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能源网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电力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电力事故,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与可靠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行业发展实际,我们组织对《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4年第21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6年8月28日至2026年9月27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网络等方式提出意见。请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s://www.ndrc.gov.cn)首页“互动交流”版块,进入“意见征求”专栏,提出意见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1.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2.《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6年8月28日
附件1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电力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电力事故,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电、输电、供电为主营业务的电力企业及其他并入电网运行的主体和电力调度机构。
第三条 【指导方针】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电力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从源头防范化解电力安全风险。
第四条 【责任主体】电力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完善电力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电力生产安全。
电力调度机构是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重要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电网运行工作。
第五条 【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所辖区域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以上统称负有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条 【行业自律】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电力行业安全生产提供信息、培训等服务,制定行规行约,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促进电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七条 【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 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
第八条 【责任体系】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建立健全本单位电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资质要求和考核、评价标准等,并建立相应机制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确保落实到位。
第九条 【企业负责人责任】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电力企业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条 【机构和人员配备】电力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规模和电力安全生产工作需要,配备与之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电力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鼓励电力企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总监,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第十一条 【专业管理能力】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电力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由负有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第十二条 【安全投入】电力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鼓励电力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承担集团安全生产责任的电力企业集团母公司,可以对所属子公司提取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十三条 【教育培训】电力企业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十四条 【风险分级管控】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明确各层级、各岗位的安全风险管控责任,严格实施风险辨识、分级、监测与控制全流程管理。应当根据不同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差异化管控措施。
第十五条 【隐患排查治理】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并落实电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各层级、各岗位的排查治理责任,严格实施隐患排查、治理、验收全过程管理,保障所需资金,综合运用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电力事故隐患。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如实记录电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
电力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电力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开展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排查治理、报告等工作。
第十六条 【标准化建设】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按照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定期开展评估,实现安全管理标准化、作业现场标准化和操作过程标准化。
第十七条 【应急能力建设】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和协调联动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评审;按照规定建设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电力企业涉电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第十八条 【应急处置】发生电力事故(事件)、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时,电力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按照有关规定报告事故(事件)和自然灾害影响情况,迅速组织抢险救援,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故(事件)或灾害扩大,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九条 【信息报送】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按照负有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报送电力事故(事件)信息和电力安全生产相关文件、资料。电力事故(事件)信息应当在事故(事件)发生1小时内报送。
第二十条 【劳务派遣管理】电力企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体系统一管理,与本单位从业人员享有同等安全生产权利,并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一条 【承包承租管理】电力企业应当选择安全信用良好的承包单位,不得将电力设备设施运行、维护、检修、试验、技术改造等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或安全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
电力企业应当建立承包单位的安全评估和退出机制,鼓励与安全信用良好的承包单位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第三章 电力系统安全要求
第二十二条 【总体原则】电力系统安全工作应当树立源网荷储协同共治理念,坚持风险联控、隐患联治、安全联创的原则,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安全责任体系,助力电力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三条 【基本要求】电力企业及其他并入电网运行的主体、电力调度机构应当遵守电力系统安全管理规定,严肃调度纪律,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在规划、设计、建设、运行、退役报废等环节落实事故预防措施,共同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四条 【调度运行安全管理一】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加强电力系统运行安全管理,开展电力系统稳定分析,科学合理安排系统运行方式,组织电力企业及其他并入电网运行的主体做好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工作。
