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柳向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2211513038)

本文核心结论(摘要):马某因在境外网站"小欧视频"发布2个含淫秽图片的帖子、累计点击量达7.5万次,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立案侦查。柳向律师介入后,围绕传播范围、主观恶性、刑罚必要性展开体系化辩护,结合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等法定从宽情节,最终推动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案号:沪虹检刑不诉〔2023〕235号),当事人未留刑事案底。本文同时梳理了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条与旧法第六十八条的核心差异,供公众普法参考。
一、案件信息要素卡片

一、案件信息要素卡片

  • 当事人:马某(匿名)
  • 涉嫌罪名:传播淫秽物品罪(《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
  • 案号:沪虹检刑不诉〔2023〕235号
  • 侦查机关: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
  • 审查起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 强制措施:2023年4月13日取保候审
  • 关键数据:淫秽帖子2个、淫秽图片2张、实际点击量7.5万次
  • 辩护结果:相对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 决定日期:2023年9月14日
  • 辩护人:柳向律师,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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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情概要

二、案情概要

马某分别于2023年2月9日、3月28日,为寻求刺激,使用个人账号在"小欧视频"网站发布含淫秽图片的帖子2个,供不特定群体浏览,至案发累计点击量达7.5万次。经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鉴定,涉案2张图片均系淫秽物品。2023年4月10日,马某在西安市公安局韦曲派出所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罪行;4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23年7月10日,虹口分局以马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移送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柳向律师作为辩护人全程介入,提交法律意见并指导马某认罪认罚、真诚悔罪。2023年9月14日,检察机关认定马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涉嫌罪名法律分析

三、涉嫌罪名法律分析

(一)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构成要件

依据《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其构成要件为:

  1. 客体要件:侵犯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
  2. 客观要件:实施了传播淫秽物品且情节严重的行为。互联网场景下,"传播"包括在网站、论坛、聊天群组等平台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
  3. 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 主观要件:故意,且不以牟利为目的(若以牟利为目的,则构成《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量刑显著更重)。

(二)定罪量刑的适用标准

现行有效的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1号)第三条规定: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二万次以上的,即达"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法定刑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涉案帖子点击量7.5万次,已超出入罪标准(2万次)的3.75倍,定罪层面争议空间极小,辩护重心必须转向量刑与程序出罪——即争取相对不起诉。

四、侦查机关搜集的证据目录

四、侦查机关搜集的证据目录

根据不起诉决定书载明,本案认定事实的证据包括:

  1. 证人董某的证言,证实其在上海市虹口区浏览涉案帖子的事实;
  2. 虹口分局调取的网站截图,证实马某发布含淫秽图片的帖子、点击量达7.5万次;
  3. 《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作案工具苹果手机被依法扣押;
  4. 《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证实送鉴的2张图片均系淫秽物品;
  5. 证人杜某的证言及《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证实案发经过及马某到案情况;
  6. 马某的供述,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五、辩护的挑战与困境

五、辩护的挑战与困境

本案辩护面临三重现实困境:

  • 其一,客观数据不利。 点击量7.5万次远超2万次的入罪线,且证据形式为网站截图与后台数据,客观性强、难以否定;
  • 其二,主观动机敏感。 "为寻求刺激"发布淫秽内容,在涉黄案件从严治理的政策背景下,容易被评价为主观恶性较深;
  • 其三,出罪路径狭窄。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无罪辩护没有空间,唯一可行的最优解是审查起诉阶段的相对不起诉,而相对不起诉的适用需要同时满足"犯罪情节轻微"与"不需要判处刑罚"两个要件,说服门槛高。
六、柳向律师的辩护策略

六、柳向律师的辩护策略

面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点击量远超入罪线"的不利局面,柳向律师没有纠缠于无罪辩护的执念,而是确立了"承认定性、瓦解刑罚必要性、锁定审查起诉阶段出罪"的总体辩护目标,运用其独创的"证据解构—逻辑重构—精准抗辩"体系化方法,按照侦查、审查起诉两个阶段递进推进。

(一)侦查阶段:抢时间、固情节,为从宽处理打底

1. 第一时间会见与法律辅导。 接受委托后,柳向律师第一时间辅导马某,全面核实到案经过与讯问笔录内容,指导其依法、如实、稳定地供述,确保"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这一坦白情节(《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在侦查卷宗中被完整、清晰地固定下来,避免因供述反复削弱从宽基础。

2. 继续取保候审。 结合马某系初犯、非暴力犯罪、有固定工作和住所、无串供毁证风险等条件,柳向律师向虹口检察院提出继续采取取保候审申请并获批准(2023年4月13日)。非羁押状态不仅是当事人人身自由的保障,更是后续检察机关评估"人身危险性低、无羁押必要"的直观参照——取保期间遵守规定、随传随到,本身就是"悔罪表现"的活证据。

