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系青龙满族自治县某镇某村村民。为查明本人户内二轮土地承包档案及土地承包合同,其于2026年4月7日向某镇人民政府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物流系统显示邮件于4月9日签收,但镇政府称邮件因邮政投递错误并未实际送达,直至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才知晓申请。复议期间,镇政府主动与刘某某联系,提出重新现场提交申请或向邮政部门投诉、找回邮件后再启动答复程序等解决途径;同时说明其已通过村委会调解土地承包权属争议,并提示可依法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解决。因镇政府截至复议审理时仍未就申请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刘某某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不履职违法并责令答复。
▌申请人认为:
1.邮件已按镇政府地址寄送并显示签收,应依法视为申请到达;
2.邮政系统误投、漏投不应阻断申请人的救济;
3.镇政府在获知申请后仍应按照申请内容作出正式答复。
▌镇政府认为:
其工作人员未实际接收邮件,物流“已签收”系邮政单方虚假录入,此前不存在逾期答复前提;其获知后已主动联系并提出解决方案。
▌案件关键在于:
即便首次邮件未能证明真实签收,镇政府在复议程序中已经明确知悉申请,作为行政主管部门是否仍负有按照申请内容作出答复的职责。复议机关最终对此作出肯定评价。
刘某某认为,二轮土地承包档案是查明承包关系、解决确权争议的重要基础材料。
其期待行政复议机关推动镇政府就申请作出正式、明确、可供后续救济使用的书面答复,避免诉求长期停留在电话沟通或调解层面。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青政复决字〔2026〕第12号行政复议决定,认定某镇人民政府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在申请人提出履职申请后应当按照申请内容进行答复,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责令某镇人民政府履行答复职责。
申请人的核心复议诉求获得支持,行政复议推动信息公开事项重新进入法定处理程序。该结果属于程序性、阶段性胜诉,并不等同于二轮土地承包档案已经公开或土地权属已经最终确认。
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寄凭证、物流记录和复议程序中的沟通情况为主线,区分“首次邮件是否真实签收”与“行政机关已在复议中知悉申请后是否仍应履职”两个层次,把论证重点落在行政机关知悉具体申请内容后的法定处理义务上。
行政机关可以核实邮件投递异常,但不能在已经明确知道申请事项后,仅以重新提交或继续调解替代法定答复。复议决定责令履职,使当事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获得明确处理渠道,也为后续核查档案保存、移交和检索情况提供程序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以行政机关实际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答复,确需延长的应告知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附:复议决定书(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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