第二十五条 【调度运行安全管理二】电力调度机构应当组织制定电力调度管理规程,明确各级调度机构在电网安全运行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对并网调度、方式安排、技术监督、防线设置、事故应急、安全校核、信息报送等作出规定,并报负有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电力企业及其他并入电网运行的主体、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执行电力调度管理规程。
电力企业及其他并入电网运行的主体应当按照电力系统安全运行需要及时向调度机构准确报送运行参数、一次能源供应、设备安全状况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并网主体管理】电力企业及其他并入电网运行的主体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在项目并网前组织实施并网安全性评价,开展电磁暂态和机电暂态建模及参数实测,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开展涉网安全检测试验,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供并网安全性评价报告、涉网安全检测试验报告、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评估报告、并网设备电磁暂态及机电暂态模型等,确保一、二次设备及各类系统满足并网要求。
第二十七条 【并网和互联管理】并网双方或电网互联双方应当签订调度协议,明确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原则和具体要求,并严格执行。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做好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并网意见和涉网设备的配置、参数、性能、调控能力等并网或互联条件确认工作,条件不满足的不得并网或互联。
电力企业及其他并入电网运行的主体应当配合做好并网或互联条件确认工作,未经电力调度机构允许不得擅自并网或者互联,不得擅自解网。
第二十八条 【涉网管理】电力企业及其他并入电网运行的主体应当严格履行涉网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涉网安全相关设备的控制逻辑和参数、涉网保护定值、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策略等管理,不得擅自调整。涉网关键技术参数的升级或改造等方案应经充分论证并提交电力调度机构审核同意后实施。
自动发电控制、自动电压控制、静态无功补偿、一次调频、电力系统稳定等装置的涉网参数应当定期开展复测工作,复测周期不应超过5年。复测工作的检测试验应当由具备资质的机构开展,检测试验方案、结果和报告应经电力调度机构审核确认。
第二十九条 【调度涉网安全管理】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对电力企业及其他并入电网运行的主体的涉网安全进行技术指导和专业管理,对涉网二次系统定值参数管理、网络安全防护等开展技术监督。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严重影响电力系统运行安全的,应予以解列。
第三十条 【一次设备管理】电力企业及其他并入电网运行的主体应当加强电力设备设施的技术管理和安全管理,满足电力系统调频、调峰、调压、调相、事故备用等性能要求,提升设备设施可靠性。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强化检修计划管理,根据电力系统运行状况、设备运行状况、安全约束条件等,统筹安排发输变配电设备检修计划。电力企业及其他并入电网运行的主体应当按照调度发布的检修计划实施检修,不得擅自开展检修。
第三十一条 【二次设备管理】电力企业及其他并入电网运行的主体应当加强二次系统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提高设备运维、故障排查处置等工作能力。涉网二次系统设计、设备选型及配置应当征求电力调度机构意见,并满足电力调度机构相关技术规定及电网反事故措施要求。二次系统设备、装置及功能应按照相关规定投退,不得随意投入、停用或改变参数设置。
第三十二条 【设备技术监督】电力企业应当建立电力设备技术监督组织体系,健全技术监督制度、标准,配备专业人员、装备等,提升设备安全水平。
鼓励电力企业自主选择有资质的技术监督机构实施电力设备技术监督。
第三十三条 【调度交易衔接】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强化电网调度运行与电力市场交易的衔接,严格开展安全校核,确保市场交易符合电网安全边界约束,保障市场环境下电力系统安全可控、有序运行。
第三十四条 【事故处置】电力调度机构负责涉及电力系统安全的电力安全事故(事件)应急处置,发生电力安全事故(事件)或遇有危及电力系统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三十五条 【大面积停电应急】电力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制订、完善和落实预防电网大面积停电的安全技术措施、反事故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完善应急协调机制,加强与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电力用户等的联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组织领导】负有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电力安全生产议事协调机制,部署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研究重大事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第三十七条 【安全规划】国家能源局和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将电力安全生产纳入电力规划,完善电力安全生产政策,规范电力业务许可和项目核准备案,健全电力安全生产标准体系。
编制电力规划中应当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充分考虑系统安全和防灾减灾等要素,在规划设计阶段针对重点地区、特殊场景合理提升设防标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
第三十八条 【监管能力建设】负有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强化电力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充实安全监督管理力量,加强安全监管人员培训,按规定配备安全监管执法装备及现场执法车辆,建立电力安全专家库,按需购买专业服务,保障所需人员、经费、装备等落实到位。
第三十九条 【厂网协调机制】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会同省级电力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电力系统安全厂网协调机制,促进网源协同配合,规范涉网安全管理,加强安全风险管控。组织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开展年度和重要时段电网风险分析。
第四十条 【重要输电通道管理】国家能源局和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自然资源、应急、气象、林草等部门和有关电力企业,建立重要输电通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将重要输电通道纳入公共安全管理和防灾减灾体系,明确相关工作标准,加强信息共享和风险研判,强化应急处置,保障重要输电通道安全。
第四十一条 【统计通报】负有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统计分析电力安全信息,并定期向行业通报。根据工作需要,要求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报送与电力安全生产相关的文件、资料、图纸、音频或视频记录和有关数据。
第四十二条 【双重预防机制】国家能源局应当制定电力行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制度规范,明确安全风险类别、评估分级的方法和依据,明晰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依据。
负有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电力企业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将典型风险隐患在行业内进行警示。
第四十三条 【应急体系建设】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电力应急体系总体规划,统筹应急基地布局和应急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实训演练,建立跨省跨区应急物资和队伍调配机制,实施国家级电力应急基地进入和退出的动态管理,每5年开展一次评估。
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派出机构,因地制宜做好属地电力应急体系规划建设。
第四十四条 【应急指挥】负有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要求,开展辖区电力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力量调度和协调处置,统筹应急队伍、物资、装备、通信等资源保障,组织抢修与供电恢复。
第四十五条 【安全文化建设】负有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积极推动电力安全文化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四十六条 【行政检查(一)】负有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严格落实涉企行政检查要求,按照就近就便、分类分级原则,明确省、市、县各级检查主体的检查对象,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并实施。负有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衔接配合,积极开展联合检查。