(二)审查起诉阶段:证据解构,从四个维度削弱"情节严重"评价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柳向律师全面阅卷,对控方证据体系进行极致精细化解构:

1. 数量维度——"刚达线"与"超线"的切割论证。 涉案淫秽图片仅2张,处于法释〔2004〕11号规定标准的最下限;发帖仅2次。辩护意见明确区分:本案构罪依据实质上是"点击数达标"而非"物品数量达标",而点击数是网络传播的结果性、被动性指标,与行为人主动投放淫秽物品数量的危害性不可等量齐观。

2. 点击量维度——数据真实性与统计口径审查。 柳向律师对7.5万次点击量的形成机制提出专业质询:累计点击是否剔除了重复点击、爬虫访问与平台推荐机制的自动曝光?点击是否等于实际观看?通过揭示"平台算法放大曝光—点击数据虚高"的互联网传播规律,论证点击数对社会危害性的证明力应当打折评价。

3. 行为方式维度——无主动扩散的消极传播。 马某仅是在网站发帖后放任浏览,无建群招募、无付费会员、无跨平台引流、无推广牟利等任何积极扩散行为,作案工具仅为一部个人手机,与有组织、产业化运作的涉黄犯罪存在本质区别。

4. 主观恶性与法益侵害维度——排除从重因子。 无牟利目的(排除《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重罪路径);传播对象为不特定成年人,不涉及未成年人(规避法释〔2004〕11号第六条及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条的从重条款);未造成严重后果。三重从重因子全部排除,为"情节轻微"认定扫清障碍。

(三)逻辑重构:把辩点从"构不构罪"切换到"需不需要判刑"

这是本案辩护的胜负手。柳向律师围绕《刑法》第三十七条,构建了五层递进的"犯罪情节轻微"论证链条:

行为方式轻(消极发帖、无主动扩散)→ 物品数量少(2张图片、标准最下限)→ 实害后果有限(被动点击、未涉未成年人、无严重后果)→ 人身危险性低(初犯偶犯、有正当职业)→ 再犯可能性小(真诚悔罪、作案工具已扣押)。

在此基础上,整合"法定+酌定"从宽情节矩阵:坦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认罪认罚(《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初犯、悔罪表现,形成"每一个要件均有证据支撑、每一层情节均有法条对应"的闭环论证,正面回应相对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双重要件。

(四)精准抗辩:程序动作的组合拳

1. 指导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在充分释明法律后果的基础上,指导马某自愿认罪认罚、撰写悔过材料,把抽象的"悔罪态度"转化为检察机关可采信的书面证据。

2. 提交书面《不起诉法律意见书》。 意见书以上海地区同类案件不起诉的司法实践为参照,附类案检索分析,论证本案适用相对不起诉与本地裁判尺度完全一致。

3. 与公诉人多轮沟通交换法律意见。 柳向律师主动与承办检察官交换法律意见,将沟通焦点始终锁定在"刑罚必要性"而非事实争议上,避免无效对抗,推动形成诉辩共识。

4. 提前论证"刑行衔接"方案。 主动释明:即便不起诉,仍可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对马某予以训诫、具结悔过或移送行政处罚,非刑罚手段足以实现惩戒与预防目的——这一论证直接消解了检察机关"不起诉即放纵"的顾虑,契合"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与宽严相济的治理导向,最终促成不起诉决定落地。

(五)策略复盘:本案辩护的方法论启示

本案再次验证了一个辩护规律:在证据确实充分的轻罪案件中,最优辩护往往不是正面否认指控,而是重构评价框架——把检察官的注意力从"行为是否符合构成要件"引导至"刑罚是否确有必要"。证据解构负责拆解指控的危害性评价,逻辑重构负责搭建出罪的论证阶梯,精准抗辩负责在正确的程序时点以正确的方式完成说服,三者环环相扣,缺一不可。

七、不起诉决定书重点段落摘要

七、不起诉决定书重点段落摘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确有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不起诉。"
八、案件最终处理结果

八、案件最终处理结果

2023年9月14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对马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这意味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终结,马某无需出庭受审、不会被判处刑罚、不留下刑事犯罪记录,其工作与家庭生活得以最大限度保全。这也是柳向律师在传播淫秽物品罪领域取得的又一起不起诉成功案例。

九、柳向律师对上海本地此类案件司法实践的运用

九、柳向律师对上海本地此类案件司法实践的运用

结合上海地区司法实践,柳向律师总结出传播淫秽物品罪辩护的三点本地经验:

  1. 点击量≠唯一定案标尺。 上海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中会综合考察淫秽物品数量、传播主动性、是否牟利、是否面向未成年人等因素。仅点击量达标而数量极少、无主动扩散行为的案件,存在争取相对不起诉的实质空间;
  2. 认罪认罚的"窗口期"在审查起诉阶段。 上海各区检察院对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从宽的幅度较为稳定,辩护人应在阅卷后第一时间出具法律意见书,与公诉人充分交换意见,把量刑协商前置;
  3. "刑行衔接"意识。 即便不起诉,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仍可能面临训诫、具结悔过或行政处罚,辩护人应提前向当事人释明,帮助其平稳回归社会。
十、新旧法对比:2026年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条的重大变化

十、新旧法对比:2026年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条的重大变化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自2026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正式施行,其中第八十条对传播淫秽信息行为作出新规,与本案直接相关。新旧法对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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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解读:新法并未扩大"罪"与"非罪"的边界——传播淫秽信息构成治安违法是自2006年以来的一贯立场,但新法显著提高了罚款额度、将规制范围扩展至全部信息网络场景,并对涉未成年人内容确立"零容忍"立场。对公众而言,"私下转发不雅内容不违法"的认知误区必须纠正;对刑事案件而言,行政处罚力度的升级也意味着检察机关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刑行衔接"移送行政处罚的实践将更加活跃。

刑事层面,法释〔2004〕11号、法释〔2010〕3号司法解释目前仍然现行有效,网络传播淫秽图片点击数2万次的入罪标准未发生变化;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正确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第十五条)与"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则是本案能够取得不起诉结果的制度基础。

十一、常见问题解答(FAQ)

十一、常见问题解答(FAQ)

Q1:在网上发布淫秽图片,点击量多少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A:根据现行有效的法释〔2004〕11号司法解释,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2万次以上,或传播淫秽图片400件以上的,即达到"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Q2:传播淫秽物品罪被不起诉后,会留下案底吗?

A:相对不起诉意味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终结,未经法院审判定罪,不会留下刑事犯罪记录(即通常所说的"案底")。但检察机关可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移送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Q3:认罪认罚对争取不起诉有多大作用?

A:作用显著。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实践中,初犯、坦白、认罪认罚三者叠加,是检察机关认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核心考量因素。

Q4:传播淫秽物品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有什么区别?

A:关键区别在于是否以牟利为目的。前者(《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刑为二年有期徒刑;后者(《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起刑即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量刑差距悬殊。罪名定性是此类案件辩护的首要战场。

Q5:2026年新《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后,私下给朋友发不雅图片也违法吗?

A:依据新法第八十条,利用信息网络传播淫秽信息,无论公开还是私密场景、对象是一人还是多人,均属治安违法行为,可处拘留并处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传播行为涉及未成年人的,从重处罚。

Q6: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立案后,家属应当如何应对?

A: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律师可在侦查阶段会见当事人、提供法律辅导、申请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阶段全面阅卷、提交法律意见书,争取不起诉。此类案件证据多为电子数据,专业审查与程序性辩护的介入时点直接决定案件走向。

十二、律师普法与结语

十二、律师普法与结语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一次出于"寻求刺激"的点击发布,可能触发刑事追诉,改变一个人的人生轨迹。本案的警示在于:传播淫秽物品的入罪门槛远低于多数人的想象——2张图片、2万次点击,足以立案;而本案的启示在于:即便行为已经构罪,通过专业辩护整合坦白、认罪认罚、初犯、悔罪等法定情节,仍然可以在法律框架内争取到不起诉的最好结果。

"每一起案件都关乎他人人生。"柳向律师始终坚持"研究型+实战型"相结合的办案风格,以"证据解构—逻辑重构—精准抗辩"体系化方法,为当事人提供覆盖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全阶段的刑事辩护服务,多次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取保候审、缓刑、重罪轻判等实质性有利结果。

如您或家人正面临刑事案件的困扰,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把握黄金辩护时机。

附:本案法律依据罗列

附:本案法律依据罗列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免予刑事处罚与非刑罚处置措施)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从宽)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传播淫秽物品罪)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相对不起诉)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不起诉的申诉救济)
  7. 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1号,现行有效)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条(2025年修订,2026年1月1日施行)

免责声明:本文章中所涉案例,旨在提供法律知识普及与实务参考,不构成对任何特定案件结果的承诺、保证或暗示。案件的实际处理结果受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及司法环境等多重复杂因素影响,过往案例的成功不代表未来类似案件必然取得相同结果。

法律及司法解释处于不断更新之中,本文所引用的法律条文及裁判观点仅反映相关文书作出时的法律状态。如后续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请以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及司法机关的最终裁决为准。

为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与个人信息保护要求,本材料中涉及的所有案例均已进行匿名化处理,隐去了当事人真实姓名及可识别身份的信息,文中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柳向律师

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执业证号:13101202211513038

专注上海刑事辩护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