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板、企业负责人们
今天要说的知识点
非常重要!
新修订的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于2026年7月15日正式实施了!
这次修订都改了啥?
“四大亮点”先睹为快!
️️️
01 优化监管机制
打通行政处罚与失信认定全流程,告知、异议、复核环环相扣。
02 严惩虚假公示
严惩信息公示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直接列入。
03 紧盯民生安全
补齐食品流通、特种设备领域短板,守护民生安全。
04 护航公平竞争
商业贿赂违法行为首次纳入,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
亮点看完了
咱们再来全面解读一下
各位老板们赶紧来
了解一下
1.
什么是“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并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这里说的“较重行政处罚”包括:
按照从重处罚阶次处以罚款。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营业执照。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较重行政处罚。
2.
划重点!哪些行为会被列入?
重点聚焦以下领域:
食品安全领域
01
新增了“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
此外还包括: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在食品中添加化学物质;生产经营病死、毒死禽畜肉类;生产经营农药残留、重金属等超标食品;生产经营标签含虚假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食品等。
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
02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违法生产销售国家有特殊管理要求的药品(含疫苗);生产销售未经注册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销售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化妆品等。
质量安全领域
03
新增“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此外还包括:生产、销售、出租、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受到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告,经公告后复查仍不合格;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检验、检测、认证结论;伪造、冒用、买卖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或者认证证书;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性活动中使用被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依法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等。
侵害消费者权益
04
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等权利;经责令召回仍拒绝或者拖延实施缺陷产品召回等。
破坏公平竞争秩序
05
首次将商业贿赂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
此外还有:侵犯商业秘密、商业诋毁、组织虚假交易等严重不正当竞争行为;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不执行为应对突发事件采取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组织、策划传销或者为传销提供便利条件;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等。
3.
此外还有两种直接列入情形(不需要受较重处罚)
以下两种情况,即使没有“较重行政处罚”,也会直接列入:
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严重。
拒不履行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决定,且逃避执行。
4.
主观无过错可以不列入
认定是否“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时,会综合考虑主观过错、违法频次、持续时间、货值金额等因素。
如果当事人能举证证明自身无主观故意,则不予列入。体现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例外豁免原则。
5.
被列入后有什么后果?
一旦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将面临:行政许可、资质审查、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不予授予市场监管部门荣誉称号等表彰奖励。
信息还将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这就是所谓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6.
还能移出吗?能!
统一适用《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申请信用修复。
被列入满三年的,由列入机关移出并停止公示。
如果列入所依据的行政处罚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市场监管部门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列入决定并停止公示。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不是为了“罚”而设,而是为了“信”而立。
对经营者来说,守法经营、诚信立业,才是长久之道;对消费者来说,这份名单也是我们选择商家时的一面“照妖镜”。
守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市场监管人一直在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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