第四十七条 【行政检查(二)】负有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进行检查;
(二)询问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第四十八条 【挂牌督办】负有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挂牌督办制度,可对以下情形进行挂牌督办:
(一)电力重大事故隐患;
(二)长期未整改、反复出现、群众多次举报的安全问题;
(三)可能对社会安全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风险;
(四)影响较大的电力设备事故和电力安全事故(事件)调查处理;
(五)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情形。
第四十九条 【行政约谈】负有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约谈制度,针对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发生电力人身或设备事故、发生电力安全事故(事件)及迟报、谎报、瞒报电力安全信息等情形,可对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五十条 【事故调查处理】发生电力安全事故或电力生产、电网运行过程中的电力设备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开展调查处理。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组织对影响较大电力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负有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参与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的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五十一条 【信用惩戒】负有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如实记录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按规定及时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予以共享和公示,并可采取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不适用优惠便利措施等予以失信惩戒。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电力企业,依法依规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适用政府财政性支持措施、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或撤销其所获荣誉,在一定时限内取消其参加试点示范资格等。
第五十二条 【奖励表彰】负有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奖励机制,对在改善电力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电力事故、研究和推广应用电力安全生产先进科学技术、参加电力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或表彰。
第五十三条 【举报机制】负有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受理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核实后,对违法行为严重的电力企业,应当及时处理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监管人员责任】负有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条款处理。
第五十五条 【电力企业安全责任】电力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的,由负有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因标准修订不及时导致发生事故的,相关标委会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六条 【系统安全责任】电力企业及其他并入电网运行的主体、电力调度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电力系统安全管理责任的,由负有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责成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提供虚假信息】电力企业及其他并入电网运行的主体、电力调度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负有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成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阻碍负有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资料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名词解释】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电力安全生产,是指在电能生产、输送、供应过程中,为有效消除或控制危险和有害因素而采取一系列措施,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电力系统运行稳定,保证电能生产、输送、供应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
(二)电力系统,是指由发电、输电、变电、配电以及电力调度等环节组成的电能生产、传输和分配的系统。
(三)二次系统包括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发电机励磁和调速系统,发电厂(场、站)发电控制系统,电力调度通信和调度自动化系统,直流控制保护系统,负荷控制系统,储能电站监控系统等;涉网二次系统是指电源及相关电力用户中与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相关的二次系统。
(四)电力事故(事件),是指电力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电力安全事故、电力人身伤亡事故、发电设备或输变电设备设施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以及未构成电力安全事故,但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可能引发电力安全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
第五十九条 【交叉领域、新领域监管】虚拟电厂、企业自备电厂、企业余热(余压、余气)发电、以供热供汽为主的市政热电厂、垃圾焚烧发电等非电力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从其所属行业规定。
海上风电、海上光伏、新型储能电站等电力发展新领域、新业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对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接入电网运行的并网主体应当遵守本办法涉及电力系统安全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条 【例外情形】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电力建设工程质量、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和电力可靠性的监督管理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 【发布实施】本办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21号令《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2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电力事故,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与可靠供应,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国家能源局组织对《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4年第21号,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订。
一、修订的必要性
《办法》是电力安全生产领域的重要基础性、综合性部门规章,自2015年3月1日施行以来,在规范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为、压实电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化解电力安全风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国家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深入推进和新型电力系统的加速构建,电力安全生产工作面临形势、任务要求、风险挑战等都发生了深刻变化,亟需对《办法》进行系统性修订。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提出了“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三管三必须”等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要求,深刻阐明了安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为新时代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原《办法》制定实施时间较早,需要通过修订有效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确保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沿着正确政治方向推进。
