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李某系年逾八十的高龄老人。2012年李某在某银行开通借记卡账户及网上银行,以手机动态口令即短信验证码作为支付指令验证方式。2019年6月,李某接到冒充“公检法”的电话,称其涉嫌犯罪需配合调查,要求将所有银行账户资金转入其在某银行的借记卡账户以备审查。李某在恐惧之下,于一个月内将1100余万元陆续转存至该借记卡账户内。公安机关民警后来到李某家中,提醒其可能遭遇电信网络诈骗。当晚李某让其子登录手机银行,发现登录密码错误,重置密码后发现账户内仅剩35元。次日,李某向公安机关报警。
法院审理查明,涉案银行卡在收到李某从其他账户转账后,资金在几分钟之内被迅速转出。其中某日分69笔转出500万元后,因超出当日限额,于次日0时又多笔转出155万元。在一个月内,涉案账户共分179笔转出1100余万元。上述交易的IP地址与MAC地址均位于外省,且在交易过程中李某未收到银行发送的短信验证码。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账户的转账行为均表现为“账户存在余额后在最短时间内转出全部款项”的特点,与李某之前的交易习惯明显不符,且无证据证实李某与收款方存在基础交易。一次性手机验证码方式登录网银存在安全漏洞,涉案交易构成网络盗刷具有高度盖然性。银行应当采用适当的加密技术和措施保证电子交易数据传输的安全性与保密性,在未尽到相关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银行应对被网络盗刷的本金承担70%的赔偿责任。同时,李某在频繁使用涉案账户收取款项的情况下,未尽到作为储户的安全注意义务,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应自行承担30%的责任。一审判决银行赔偿李某存款本金7805700元及利息损失。
银行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交易存在“资金集中转入、分散转出,快进快出、过渡性质明显”等特征,符合电信诈骗可疑交易的条件。银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包括未尽到风险告知义务,未采用安全可靠的支付指令验证方式,未进行大额交易提醒,也未进行可疑交易监测并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二审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一、网络盗刷交易的认定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网络盗刷交易是指他人盗取并使用持卡人银行卡网络交易身份识别信息和交易验证信息进行网络交易,导致持卡人账户发生非因本人意思的资金减少或者透支数额增加的行为。
认定网络盗刷交易,需要综合审查以下因素:银行卡交易行为地与真卡所在地的距离、持卡人是否进行了基础交易、交易时间和报警时间、持卡人用卡习惯、银行卡被盗刷的次数及频率、交易系统、技术和设备是否具有安全性等。持卡人提供证据证明他人盗用持卡人名义进行网络交易,请求发卡行承担赔偿责任的,发卡行未提供证据证明持卡人违反信息妥善保管义务,仅以持卡人身份识别信息和交易验证信息相符为由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李某账户在一个月内分179笔转出1100余万元,交易IP地址位于外省,李某本人未收到短信验证码,且交易模式与李某之前的用卡习惯明显不符。法院综合上述因素,认定涉案交易构成网络盗刷,具有充分的事实依据。
二、银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与边界
商业银行对储户存款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银行的安全保障义务至少应当包括:在开通电子银行业务时充分告知风险;采用安全可靠的支付指令验证方式;对大额交易进行提醒;对可疑交易进行监测并采取核实交易情况、暂停账户非柜面业务、交易背景调查等安全防范措施。银行对电子银行业务未尽到不低于传统柜面业务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持卡人资金被网络盗刷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银行仅以一次性手机验证码作为支付指令验证方式,存在安全漏洞;在一个月内发生179笔、总额1100余万元的异常交易时,银行未进行大额交易提醒,也未进行可疑交易监测,这些事实充分说明银行未尽到与其专业能力相匹配的安全保障义务。
三、持卡人过错与责任分担
银行卡网络盗刷纠纷中,银行承担的是无过错归责原则下的违约责任,即银行作为银行卡产品与服务的提供者,应以更加安全的技术保障持卡人用卡安全,这符合一般法理以及风险与收益相对等原则。但持卡人对账户安全也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持卡人未及时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发卡行可以主张持卡人自行承担扩大损失的责任。
本案中,李某在频繁使用涉案账户收取款项的过程中未充分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对损失的扩大也存在一定过错。法院据此判决李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体现了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公平原则。
律师寄语
在电信诈骗高发的背景下,银行卡网络盗刷案件频发。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对账户安全负有高于一般主体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银行因系统存在安全漏洞、未履行大额交易提醒和可疑交易监测义务,被法院判决承担70%的赔偿责任,这一裁判结果对金融机构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
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而言,应当不断完善电子银行安全技术措施,采用多重身份验证方式,对大额和异常交易及时提醒和监测,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储户而言,应当妥善保管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不轻信陌生电话、不点击不明链接、不下载来源不明的软件。一旦发现异常交易,应立即挂失并报警,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朱现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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