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廊坊日报)

转自:廊坊日报

【案例简介】

甲公司名下有一套商铺,老张(化名)承租该商铺用于经营超市。租赁期间,老张为装修商铺购置了扶梯、货梯,并安装了空调等设备。后因经营不善久拖租金,甲公司提出解除租赁合同,并主张除可移动的部分外,所有投入的装修工程、机电设备应按约无偿归甲公司所有。合同提前解除,装修物该如何处置?

【律师说法】

“甲公司主张归其所有,视为同意利用,但应适当补偿。”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爽认为,本案中,老张逾期交纳租金,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已成就,甲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又根据合同约定,租赁期满后设备才归甲公司所有。现租赁期限未届满,虽导致合同解除的责任在老张,但甲公司主张电梯等设备无偿归其所有,不符合合同约定及公平原则。鉴于电梯等设备附合于建筑物,拆走使用价值不大,甲公司主张归其所有,视为同意利用,故甲公司应适当补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二条  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本文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案例虚构仅供参考。个案有特殊性,勿直接套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