二是衔接落实国家法律规定和安全生产领域改革精神的需要。2021年,新《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修正条款达42条、约占原条款的1/3,在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监督管理职责、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落实新业态安全责任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近年来国家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成立应急管理部,并提出了构建大安全大应急框架、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推进“防、抗、救”相结合等一系列新理念。需要通过修订《办法》,实现与上位法和国家应急管理体系的衔接协同。
三是适应新时期电力安全生产形势的需要。当前,我国电力行业进入绿色低碳转型关键阶段,电力系统规模、形态与运行特性发生深刻变化,并网主体呈现多元化发展态势,源、荷、储等各方面对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影响进一步加深,电力系统安全的复杂性前所未有。需要通过修订《办法》,进一落实各方电力系统安全责任,细化电力系统安全风险管控要求,补齐涉网管理、调度交易衔接等领域制度空白,保障电力系统安全。
四是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的需要。近年来,在大安全大应急框架指导下,各级电力管理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逐步落实了属地安全责任,部分地区成立专门机构负电力安全监管工作,与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形成有效互补,电力安全齐抓共管体系不断完善。但是,原《办法》未将地方电力管理部门纳入,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在履职过程中“无法可依”。同时,原《办法》关于政府部门监督管理、罚则等内容要求比较简单、较为原则,操作性不强。需要通过修订《办法》,为各级监督管理部门履职尽责提供有效指导和支撑。
二、修订原则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能源安全和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把“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三管三必须”等安全理念和大安全大应急、事前预防等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转化为具体制度要求,确保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与国家安全治理体系保持同步,为电力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安全保障。
二是坚持依法合规。按照上下衔接、体系协调的工作目标,严格对标新《安全生产法》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上位法规定,全面承接落实上位法确定的监管原则、责任体系、监管措施、法律责任。同时,进一步理清与《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等并行规章关系,明确各自适用范围,避免出现重复监管或监管空白。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当前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强化统筹发展与安全,重点解决新型电力系统风险防控机制不健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手段缺乏、执法条款难操作、新业态监管规则缺失等痛点难点问题,强化电力安全生产全链条、全过程管控,保障电力行业安全发展。
四是坚持服务实践。从有利于电力安全生产实践出发,立足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和监管部门履职需求,进一步细化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职责要求,把多年形成的协同共治、联防联控、挂牌督办、行政约谈等成熟经验和有效做法固化为规章条款,明确操作标准、规范监管程序,确保条款内容易懂、可操作、能执行,切实提升对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作用。
三、修订过程
2025年12月,组织成立工作组,对《办法》修订方向进行系统研究,形成系列研究报告,明确修订总体思路。
2026年3月至5月,组织成立编写组,组织召开2次征求意见会,形成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书面征求相关部委、局内相关司、各省级电力管理部门、派出机构、质监机构和全国电力安委会企业成员单位等单位意见。
2026年6月,组织召开反馈意见讨论会议,逐条研究反馈意见并确定采纳情况,进一步修改形成修订送审稿。
2026年6月中旬,完成国家能源局一致性评估。
2026年7月中旬,完成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共分为六章、六十条。第一部分总则(第一章,1-7条),明确了编制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指导方针、责任主体、监督管理、行业自律以及投诉举报等内容;第二部分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第二章,8-21条),规定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要求;第三部分电力系统安全要求(第三章,22-35条),明确了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及其他并网主体的责任要求,保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第四部分监督管理(第四章,36-53条),明确负有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安全监管组织领导、规划和相关监督职责;第五部分法律责任(第五章,54-57条),规定了对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企业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的处罚方式;第六部分附则(第六章,58-61条),进行专用术语说明,补充交叉领域、新领域监管规定,明确实施日期。
一是进一步健全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明确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安全发展理念,落实三管三必须原则;明确国家能源局依照本办法负责全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所辖区域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是进一步压实电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新《安全生产法》,对原第八条“电力企业应履行的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职责”全面展开进行系统修订,细化并强化了安全责任体系建设、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安全投入保障、安全教育培训、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应急能力建设及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要求;新增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专业能力要求、电力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范,对劳务派遣等新型用工形式提出要求,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三是进一步完善电力系统安全治理体系。树立电力系统安全工作协同共治理念和风险联控、隐患联治、安全联创原则;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安全责任体系,细化明确电力企业及其他并入电网运行的主体、电力调度机构在运行管理、并网管理、涉网管理、设备管理、二次系统管理及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具体责任;突出和明确电力调度机构责任及义务,强化电力调度机构技术指导和专业管理作用。
四是进一步规范监管部门监督管理职责要求。明确负有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组织领导责任和国家能源局、省级电力管理部门的统筹规划要求,重点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将厂网协调、重要输电通道联防联控等一些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和挂牌督办、奖励表彰、信用惩戒等监管手段固化为规章条款;结合工作经验进一步规范行政检查、行政约谈、事故调查处理等常用行政执法措施。
五是进一步明晰电力安全监管法律责任体系。明确执法主体为负有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赋予电力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相应的执法权力,确保权责对等;全面承接安全生产法,明确未依法履行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相关条款追责;新设对电力调度机构的处罚条款,将原《办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予以处罚”的情形调整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金”,提高处罚的可操作性和震慑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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