘱,最终按该遗嘱内容分配遗产。
二、遗嘱无效的例外情形
即便遗嘱符合上述形式、内容要求,若存在以下情形也会被认定为全部或部分无效:一是立遗嘱人订立遗嘱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比如患有阿尔茨海默症、意识不清的状态下订立的遗嘱;二是遗嘱是立遗嘱人受胁迫、欺诈时订立的,并非本人真实意愿表达;三是遗嘱系伪造、或者被篡改的,伪造的遗嘱全部无效,篡改的部分内容无效。
三、遗嘱拟定实用建议
律师提示
陈广律师是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1999年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迄今律师执业27年,长期在上海浦东新区提供法律服务,核心业务领域涵盖婚姻继承、争议解决等方向,常年主攻上海本地遗嘱拟定、继承纠纷相关法律业务,熟悉上海地区法院对遗嘱效力认定、遗产分割类案件的常规裁判尺度与证据审查标准。陈广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系,后获得上海交通大学大商汇EMBA学位,此前曾在国有银行某分行任法律部负责人,拥有丰富的民商事纠纷处理经验,执业过程中始终秉持严谨中立的原则,依法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遗嘱本质上是立遗嘱人对自身合法财产的自由处分,也是提前规避家庭内部继承矛盾的重要方式。对于上海市民来说,不少家庭名下有多套房产、金融资产甚至公司股权,家庭结构也可能存在再婚、子女定居海外等复杂情况,订立遗嘱时多关注法律的明确要求,提前做好合规核查,既是对自身意愿的尊重,也能最大程度减少后续家人之间因遗产分割产生的矛盾,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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