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笔倾尽父母积蓄的购房款,几张儿子单独签字的借条,两套登记在夫妻名下的上海房产,最终认定仅由儿子个人承担债务的终审判决。究竟是借贷还是赠与?是夫妻共债还是个人债务?这起发生在江苏睢宁、历经两级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引发关注。
变卖房产,助子沪上安家
据了解,年过六旬的叶某荣夫妇老家在江苏,其子田某平早年赴上海工作,2012年与方某结婚。2017年起,田某平与方某先后在上海两个城区购置两套住房,房屋均登记在儿子儿媳二人名下。
叶某荣夫妇称,为帮儿子儿媳在沪安家,二老陆续变卖老家的安置房,并通过银行贷款筹措资金,分多笔向田某平转账,累计457万余元。期间,田某平曾分别于2017年、2020年和2023年向父母出具三张借条,用于偿还房贷。
两审判决责任归属
2024年7月,叶某荣夫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儿子和儿媳共同返还借款本金数百万元及相应利息。庭审中,田某平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可,但方某则称,该款项系父母对夫妻二人的赠与,并非借贷,其对借条及高额利息并不知情,也从未在借条上签字。期间,方某曾提出可出售一套房屋用于处理款项问题,但认为这属于家庭成员间的协商意见,对借款性质始终未予认可。
一审睢宁县法院经审理认定,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儿媳对相关借款及利息约定知情并同意,其未在借条上签字、事后也未予追认,据此判决田某平个人归还借款本息,对要求儿媳共同承担责任的诉求未予支持。叶某荣夫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徐州市中级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是否共同债务法律适用成焦点
判决生效后,叶某荣夫妇及其子田某平认为,相关款项实际用于购置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房屋,一、二审法院均认定该借款系用于田某平、方某买房共同生活所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儿媳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这一争议的背后,是对《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理解分歧。值得关注的是,最高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最高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涉彩礼纠纷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对此类问题的裁判路径有专门论述,对各级法院理解条文原意、统一裁判尺度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该书在第八条“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的理解与适用中指出,对于父母出资后子女一方出具借条的情形,实践中存在两种处理模式:一种是不否认借条的真实性,但基于配偶一方未签字的事实,认定借款并非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仅认定为子女一方的个人债务;另一种则是根据证据认定规则,整体上否认借贷事实。该书明确认为,后者更能够形成逻辑自洽。
该书进一步分析,第一种模式面临双重逻辑困境:其一,仅判决出资父母的子女一方向父母偿还借款,基于绝大多数情况下父母与子女利益的一致性,该类判决实际上并未达到父母的诉讼目的,无实际意义;其二,也是最为关键的,第一种模式面临着逻辑上如何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相衔接的问题——即在认定是出资父母的子女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情况下,该债务还应受到《民法典》第1064条第2款的检视。根据该款规定,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父母为子女婚后所购房屋,一般均是为了子女及其配偶双方共同生活居住所用,此时将该种情况排除在《民法典》第1064条第2款规定的但书条款之外,在逻辑上难以自圆其说;综上,采用第二种模式既符合证据认定规则,绝大多数情况下也符合实际情况。
目前,当事人已向省高级法院递交再审申请材料,案件进入再审审查程序,等待司法部门依法审查。
再审审查进行中,结果有待法律程序
判决生效后,债务人田某平表示其作为公务人员,收入有限,独立承担457万元债务及高额利息极为困难。叶某荣夫妇则认为,全部出资用于购置登记在儿子儿媳名下的房产,方某作为房产共有人享有巨大经济利益却无需承担还款义务,对判决结果不服,已申请再审。
截至目前,该案已进入江苏省高级法院再审审查阶段。当事人表示,希望借由法律途径厘清责任、化解矛盾,改判方某、田某平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案件后续进展,仍有待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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